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透過Binance等平台高頻大額交易外匯,被判非法經營罪

根據檢察日報報道,三個“95 後”小夥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媒介,從事買賣外匯“生意”,短短數月就完成交易650 餘次,兌換外匯近3000 萬元。經建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等三人日前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各併處罰金。 2020 年初,25 歲的林某因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沒有找到適合的工作。當時虛擬貨幣市場一片繁榮,他在網路上了解到很多人靠炒幣一夜暴富,便也想藉由虛擬貨幣實現鹹魚翻身。後經朋友介紹,他和高中同學顏某一起在本地的一個工作室做起了虛擬貨幣「搬磚」。隨後,林某夥同尼日利亞籍人士在當地用本國法定貨幣奈拉在Binance 購買泰達幣,然後轉到林某Binance 的帳戶,林某將泰達幣出售給國內幣商換成人民幣,再轉賬到“王子」提供的中國境內銀行帳戶。林某事先根據泰達幣當天的掛牌價下浮5% 確定收購價,再以掛牌價賣給國內幣商,從中賺取差價。 經偵查發現,2020 年9 月至2021 年1 月,林某、顏某變相買賣外匯2,129 萬餘元。 2021 年1 月至4 月,謝某加入後,三人變相買賣外匯838 萬餘元。辦案檢察官表示,變相買賣外匯看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沒有發生物理流動,但實質上繞過了我國外匯監管,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同時導致國家掌握的經濟數據失實,影響匯率、外匯儲備調整等財務決策,危害巨大。 檢察官審查認為,林某等三人以虛擬貨幣為媒介,提供跨國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額,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過國家外匯監管,影響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應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4 月29 日,法院經審理採納檢察機關的罪名認定與量刑建議,分別判處林某、顏某有期徒刑五年,各併處罰金;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三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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