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nado Cash 的勝訴為去中心化網路的發展鋪路

2024 年11 月26 日,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判美國財政部OFAC 對Tornado Cash 的製裁非法,超出其自身的法定權限。就像Coinbase 法總Paul 說的:「對於加密產業和所有關心捍衛自由的人來說,這是一場歷史性的勝利。」

沒有人希望犯罪者使用加密協議,但國會制定的法律並沒有授權監管機構因為部分使用者作惡而完全封鎖整個技術中立的開源程式碼。超出權限的監管執法需要限制。

二審法院明確,雖然OFAC 確實有合法的理由禁止非法行為,但是Tornado Cash 作為一個不可變的智能合約(支持隱私的軟體程式碼行)不屬於外國國民或實體的「財產」,這意味著(1)它們不能根據法律被阻止,並且(2) OFAC 超越了國會賦予的法定權限。

這項裁判對於加密產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不僅明確了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的定義,也為面對全球複雜監管環境的加密產業提供了指引和方向。

因此,本文從一個Web3 法律從業人員的角度,對Tornado Cash 案件重要意義進行解析,來看OFAC 監管執法的權力來源,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的定義,以及未來去中心化網絡的發展趨勢。

一、什麼是Tornado Cash

Tornado Cash 是以太坊上知名的混幣應用,旨在為用戶提供交易的隱私保護,其透過混淆數位貨幣交易的來源、去向以及交易對手,從而達到隱私匿名交易。

Tornado Cash 接受不同類型代幣的交易(用戶存款),智能合約透過對零知識證明(Zero Knowledge Proof)技術的應用,將各種交易混合在一起,從而切斷存款地址與取款地址之間的公共鏈接,之後再傳輸給交易對手(用戶取款),達到交易隱私化,用戶不必再擔心其交易再被鏈上監控。

Tornado Cash 混幣智能合約提供了兩個寶貴的功能:隱私Privacy(匿名數位交易)和不變性Immutability(因為軟體程式碼是不可擁有、不可控且不可更改的——甚至其創建者也無法更改)。

雖然說鏈上錢包是匿名的,但是錢包與錢包之間的交易是可追溯的並且永久記錄在區塊鏈上,有心人可以通過一些技術手段將錢包的交易記錄與現實世界的個人對應起來,這是十分可怕的。 Tornado Cash 恰恰能夠解決這一痛點,讓錢包與錢包之間的交易軌跡中斷,從而保護錢包背後用戶的隱私。

(Tornado Cash Case)

二、Tornado Cash 被制裁背景

Tornado Cash 這種中立技術的創新應用,能夠幫助合法用戶提供交易的隱私保護,但並不能夠阻止惡意用戶的非法用途,如它在現實中被用在洗錢犯罪上。

2022 年8 月8 日,Tornado Cash 受到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制辦公室OFAC 的製裁,Tornado Cash 協議、37 個Tornado Cash 智能合約(包括至少20 個不可變智能合約)和一個用於接受捐款的地址指定為「實體」,被列入製裁名單,理由是北韓駭客組織使用Tornado Cash 實施網路犯罪,例如洗錢。

三個月後,OFAC 發布了新的指引,其中包括制裁了與Tornado Cash 協議相關的53 個以太坊地址。這些指引將Tornado Cash 確定為由其DAO 組織運營的實體,並以此封鎖了受美國管轄的Tornado Cash 實體的「所有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財產以及財產權益」。

透過將Tornado Cash 加入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員(SDN) 名單中,OFAC 全面禁止與Tornado Cash 相關「財產」的任何交易。在這其中,OFAC 將其定義為包括被稱為「智能合約」的開源電腦程式碼。

也就是說,任何實體或個人與SDN 清單中的鏈上位址產生任何互動行為都是非法的。當時新聞稿中,OFAC 稱自2019 年以來,採用Tornado Cash 進行洗錢犯罪的資金量超過70 億美金,Tornado Cash 為美國境內外非法網路活動提供實質性的(Materially)協助、贊助或金融和技術上的支持,這些行為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經濟健康、金融穩定造成重大威脅,因此受到OFAC 的製裁。

