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分析一起程序員涉嫌開設賭場罪的案件,探討了律師如何理解和溝通辦案人員的心理,以更有效地進行辯護。在當前認罪認罰制度下,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案件結果的影響顯著。律師的職責不僅在於法律知識的運用,更在於建立與辦案人員的信任關係,獲取他們的認可,從而為客戶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
文章詳細描述了在缺乏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律師如何通過研究案件背景和與檢察官的有效溝通,減輕當事人的刑期。最終,通過與檢察官多次溝通,本案的量刑建議從最初的至少七八年逐步降低至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總結來說,成功的辯護關鍵在於站在辦案人員的立場上,理解他們的顧慮與風險,並利用有效的溝通策略,推動案件向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向發展。律師不僅是法律的維護者,更是受制於法律的個體家庭的支持者。
如何才能更好地理解辦案人員的心理呢?
撰文:邵詩巍,曼昆
成功案例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以為律師的工作就是「據理力爭、能言善辯」。但實際上,在一部分定性明確、量刑空間有限的案件中,真正有效的辯護工作,往往並不是一味的和司法機關做對抗,而是更考驗律師的溝通能力。
特別是在當前認罪認罰制度背景下,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往往對案件的最終結果起著關鍵作用。這個階段,律師是否能夠讀懂辦案人員的心理、理解他們在具體案件當中真正關心和在意的問題,從而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展開專業溝通,往往決定了案件的走向。
換句話說,律師的專業不僅體現在法理層面的掌握,更體現在能否贏得辦案人員的信任。當律師的意見被辦案人所認可,往往也就意味著,為當事人爭取從寬處理打開了空間。
那麼,如何才能更好地理解辦案人員的心理呢?這並沒有標準答案,更多依賴於長期的辦案經驗增持,但也並無完全無路可循。本文將結合邵詩巍律師辦理的一起涉及虛擬幣結算、被控開設賭場罪的案件,如何通過具體策略推進,達到最終有效辯護的理想結果來進行說明。
某程序員涉嫌「虛擬貨幣支付結算類」開設賭場案
數月前,我接手了一起開設賭場案:當事人是一位程序員,被指控為多個境外博彩網站提供虛擬貨幣支付結算服務,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公安機關的指控,該程序員在過去兩年間,幫助多個博彩平台完成了總計超過4 億個USDT 的賭資結算,折合人民幣約27 億元;其個人非法獲利90 餘萬個USDT,約600 餘萬元人民幣。
依據《刑法》第303 條關於開設賭場罪的規定,賭資數額累計達30 萬元,或違法所得額超過3 萬元,即屬於「情節嚴重」,通常應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這樣一個定性明確、數據清晰、金額巨大的案件,那麼律師還能做什麼?辯護的空間到底在哪裡?
一個「死無對證」的證據困局
當我接手本案的時候,公安偵查階段已經告一段落,在案證據已收集完畢,案子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本文重點講律師在檢察院階段的溝通工作,因為自從認罪認罰制度施行以來,檢察官給出的量刑建議對於法院最終判處的當事人的最終刑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經過與家屬的初步溝通,我了解到,本案當中,其實當事人還有另外2 個合夥人,他們三人是以工作室的形式對外聯繫博彩平台,獨立承接業務。但是一個合夥人已經去世,另一個合夥人在案發後就人間蒸發了。而當事人是在回國的機場被蹲守多時的民警第一時間當場抓捕。
從律師辯護的視角來看,三人的分工是怎樣的?關於90 餘萬給USDT 又是如何約定利潤分配的? ——這節事實至關重要。原因在於,當事人是在機場在毫無徵兆的前提下被當場抓獲的,所以也無法構成自首情節,除了賭資及獲利數額等常規辯護要點之外,只有爭取到從犯身份的認定,才有可能將其刑期拉到5 年以下。
但這又是一個「死無對證」的案件,引用本案承辦人曾在訊問當事人時對他說的原話,「誰知道你說的是不是真的,我們只知道,合約邏輯是你搭的,TG 群跟博彩平台溝通的也是你。你說的你有兩個合夥人,A 一個影子都沒看到,B 早就死了,那你說是不是你自己幹的?怎麼查都只有你」
說實話,直到現在,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另外2 個合夥人,我也不知道。但對於律師辯護工作來說,真相到底是什麼?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根據現有證據為當事人爭取輕判。
研判當地既往類案,能否對本案有幫助?
