在我從事法律工作之前,有在農業銀行從事國際業務的經歷,其中一項工作內容就是審核客戶結售匯申請。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幣圈的刑事辯護佔據了我的主要精力。今年下半年因某案涉及到使用虛擬貨幣購買外匯的情形,使得我又重拾舊知識,開始著重研究涉及虛擬貨幣業務場景中的非法結匯問題,這一過程中卻也比較有意思,有一種歷久彌新之感。
非法結匯VS.非法買賣外匯
這裡先要做個說明,非法結匯不同於非法買賣外匯,後者主要是指不經過國家指定的機構(如銀行)而私下進行外匯買賣,實務上常見的非法買賣外匯則是透過地下錢莊。在目前的判例中,有些法院直接將虛擬貨幣(尤其是穩定幣,如USDT)等同於外匯,這時可能你從虛擬貨幣交易所(雖然實質上是C2C交易)購買虛擬貨幣,也有被認定為非法購買外匯的風險。
當然身為幣圈律師,我們肯定是認為法院的此種認定太過於荒謬,USDT肯定不是法幣,更不可能是外匯。所以購買USDT肯定不能認定為購買外匯。
非法結匯的常見類型
非法結匯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虛構貿易背景非法結匯。如某公司透過偽造的報關單、提單等向銀行申請結匯,這種結匯在本質上並沒有真實的貨物貿易、服務提供作為結匯業務背景,該公司只是為了將外匯透過銀行兌換成人民幣轉入境內作為他用。
二是透過欺詐手段獲取結匯額度。實踐中,一些個人或企業透過「螞蟻搬家」方式拆分結匯金額來逃避外匯監管,最終達到大額結匯的目的。例如,小劉將自己的外匯資金拆分成多筆,每筆金額都控制在外匯管理規定不需要申報或監管寬鬆的額度內,然後透過借用小王、小張、小趙等人的外匯帳戶進行結匯操作。
此外,根據外匯管理局官網的知識問答欄目,非法結匯的還包括「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不允許結匯的外匯資金進行結匯」。
在虛擬貨幣交易中,某些境外變現的外匯難以合規入境時,就會涉及到前述的非法結匯問題。
虛擬貨幣業務場景中的
非法結匯
(一)個人或企業境外大額出金後資金入境
如今幣圈的朋友們合規的意識越來越強,部分原因也是因為銀行卡被凍怕了;一些人就通過到香港等允許虛擬貨幣交易的地方進行出金,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港幣或者其他國家的法幣,然後透過上述方式虛假結匯後入境。
有些企業在外貿中直接透過接受USDT的方式進行交易,囿於自身的反洗錢審查手段有限,極容易收到贓物錢。加上大陸其實不允許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所以有些企業會選擇在境外出金,將虛擬貨幣變為當地的法幣,如果有境外銀行帳戶的話,可以選擇將錢直接存入境外帳戶;如果沒有,仍面臨將外幣結匯入境的問題,一般的選擇也是透過前述的虛構貿易、螞蟻搬家等方式結匯入境。
(二)司法處置業務中的資金入境
當下還有一個業務場景就是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中的資金入境問題。
基於2021年國家十部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9.24通知”)中的規定,目前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工作都是在境外進行,但是境外變現後的資金如何入境轉給境內公司或辦案機關,是處置公司難以迴避的問題。實務中,一些不合規的處置公司透過虛構貿易、資本金項目等方式進行結匯入境,這些問題都是涉及虛擬貨幣和我國當下外匯政策的監管問題。
法律風險
(一)刑事法律風險
整理外匯類的刑事罪名,有逃匯罪、騙購外匯罪、非法經營罪。對於涉虛擬貨幣類外匯犯罪,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為主。
但是常見的構罪模式是倒買倒賣外匯、非法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等行為,對於非法結匯或幫助他人非法結匯其實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行政處罰足矣,但是實務中仍然有法院擴大了非法經營罪的適用範圍,將非法結匯也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二)行政處罰風險
非法結匯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肯定是違反了我國有關外匯管理的監管政策,比如《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中對於非法結匯的處罰為“對於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寫在最後
如此看來,無論是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或是個人、企業境外出金後想要結匯入境,透過非法結匯的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問什麼方式行得通,這就不能公開聊了,要不然這篇文章有構成虛擬貨幣的投資建議的嫌疑了。
這個月開始,幣圈開啟了新一輪的牛市,有些人的熱情重燃,摩拳擦掌準備跳入熙熙攘攘的加密列車。但正要律師還是提醒各位,幣圈的投資風險是遠超於股票、債券、期貨的,而且你投資虧損後很難尋求中國法律的救濟,除非是一些非常典型、明顯的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在國內的情況下,大陸公安才可能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