三、一審裁判OFAC 權限合法

由Coinbase 資助的六名Tornado Cash 用戶在一審案件中起訴了OFAC,他們的主要理論,也是唯一一個在上訴中得到支持的理論——OFAC 違反了美國《行政程序法》,即OFAC 無權將Tornado Cash 列入製裁名單,理由是(1) Tornado Cash 不是外國“國民”或“個人”;(2) 不可變更的智能合約不是“財產”,(3) Tornado Cash不能對不可變更的智能合約擁有財產「利益」。

一審法院並駁回了Tornado Cash 用戶的動議,結論是:(1) Tornado Cash 是根據法律可以被指定為個人的“實體”,(2) 智能合約構成“財產”,(3) 並且運營Tornado Cash 的DAO 對其智能合約擁有“利益”,因為它從運行在智能合約上的服務中獲得利潤。

這項裁判引起了業界巨大的爭議,尤其是對於「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這一技術中立背景下的產物的定性,並引起了業界對於Web3 隱私與金融監管的思考。一旦智能合約這種軟體程式碼被定義為「財產」,那就意味著可能侵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公民言論自由及個人隱私的權利。

所幸的是,近期的二審裁判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以及一個去中心化網路發展的光明未來。

(從Tornado Cash 事件,看美國OFAC 對Crypto 的監管邏輯)

四、二審裁判明確不可變更智慧合約定義

2024 年11 月26 日,二審法院在上訴案中推翻了一審法院的裁判-OFAC 的製裁違法,超出其法定權限。

案件的爭議的焦點在於:像Tornado Cash 這樣一個開源的、加密的、數位資產交易協議(an open-source, crypto transaction software protocol),是否屬於OFAC 監管項下的「財產」和「利益」。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OFAC 就沒有權限針對Tornado Cash 所製裁。

OFAC 的監管執法權力來自:《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和《朝鮮制裁和政策加強法》賦予總統權力,可以監管(或封鎖)外國“國民”或“個人”(或“實體”)擁有“利益”的“財產”。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是美國現代製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該法案授權總統凍結任何被認定為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行為者的資產並禁止與其進行交易。這項廣泛的授權由財政部OFAC 執行,負責監督各種經濟制裁計劃。

OFAC 透過這些授權頒布了法規,包括對「人(person)」、「實體(entity)」、「財產(property)」和「利益(interest)」等字詞的定義性規定。它也為受到封鎖指定影響的人提供了提出質疑的途徑,有時還會授予從事涉及被封鎖財產的交易的許可。

4.1 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

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將智能合約作出了區分,避免出現一審裁判中將全部智能合約混淆,而統一認定為“財產”的誤區。

智能合約可以分為兩種:(1)可變更的(Immutable)智能合約,通常由一個或多個主體控制;(2)不可變更的(Immutable)智能合約,沒有任何人能夠控制它。 Once a smart contract becomes immutable, no one can reclaim control over it.

對應到Tornado Cash,是一個去中心化、開源的軟體協議,最早於2019 年由一群開發者發起。雖然當時一些智能合約是可變更的,但是在2020 年,開發者們發起了一個「可信的設定儀式」,取消了對智慧合約的控制。超過1100 名用戶參與了其中,至少有20 個智能合約——不可逆轉地轉變為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

由此,Tornado Cash 變成一個自動執行的,不能再被更改、刪除或控制的電腦程式碼。軟體協定部署在區塊鏈上自行運作,沒有任何人為的干預,整個智慧合約及Tornado Cash 網路由DAO 組織治理。

4.2 OFAC 的製裁依據

儘管Tornado Cash 是中立的,大部分用戶也是出於善意的目的,例如匿名向烏克蘭戰爭捐款,避免駭客攻擊。但協議難以限制惡意用戶將違法所得透過Tornado Cash 這項工具用以洗錢。

