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盧森堡通過了《區塊鏈法4》,旨在讓證券更容易採用DLT。這是該國第四部區塊鏈法律,這一事實凸顯了該國在該領域的開拓者地位。它將DLT 法的覆蓋範圍擴大到了基金。
正如法律草案發佈時所探討的那樣,新立法引入了數位證券發行控制代理的可選角色。這類似於德國電子證券法(eWpG)下的加密貨幣證券註冊商,但具有一些額外的優勢。
根據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的證券的現行法律,盧森堡有一個兩層概念,包括中央帳戶管理人,類似於中央證券存管處(CSD),但不那麼繁重。第二層涉及帳戶管理員,即託管人。由於涉及兩層,仍然需要DLT 可以規避的協調過程。
透過使用單一控制代理的新選項,只有一層,投資者可以直接持有證券。
控制代理負責維護發行帳戶、追蹤證券所有權鏈以及核對已發行證券。
歐盟信貸機構、投資公司或CSD 可以擔任控制代理的角色。他們不需要在盧森堡獲得許可,但必須提前幾個月通知監管機構(CSSF)。
這就是盧森堡法律優於德國法律的地方。首先,德國加密貨幣證券登記機構必須是德國人。並且機構需要像新創公司一樣申請許可證。因此,在德國,該領域主要由新創公司主導,DekaBank 是我們所知唯一完成許可流程的機構。鑑於它是SWIAT區塊鏈網路的創始人,這並不奇怪。
將DLT 擴展到證券和基金
回到盧森堡,現有的具有帳戶管理人的分散式帳本技術僅適用於非上市債務證券。現在該法律已擴大到包括基金在內的非上市股票。
鑑於盧森堡作為歐盟基金發行中心的關鍵地位,這是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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