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發文凸顯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類犯罪的認知局限性

作者:邵詩巍律師

2024年12月5日,人民法院報發文《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該文中所描述的案例到沒有什麼特別複雜之處,就是說A偷了B的虛擬貨幣USDT後,出售獲利。

然而,該文中法院人員針對該案例的評析卻讓人產生不寒而慄的感受,透漏出一種:「雖然我不懂區塊鏈、虛擬貨幣,但我認為你應該重判!」的意味,讓人有些許不適。

讓我們來討論討論該文當中的兩個觀點。

01法院觀點一:USDT靠挖礦取得,總量恆定

關於竊取他人虛擬貨幣到底應定竊盜罪還是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一直是個有爭議的議題,審判實務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結論。所以,該文同樣是老生常談,分析在該案當中應對被告定性何種罪名。該文作者認為應定竊盜罪,這原本也無可厚非,但作者認為構成竊盜罪這一結論的依據卻給人一種「驢頭不對馬嘴」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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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截圖)

根據上圖可知,作者認為本案中,虛擬貨幣具有稀缺性、效用性等特性:

稀少性:虛擬貨幣總量恆定,並非可無限供應;

效用: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資料編碼,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而「挖礦」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

雖然但是…本案中被告竊取的是USDT泰達幣,不是比特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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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達幣具有稀缺性?總量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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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Thther官網)

USDT(Tether)由Tether Limited公司發行的一種穩定幣,旨在解決傳統加密貨幣的波動性問題。 USDT的供應量也是由Tether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調整的,也就是說,該公司會根據市場上的需求來決定是否增加USDT的供應量。

另外,Tether公司承諾每一單位USDT都有1美元的儲備金支持,因此理論上USDT的增發也應與其美元儲備的增發相對應。

目前,BTC價格已突破10萬美元,雖然國內仍對虛擬貨幣投資持負面態度,但不得不承認,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將比特幣作為一種投資資產,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比特幣交易排第一的是USDT,因此,BTC需求的增加,也會使USDT的供應量增加。

因此,泰達幣的總量並非恆定,是動態變化的。

(2)泰達幣必須經過「挖礦」方可生成?

虛擬貨幣是否依賴挖礦,取決於其所使用的共識機制、貨幣類型(如穩定幣與非穩定幣)以及是否需要去中心化的參與者(礦工)來維持網路的安全和完整性。工作量證明(Proof of Work,PoW)是最常見的挖礦機制。礦工透過競爭解答一個複雜的數學問題(哈希問題)來驗證交易並產生新區塊。這個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資源,通常透過電腦硬體(如CPU、GPU或ASIC礦機)來完成。每當礦工成功地解決了這個數學問題時,他們會獲得一個新區塊的生成權,並將區塊中的交易資訊加入區塊鏈。完成這個任務的礦工通常會獲得一定數量的加密貨幣作為獎勵。例如,比特幣、以太幣等是依賴挖礦的虛擬貨幣。

USDT不需要透過挖礦來產生或發行,因為它並不是一種透過工作量證明(PoW)或其他挖礦機制來產生的加密貨幣。根據前文所述可知,USDT 是一種穩定幣,它的發行和銷毀由Tether公司控制。

02 法院觀點二:應對被告擇一重罪處罰

該文作者在論證了被告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竊盜罪和非法取得電腦系統資料罪之後,認為應根據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罰原則,所以本案應定竊盜罪。

法律是嚴謹的,一個正確的結論,不應當是用一個錯誤的推到過程所得出。

況且,將此類案件認定為構成竊盜罪的結論也未必是絕對正確的,畢竟有相當數量的案件當中,審理法官因不認可虛擬貨幣的價值或者乾脆避開討論虛擬貨幣是否有價值這一問題,直接將被告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認定為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也曾表示,“在前置法律依據不明的情況下,具有財產屬性並不必然意味成為刑法上的財物,對相關行為不一定要適用財產犯罪。”

竊盜罪最高判無期,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最高判7年。

因審判人員對於涉案虛擬貨幣性質的錯誤認識,得出了被告應重判的結論,實在是難以服眾。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諮詢者因為不了解虛擬貨幣,所以在問律師的時候經常把虛擬貨幣和比特幣等同於一個概念,例如以下,就是一個當事人諮詢邵律師的時候的問題描述,噹噹事人本人與我電話聯繫,才知道原來是鬧了個烏龍,他被凍的是12.6萬的USDT,不是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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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審判人員如果也這麼“誤以為”,那實在是太可怕了。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手段,直接關係到公民的自由、財產乃至生命,而且,即便不炒幣,不懂區塊鏈,這些概念區分也都是隨手百度以下便可以了解的,並沒有特別深奧。

03 題外話

想到了上個月在某處開庭的一個虛擬貨幣交易所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案子,在法庭發問環節,法官數次阻止我和我的同事對於被告人進行的發問,並一再詢問:你們問的問題和本案有關係麼?

作為辯護律師,在法院開庭過程中,我們列出了無比詳細的發問清單向被告人詢問案件事實,原因在於,該案的模式及玩法屬“全球首創”,沒有先例,但要論證模式是否構成賭博的前提,就要了解平台具體的玩法,這是最基本的,可是由於承辦人員對平台模式的不理解,所以在筆錄當中並沒有記錄相關問話。所以需要辯護人透過法庭發問的方式,還原相關案件事實。這樣,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聽取辯護人辯護意見的基礎上,才能對被告公正的定罪量刑,才能讓當事人服判息訴。否則,即便是一審判決,被告還是會繼續上訴二審,申請再審。

總之,這個世界就是個巨大的草台班子,這話確實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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