這正是OFAC 介入的原因,其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允許總統在“宣布國家緊急狀態以應對”任何“異常和特殊威脅”後行使特殊經濟權力,這些威脅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國境外,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構成威脅。這包括凍結任何外國或其國民擁有權益的任何財產(any property in which any foreign country or a national thereof has any interest)。

4.3 Tornado Cash 不屬於財產

儘管法律賦予總統權力,可以對外國“國民”或“個人”(或“實體”)擁有“利益”的“權益”進行監管執法。但二審法院並不認可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能夠被歸屬於「財產」和「權益」的定義。

「財產」應該是一種可以被擁有的資產,有明確的所有權,以及與之對應的處置、排他等的權利。

Property has a plain meaning: It is capable of being owned. Property includes everything which is or may be the subject of ownership, whether a legal ownership, or whether beneficial, or a private ownership.

It is「the condition of being owned by or belonging to some person or persons」and encompasses「the right to possess, use, and dispose of something.」It also includes the right「to exclude everyone else from interfering with includes the right「to exclude everyone else from interfering withit.

本案中的Tornado Cash-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顯然並不能被任何人擁有,也無法排除任何人來使用。我們能夠看到即使Tornado Cash 被OFAC 制裁,用戶依舊可以調用其底層智能合約去使用它。

“Those immutable smart contracts remain accessible to anyone with an internet connection.”

4.4 Tornado Cash 亦不屬於合約、服務

OFAC 主張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能夠構成與「財產」相關的「權益」,如合約的權益,服務的權益。但是二審法院明確,智能合約雖然被稱為是Smart Contract,但是其並非真正的合約(the smart contract is not itself a contract)。

合約是兩方或多方之間達成共識的合意,並且是可撤銷的。顯然智能合約只是軟體程式碼,無法提出要約,也無法作出撤銷等需要合約主體行使的合約權利。同樣,我們也不能夠讓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更改程式碼、刪除程式碼,或從以太坊區塊鏈網路中移除。智能合約只是使用者與軟體程式碼之間的互動。

同樣,服務是指「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執行某些有用的行為或一系列行為,通常需要付費。」這裡,智能合約只是一段電腦程式碼,並不能夠為他人利益去執行,或獲取利益。

Tornado Cash 智能合約只是提供服務的工具(are tools used in providing a service),也不控制這些智能合約(The immutable smart contracts are not property because they are not ownable, not contracts, and not services)。

4.5 二審法院的裁判

由此,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法院的裁判,認定OFAC 的監管執法超出了其法定權限。

法院最後表示:我們能夠看到某些不受監管的不可控技術在現實世界中的弊端。總統及政府理所當然地關注惡意的網路活動,因此IEEPA 於1977 年成為法律,這比現代網路的發明還要早幾年。

但是法律僅僅授予總統政府部門廣泛的權力來監管各種經濟交易,其權限並非無限或擴大。

五、去中心化網路的勝利

儘管這只是二審法院的裁決,OFAC 有權利將案件推進到最高法,但是我們已經在二審的裁判文書中看到,對於不可變更(Immutable)智能合約強有力的論證,難以被推翻。

就像Coinabse 所說的,On Chain is the New Online。隨著越來越多去中心化協議、網路輻射到千家萬戶,此前鏈上純粹無許可(Permissionless)的方式也需要進一步得到完善,並且做到合法合規。如何平衡技術中立視野下的科技創新與監管執法,是每個立法者與監管者需要探討的重要命題。

無論如何,就像灰階對於SEC 的勝訴案件為BTC ETF 的通過鋪平道路一樣,Tornado Cash 的案件也為去中心化網路的進一步發展,鋪平了道路。

就像普丁大帝所說的:比特幣和其他電子支付方式作為新技術,是不可能被完全禁止的,它們將繼續發展,因為它們在降低成本和提高交易可靠性方面具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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