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加密貨幣寶島:台灣的加密貨幣資產稅收與監管現狀


中國台灣地區對加密貨幣資產持開放而審慎的態度。近年來,加密貨幣資產的使用和交易增加,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不斷提升。雖然台灣意識到這個領域的投機風險及洗錢、資恐的潛在風險,但在監管方面採取逐步完善的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甘)推出相關政策,規範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並逐步明確稅收政策,力求在避免過度干預的同時實現公平透明的納稅環境。

台灣的稅收制度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和證券交易稅。其中,加密貨幣資產的交易所得需繳納所得稅,個人和企業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營業稅適用於從事加密貨幣資產銷售的企業,稅率為5%。對於具有證券性質的加密貨幣資產,需繳納證券交易稅,相關法規逐步完善。

監管方面,雖然尚未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但台灣正在積極制定相關法規,特別是在洗錢防制和資金安全管理方面。未來,台灣將進一步法治化監管,加密貨幣資產市場可能因此更加規範,助力行業創新與可持續發展。整體而言,台灣在加密貨幣資產領域的政策正逐步向系統化和國際化邁進。

中國台灣地區對加密貨幣資產的態度呈現出開放與審慎並存的特徵。

撰文:FinTax

1. 引言

中國台灣地區對加密貨幣資產的態度呈現出開放與審慎並存的特徵。近年來,台灣加密貨幣資產的使用和交易逐漸增多,金融機構與相關企業的參與度逐步提升。台灣認識到加密貨幣資產領域的高度投機性及其潛在的洗錢和資恐風險,因此在監管方面採取了逐步完善的措施。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發布相關政策,根據市場動態積極推進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規範化管理。稅務方面,台灣政府對加密貨幣資產的稅收政策也在逐步明確,既避免過度干預市場,又力求提供公平、透明的納稅環境。

2. 台灣基本稅收制度

中國台灣地區共有19 種稅目,按照稅收收益權歸屬可區分為「國稅」、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級。依照台灣現行稅務相關法令的規定,各種「國稅」之中,除關稅是由台灣「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外,其他皆由「國稅局」負責;地方稅則由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地方政府稅務主管機關負責。本文就與加密貨幣資產相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證券交易稅作簡要梳理,整理如下。

2.1 所得稅

《所得稅法》是台灣現行徵收所得稅的基本法規,該法將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兩類。台灣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類比為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徵稅,包括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稅基為納稅人的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即總收入減去免稅額、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居民納稅人應於次年度5 月1 日到5 月31 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的所得額、免稅額及扣稅額合併申報。

稅率方面,台灣綜合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分為5%、12%、20%、30%、40% 四檔。此外,且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2025 年,台灣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為97000 新台幣。

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類比為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的營利所得進行徵稅,但其納稅人除公司法人外,還包括獨資、合夥及合作社,範圍較廣。按照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凡在台灣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經營場所的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的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均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稅基。

稅率方面,年課稅所得額120,000 元新台幣以下免稅,年課稅所得額120,000-200,000 元新台幣的稅率為50%(僅就超過120,000 的部分課稅),年課稅所得額200,000 元以上稅率為20%。

2.2 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是台灣現行徵收營業稅的基本法規,該法將營業稅分為加值型營業稅與非加值型營業稅兩種,其課稅範圍包括從事銷售貨物、銷售勞務、進口貨物。

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以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為稅基,即按照進銷之差額課稅,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5%。 2025 年起,起徵點為勞務5 萬元新台幣,商品10 萬元新台幣。此外,《營業稅法》還對稅率為零的項目,外商退稅項目,免徵加值型營業稅項目以及溢付稅款之退還做出了特別規定。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台灣的非加值型營業稅又稱總額型營業稅,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毛額為稅基,即按照銷售總額課稅。根據《營業稅法》,非加值型營業稅的範圍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以2 個月為1 期申報,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但小規模營業人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稅額,每3 個月填發稅額繳款書通知繳納。

2.3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是台灣現行徵收證券交易稅的基本法規,是按照買賣成交價格向出賣人課徵的交易稅。其課稅範圍為有價證券,即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稅率方面,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稅率為3‰、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稅率為1‰。

3. 台灣加密貨幣資產稅收與監管制度概述

3.1 台灣對加密貨幣資產的定性

在台灣,加密貨幣資產和虛擬資產的範圍一致,本文統一使用加密貨幣資產的表述,但保留相關規定的原名稱。台灣對加密貨幣資產的定性存在有價證券和虛擬商品兩類,二者並不衝突。有價證券這一定性,出自「金管會」於2019 年發布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該令核定具證券性質的加密貨幣資產屬於有價證券,其中證券性質要件為「具有流通性」「出資人投資」「出自於同一共同事業或計劃」「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加密貨幣資產被定義為「運用密碼學及分佈式賬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字方式儲存、交易所或移轉之價值」。而在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4 年發布的新聞稿《「金管會」呼籲民眾審慎評估虛擬資產交易風險》中,「金管會」將加密貨幣資產定義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字虛擬商品,並非貨幣,亦無內在價值,無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我們認為,這兩種定性的關係是,普通加密貨幣資產屬於虛擬商品,而具有證券性質的加密貨幣資產則屬於證券。

