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TaxDAO
2024年是比特幣邁向世界金融舞台中央的一年,也是屬於meme幣的狂歡年度。相關數據顯示,約75%的meme幣都誕生於今年,截至今年12月初,meme幣交易增幅超過950%,總市值超1,400億美元。 meme幣的火爆不僅為加密市場帶來新一輪的熱度,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普通投資者加密資產領域。
meme幣熱潮不禁讓人想起2017年前後的ICO熱潮。 2017年,隨著ERC-20標準的出現,發行通證的成本極大降低,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金湧入ICO熱潮之中;而在今年,以Pump.fun為代表的一批發射平台使得發行通證變得更簡單、更公平,在圈內刮起了一輪持續至今的meme幣風暴。儘管ICO和發行meme幣在技術、邏輯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差異,但是投資者和專案方面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是相似的。在上輪ICO熱潮中,並不乏投資者和專案方面臨著ICO相關的稅務麻煩。如今,隨著meme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問題也將再次成為加密資產投資者和meme幣發行者需要關注的核心議題。本期,FinTax將回看Oyster案與Bitqyck案,以這兩起與ICO相關的逃稅案件為例,為加密投資者們在meme幣熱潮中提供有關稅務合規的冷思考。
1. 兩件典型的ICO逃稅案例
1.1 Oyster案:售幣收入未申報,創辦人被判四年監禁
Oyster Protocol平台由Bruno Block(真實名字Amir Bruno Elmaani)於2017年9月發起,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資料儲存服務。 2017年10月,Oyster Protocol開始進行ICO,發行的通證名為Pearl(PRL)。 Oyster Protocol宣稱,發行PRL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使用者都能從資料儲存中受益,並透過PRL來實現價值交換和激勵機制。同時,創辦人Bruno Block也公開承諾,在ICO之後,PRL的供應量不會增加,創建PRL的智慧合約將被「鎖定」。
透過ICO,Oyster Protocol在初期籌集了約300萬美元,並憑藉這筆資金實現了主線上線,正式啟動資料儲存服務,使Oyster Protocol從一個理念變成了一個可用的產品。但好景不長,2018年10月,創辦人Bruno Block利用智能合約中的漏洞,私自鑄造了大量的新PRL,並在市場上拋售,導致PRL價格暴跌,但Bruno Block個人因此獲得巨額收益。
PRL價格的暴跌引發了監管部門的注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國稅局(IRS)、聯邦調查局(FBI)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此展開調查,最終由SEC針對其欺詐投資者的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由檢察署對Bruno Block提起關於逃稅問題的刑事訴訟。在稅務問題上,檢察官認為,Bruno Block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信任,也違反了數百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利潤納稅的義務。 Bruno Block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僅在2017年提交了一份納稅申報表,稱他僅從「專利設計」業務中獲得了約15000美元的收入,在2018年則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沒有向國稅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了至少1200萬美元購買房產、遊艇等。
最終,Oyster創辦人Bruno Block在法庭上對自己的逃稅事實供認不諱,於2023年4月簽署了認罪協議,以逃稅罪被判處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550萬美元,以填補稅收損失。
1.2 Bitqyck案:ICO轉移收入未繳稅,兩發起人合計服刑八年
Bitqyck是一家加密貨幣公司,由Bruce Bise和Samuel Mendez創立。該公司首先推出了Bitqy幣,聲稱為「那些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性的致富方式,並於2016年進行了ICO。同時,Bitqyck公司向投資人承諾,每個Bitqy幣都附帶了1/10股的Bitqyck普通股。但事實上,公司股份始終由創辦人Bise和Mendez持有,公司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股份以及相應利潤。不久,Bitqyck公司又推出新的加密貨幣BitqyM幣,稱購買該幣可以讓投資者通過付費為華盛頓州的Bitqyck比特幣挖礦設施供電來加入“比特幣挖礦業務”,但事實上這樣的採礦設施並不存在。透過虛假承諾,Bise和Mendez透過Bitqyck公司從13,000多名投資者籌集了2,400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其個人開支。
對此,SEC對Bitqyck一方詐欺投資者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2019年8月,Bitqyck一方承認事實,並與達成民事和解,Bitqyck公司及兩位創辦人共同向SEC支付了約1,01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而檢察部門則繼續對Bitqyck一方提出逃稅指控:2016年至2018年,Bise和Mendez透過發行Bitqy和Bitqy,賺取了至少916萬美元但卻向IRS少報了相關收入,共同造成超160萬美元的稅務損失;2018年,Bitqyck公司從投資者賺取了至少350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報稅表。
最終,針對稅務問題,Bise和Mendez分別於2021年9月和10月認罪,均以逃稅罪的罪名分別判處50個月監禁(二人合計約八年),並分別承擔160萬美元的連帶責任。
2. 詳解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
在Oyster與Bitqyck兩案中,核心問題之一是ICO收入的稅務合規問題。在ICO這一新興的籌資形式中,一些發行方透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巨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進而引發了稅務合規問題。
2.1 美國法律如何判斷逃稅?
