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否真的需要SEC作為數字交易的“中介”?


本文討論了點對點(P2P)數字證券交易的合法性和監管挑戰。通過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個人可以直接交易證券,省去中介,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監管機構(如SEC)面臨是否將這些交易視為傳統交易所或經紀人的問題。作者主張,監管應關注功能而非形式,並提倡尊重個人自主權,界定政府權力邊界,以適應新興技術的變化。這一討論觸及了隱私、技術創新及政府監管的廣泛問題。

第二節

想像一下:我遞給你一張紙質股票憑證,你遞給我一疊現金。沒有經紀人,沒有交易所————只有兩個人,面對面,一筆證券,一次交易。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p2p),交易是完全合法的。它不需要通過中介進行

現在想像同樣的交易,但以數字方式進行。我不再使用紙質憑證,而是通過去中心化區塊鍊網絡上的智能合約,向你發送該股票的代幣化版本。沒有第三方,沒有清算所,只有軟件促成交易。從功能上看

這個問題的答案影響深遠,不僅關乎加密貨幣。 P2P數字交易的法律地位還涉及隱私、個人自主權、技術創新,以及數字世界中政府監管的邊界。 ,以及數字世界中政府監管的邊界。

第二節

聯邦證券法主要關心中介機構、公開發行和欺詐行為。 sec的管轄權不僅取決於交易內容,還取決於交易方式和參與者。最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處理證券交易的人都可能被指定為交易所或經紀人,sec註冊這些資產。

歷史上,這意味著純粹的個人間雙邊交易————————— sec的管轄範圍內。

(defi)挑戰了這一模式,它使得p2p證券交易能夠大規模進行,並以前所未有的自動化程度實現。用戶現在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直接相互轉移加密貨幣資產

自動化做市商( amm):用戶通過與由定價算法控制的流動性礦池進行交易; 點對點撮合協議:允許用戶在場外創建和完成簽名訂單,並在鏈上結算;,並在鏈上結算; 基於智能合約的託管和原子交換:通過條件執行智能合約實現交易。

這些defi工具承諾帶來驚人的交易效率,同時具備前所未有的透明度和記錄保存能力。但從本質上講,使用這些工具的交易,只是我遞給你一張股票憑證換取現金的高科技版本。 ,只是我遞給你一張股票憑證換取現金的高科技版本。

儘管如此,sec仍試圖將defi交易視為屬於交易所和經紀人的法律範疇。這是一個錯誤。

在製定這些平台的規則時,指導原則應是技術中立性。監管應關注功能,而非形式。如果同樣的經濟活動在現實世界中被允許,那麼使用新工具促進該活動本身不應觸發額外的監管負擔。 ,那麼使用新工具促進該活動本身不應觸發額外的監管負擔。

這並不是說所有defi 活動都超出證券法的範圍。如果一個平台充當中介、匯集流動性、對資產擁有控制權或自由裁量權,或扮演類似傳統金融機構的角色,那麼很可能存在監管的法律依據。但當兩個個人以直接、自動化和非託管的方式使用軟件交易所證券的數字表示時,sec的法律依據就變得薄弱得多。

政府權力的更廣泛問題

這不僅關乎證券法。隨著技術使個人能夠以日益去中心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和溝通,這些新工具引發了熟悉的法律問題:如何在政府權力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以隱私法中的“第三方原則”,該原則認為,當個人自願將信息,共享給第三方(如銀行或電信提供商),時,他們就失去了對隱私的合理期望。這一原本狹窄的例外在數字時代急劇擴大,因為人們的生活日益線上化,而幾乎所有在線活動都涉及中介。因此

類似的張力也出現在金融監管中。 defi挑戰了“金融活動必須通過守門人進行”,政府是否還能以同樣的理由和權力來監管這些活動,彷彿這些機構仍然參與其中? ,彷彿這些機構仍然參與其中?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有原則的框架————尊重個人自主權,維護市場誠信,並明確界定政府權力的邊界。我們必須認識到,儘管新技術使監管私人活動成為可能

加密貨幣並未發明點對點金融,它只是消除了摩擦。監管不應自動試圖將創新技術塞入舊有框架,而應適應變化。 ,而應適應變化。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互聯網。版權歸作者TuongVy Le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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