3.2 台灣加密貨幣資產稅收制度概述

3.2.1 所得稅

個人和企業的加密貨幣資產交易所得都需要繳納所得稅,加密貨幣資產交易的損失也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具體而言,普通企業在計算加密貨幣資產的所得稅時,應當遵循一般的財務會計原則,將加密貨幣資產的交易所得視為營收,按年度進行匯總,並根據台灣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加密貨幣資產交易平台商則按照服務收入(平台手續費和交易佣金的收入)扣除成本費用計算,其所得稅計算方法類似於傳統服務業的稅務處理方式。若為個人投資者,則該個人應將加密貨幣資產交易所得併入財產交易所額,計算應納所得稅。

實務中,由於稅務機關能掌握的僅有買入及賣出的資金,沒有明細的交易資料,無法像有價證券的中心化交易市場一樣明確得知買入與賣出的價格與數量,從而無法詳細計算每筆交易的所得,所以加密貨幣資產交易在從交易所提現至投資方賬戶才能計算收入,成本僅能以匯入的資金計算,即從投資方賬戶轉入交易所的初始資金。這種計算方法存在不合理之處,例如,對未全部出售加密貨幣資產的情況,如何計算已出售的加密貨幣資產的成本,是採取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還是加權平均法,暫時沒有官方規定。

3.2.2 營業稅

加密的經常性買賣在稅收徵管中往往涉及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在網絡討論區中回复:「財政部109 年1 月31 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 號令:『二、個人透過網路交易虛擬貨幣,應就個案事實核認該貨幣之屬性,倘屬一般數位商品(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商品為新台幣10 萬元)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倘屬支付工具,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由此可知,當加密貨幣資產作為一般數位商品或勞務銷售並滿足起徵點條件時,應當繳納營業稅』。

具體而言,如果銷售方是台灣商業實體,則按收入繳納5% 的增值稅;如果銷售方是台灣個人,個人應申請稅務登記,並按收入繳納5% 的增值稅,除非每月銷售額在新台幣5 萬元以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商應當按照全部的手續服務費收取營業稅5%。

3.2.3 證券交易稅

交易具有證券屬性的加密貨幣資產應當須徵收證券交易稅。證券型通證發行(Security代幣Offering,以下簡稱STO)相關規範在台灣較為完備,發行人應當遵守《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等加密的特別法,以及《證券交易法》、《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等證券交易一般規範,方能經營STO 業務。

按照台灣「財政部」於2020 年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 號:「募集發行金額新台幣3000 萬元以下的,具證券性質之加密貨幣通貨並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者,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 條第2 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2 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明確了STO 業務的證券性質和稅收規範。另外,因STO 業務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第一款的所得稅停徵規範。

3.3 台灣加密貨幣監管制度框架

台灣對於加密貨幣尚未有完整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正在積極地擬定相關法規。從打擊洗錢犯罪的角度來看,目前台灣的加密貨幣監管制度框架主要圍繞《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洗錢防制法》)展開,在該方法中,台灣「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本事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 《洗錢防制法》結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國際標準,重點在於防止洗錢和打擊資恐。監管要求包括嚴格的客戶身份確認(KYC)、持續審查、大額交易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內部控制和稽核等。加密貨幣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需遵守這些規定,才可以在台灣進行合法的加密貨幣資產服務。未按照規定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提供加密貨幣資產服務的個人和法人,將面臨嚴厲的懲處措施。

在維護加密貨幣資產資金安全方面(如防範被盜、遺失),台灣正在逐漸由行業自律轉向公權力監管。 2023 年以前,資金安全管理要由從業者實施,遵守自律性質的規範,具體包括:依據民間組織「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訂立的「虛擬通貨產業資安標準要點」;以及依循ISO/ IEC 27001 國際資安管理系統要求採取資金安全管理措施;取得該國際標准或其他國際標準的認證等方式。此後,根據台灣「行政院」2023 年3 月的指示,「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並規劃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對加密貨幣資產平台的管制。 2023 年9 月,「金管會」公告《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作為業者合規經營業務的參考。 《指導原則》在洗錢防制法的基礎上,對VASP 從業者的經營業務行為進行規制:一方面,《指導原則》限制了VASP 業者經營業務,如不得發行穩定幣,不得經營以加密貨幣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性質之加密貨幣資產業務;另一方面,《指導原則》通過加密貨幣資產之發行及上下架審查機制、 VASP 業者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機制、VASP 業者內部規則、系統及機制的倡導機制(如消費者申訴渠道等)等,從資金安全的角度進行公權力監管。

4. 總結與展望

台灣在加密貨幣資產領域的稅收與監管政策正逐步走向規範化和透明化。目前,台灣將加密貨幣資產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商品和證券,並建立起靈活的稅收框架。同時,台灣「金管會」通過《洗錢防制法》和《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等法規,在反洗錢、資金安全和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強化了對加密貨幣資產平台的監管。

展望未來,台灣的加密貨幣資產監管將進一步走向法治化。已經確定的是,「金管會」將「研訂VASP 專法有效納管VASP 市場行為、完善投資人保護機制」納入2025 年施政重點,預計在2025 年上半年完成專法草案並提交台灣「行政院」;同時,「金管會」也著手拓展加密貨幣資產保管業務,並於2025 年1 月1 日開始受理業者申請業務試辦,在「金管會」審查後對外公佈審查通過的從業者名單。隨著監管的完善,台灣可能會出台更細化的稅收政策,解決當前加密貨幣資產交易成本計算等爭議問題,進而影響加密貨幣資產市場的交易行為和投資模式。

總體而言,台灣在加密貨幣資產領域的政策正朝著更加系統化和國際化的方向邁進,既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安全的交易環境,也為行業的創新與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未來,隨著VASP 專法的落地和稅收政策的優化,台灣有望在亞洲加密貨幣資產市場中佔據更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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