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宣布任何人進行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均須獲取牌照,包括:在香港進行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進行發行港元穩定幣的業務、或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監管制度的重點包括以下三項: (一)儲備方面,持牌人必須維持穩健的穩定機制,確保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由優質和具高流動性的資產組成,總值在任何時候都至少相等於流通的法幣穩定幣面額,並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二)為確保穩定幣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應有權向發行人按面額贖回穩定幣,贖回要求必須在不附帶不合理費用以及在合理時間內處理;以及(三)一系列有關打擊洗錢、風險管理、披露和審計及適當人選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