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消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約糾紛案明確表態,虛擬貨幣作為商品具有財產價值,個人單純持有並不違法,但商事主體不得擅自參與虛擬貨幣投資或代幣發行。案件中,某農業發展公司(X公司)委託某投資管理公司(S公司)協助發行代幣並支付30萬元服務費,但代幣未如期發行。法院認定代幣發行融資本質為非法公開融資,協議違反金融監理規定而無效,判決S公司返還25萬元。 法院強調,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易涉嫌非法販售證券、非法募款等違法行為,並擾亂金融秩序。涉及虛擬貨幣的合約若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將被認定無效,相關當事人需負相應法律責任。法院提醒企業和個人謹慎對待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