在美國,逃稅(Tax evasion)是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為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為。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26 USC §7201)的規定,逃稅罪為聯邦犯罪,一旦被判定為逃稅者,個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及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單位則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的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的金額和性質。
在第7201條的規定之下,構成逃稅罪需要滿足:(1)欠繳納大量稅金;(2)實施了積極的逃稅行為;(3)存在逃稅的主觀故意。對於逃稅的調查通常涉及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特別是在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逃稅行為更容易發生。
2.2 兩案的涉稅行為
在美國,ICO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涉及納稅義務,專案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的稅務責任。一方面,專案方在ICO籌集資金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 ICO所募集的資金可視為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例如,如果ICO籌集的資金用於支付公司營運費用、開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那麼這些資金應視為公司收入,需依法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投資者在透過ICO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投資者透過ICO獲得的通證帶來獎勵或空投(Airdrop)時,這些獎勵將被視為資本利得,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在美國,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會依照其市場價值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當投資人將通證持有一段時間後,透過出售這些通證所獲得的利潤,也會被視為資本利得進行課稅。
客觀上講,不論是從Oyster案還是Bitqyck案,當事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的確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美國的稅法規定,當然兩案的逃稅行為不盡相同,後文將詳加分析。
2.2.1 Oyster案中的逃稅行為
具體到Oyster案,在PRL進行ICO之後,Oyster Protocol平台創辦人Bruno Block利用智慧合約漏洞,又私自鑄造了大量PRL,並將其拋售,從中獲得巨額收益。 Bruno透過出售PRL的行為迅速累積了財富,但在納稅問題上卻未履行相關義務。這種行為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的相關規定。
不過,本案中Bruno Block的行為有特殊之處,因為他在出售Pearl之前,還存在著鑄造Pearl的行為。對於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自不待言,而IRS對鑄造通證的行為應否徵稅尚無定論。對此,有觀點認為,鑄造通證與挖礦都是透過計算來創造新的數位資產,因此鑄造通證所得同樣應納稅。一些觀點認為,鑄造通證類似於挖礦過程,是透過計算創造新的數位資產,因此也應納稅。 FinTax認為,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繳稅,應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當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經具有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便具備了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視為應稅所得。
2.2.2 Bitqyck案的逃稅行為
與Oyster案不同,Bitqyck案的逃稅行為涉及的是對投資者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在透過ICO成功籌集資金後,Bitqyck的創辦人Bise和Mendez未依照預定承諾履行投資回報,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為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的資金轉化為個人收入,而並未用於專案的開發或投資者利益的兌現。不同於ICO過程中通證的直接售賣,Bitqyck案的關鍵稅務問題在於對ICO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及未申報收入。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合法收入或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也在詹姆斯訴美國案(James v. United States,1961)對此規則進行了確認。美國公民在提交年度報稅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為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這類收入,因為非法收入的上報有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動的調查。而Bise和Mendez未能按照要求將從ICO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為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最終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3. FinTax的提示與建議
隨著meme幣的火爆,許多加密行業人士都從中獲得的巨額回報。然而,正如先前的ICO逃稅案件所表明的那樣,在每天都有財富神話的meme幣市場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當關注稅務合規這一重要事項。
第一,了解發行meme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儘管發行meme幣並不會像ICO那樣直接透過籌資資金而獲得收益,但是當meme幣發行者和投資者早期購買的通證升值後,其仍應在出售時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同時,儘管人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meme幣,但這仍不意味著發行者可以躲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佳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第二,關注meme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meme幣市場具有更強的投機性,同時各類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進行的meme幣交易可能非常頻繁,隨之而來的是繁多的交易記錄。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一系列交易的詳細記錄,特別是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體,以確保所有的買賣、轉帳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從而避免潛在的稅務糾紛。
第三,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會存在經常性的調整,而其中的關鍵改變可能會直接影響實際的稅負。因此,meme幣的投資者和發行者都應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還應當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協助自己作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而言之,已經高達1400億美元的meme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著新一輪的法律挑戰和合規風險。發行商和投資者都需要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波諦雲詭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