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我國法律法規未禁止以數位藏品為客體的發行和​​交易行為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11月28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召開記者會,發布《2024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和《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堅持並發展新時代智慧財產權糾紛「楓橋經驗」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

在會議上,普陀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涵蓋新業態保護、企業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等多個面向。

例如,在數位藏品買賣合約糾紛案件中,普陀區人民法院以開放、包容的司法視野,對數位經濟的法律邊界進行了有益探索。在一宗智慧財產權授權使用合約糾紛案件中,普陀區人民法院以系統性思考提出「一攬子」解紛模式,在保護科技創新與實踐司法公正之間找到平衡。

案例1

認定數位藏品買賣契約效力保護新質生產力-唐某宏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買賣契約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唐某宏透過網路途徑得知上海某科技公司經營的手機應用軟體中銷售數位藏品,唐某宏遂下載該應用軟體註冊成為用戶。 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唐某宏陸續在應用軟體上消費193598.08元購入數位藏品,並可透過上海某科技公司建構的「天河鏈」區塊鏈連結位址對購入的數位藏品進行查看。 2022年12月20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應用軟體的營運並要求全部買受人以購買的數位藏品價格的20%申請退款,唐某宏未予同意。現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停止應用軟體運營,唐某宏亦無法透過「天河鏈」區塊鏈連結地址查看已購買的數位藏品,故訴請主張上海某科技公司退回全部貨款193598.08元,依法賠償唐某宏損失,並主張上海某科技公司股東成都某數位科技公司、張某華對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宏與上海某科技公司關於數位藏品的交易行為,符合買賣契約性質。該合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經法庭釋明,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數位科技公司、張某華共同返還唐某宏部分款項,訴訟費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數位科技公司、張某華共同負擔。對該調解協議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查後予以確認。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裁判要旨

數位收藏系Web3.0技術下萌生的新興數位產物,其基於區塊鏈技術,將特定作品生成唯一數位憑證,具有藝術特徵、唯一性、稀缺性等特點,享有交換價值和財產價值,符合“商品”的特徵。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未禁止以數位藏品為客體的發行、交易行為,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以數位藏品為標的物的買賣合約合法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執行依法服務保障新時代科技進步職能,保護新質生產力的典型案例。新質生產力是新科技革命和新產業革命時代場景下生產力呈現的新質態,反映了中國社會先進生產力發展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新質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人民法院準確掌握定位,發揮司法保障功能,妥善處理遇到的新矛盾。本案以數位藏品為切口,在肯定其法律層面有效性的基礎上,透過民事調解方式,成功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爭端,既在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背景下,對「數位+」形態的新型商品予以法律評價和適當保護,也切實落實了“楓橋經驗”,實現實質化化解矛盾,有力提升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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