除了法條本身,當地既往的判決實踐也是構建辯護策略的重要參考依據。正如我在此前文章《 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轄」問題研究》( 下圖)中所提到的——即使是相同罪名,在不同地區,司法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並不罕見。
我對該地區近年來的「開設賭場罪」+「虛擬幣結算」類案件進行了深入檢索,但結果並不樂觀。例如:
在陳某等人一案中,被告人為博彩平台提供資金結算,賭資累計9000 餘萬元人民幣,全員被判處實刑;
在方某等利用網絡博彩平台開設賭場一案中,被告人雖已退出違法所得達1000 萬元,但仍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根據我們團隊承辦的相關案件,部分辦案人員會認為,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屬於法院內部會參考的應當認定從重處罰的情節。
在深入調研了當地相關案例之後,更加讓我意識到,在該地區司法實踐中,開設賭場案件基本「難逃實刑」。更不樂觀的是,在現有證據下,本案也無法以「幫信罪」角度進行辯護——因為當事人並非僱員身份,主觀明知和合作意圖均明顯,不具備「輔助性、從屬性」地位。
時間緊任務重,當我拿到案成交量時,審查起訴期已經過了一大半了。來不及想那麼多了,從第一步的閱成交量工作開始,著手開幹
案件的兩個核心難點
近千頁的成交量宗和幾十個G 的電子數據,讓我花了整整5 天的時間進行了初步梳理。
我考慮本案的棘手之處有兩個:
一個是上文提到的,涉案同案人員已「死無對證」,那麼如何確定本案中,當事人在其團伙中的地位作用?並且,根據案成交量當中公安機關的案情描述,壓根就沒有提到主從犯,團隊人員,將所有的涉案行為均指向他一人:對接博彩平台、搭建合約邏輯、使用TG 溝通、控制錢包地址,均為當事人操作完成。甚至博彩網站也並無工作人員到案。進一步加劇了當事人「單獨作案」的既視感。
另一個是鏈上的交易數據。這類數據天然具有公開性與客觀性。即便公安機關在統計過程中存在一定疏漏,但27 億的賭資總額、600 多萬元的獲利金額,又能扣減多少?
那能不能建議繼續抓捕其他合夥人,或者平台方人員呢?提當然可以提。但這些人反偵查能力太強,而且極大可能人不在國內。以目前刑事案件的偵辦機制來看,類似這種涉及跨境取證和落地的抓捕建議,幾乎沒有現實操作性。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為此走複雜的國際合作程序。
所以我需要好好的思考我的溝通思路,和檢察官溝通的時候,到底應該說什麼,怎麼說?怎麼才能把當事人的刑期給談下來?
怎麼溝通? 「死磕」有用嗎
實踐中,有一類律師的辦案方式我們業內稱作「死磕派」律師。這類律師在為當事人辯護時,往往會表現出強烈的對抗性,他們通常以「叫板、較勁、不通融、不認輸、不達目的不罷休」的方式,對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據理力爭,與辦案人員溝通時針鋒相對,甚至通過網絡對案件中的問題進行曝光,借助社會輿論壓力推動案件轉向。
這種風格,在一些社會影響力極大、存在爭議空間的無罪辯護案件中,確實可能產生一定作用。但在像本案這樣,案件定性已經基本明朗、爭議焦點中心化在量刑區間的情況下,「死磕」往往不僅無效,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在司法機關看來,認罪態度不端正、溝通不順暢,最終導致量刑結果更重,這類情況我們在辦案中並不鮮見。
那是不是說像本案一樣定性清楚的案件就只能「躺平走流程、認罪認罰」了呢?當然不是。定性清楚的案件,我們依然能夠採取有效的罪輕辯護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理的結果。
當然,對當事人進行罪輕辯護的辯護策略如何展開,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需要具體分析,除了看證據本身,還要綜合考量案件所處階段、承辦人的個體性格與行事風格,以及他們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對案件事實的整體判斷。有些時候,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辦案人員手中,可能會呈現出完全不同的走向。
和檢察官的初步交鋒
某天一早,我和承辦檢察官約好了溝通。我提前趕到檢察院門口等候,但走進他的辦公室時,撲面而來的,是他桌上一摞摞案成交量的厚重感。
他整個人看起來異常忙碌,桌上的座機一通接一通,掛了再響,響了再接。我坐在對面的椅子上,默默等著——等待一個合適的「插話點」。
鈴聲終於安靜下來,他抬起頭,看了我一眼,語氣乾脆:「這個案件也沒什麼爭議,儘早做認罪認罰吧,時間也差不多了。我們案子多,院裡也想快點起訴出去。」
我順勢提出第一個問題:「那量刑這塊,您目前有什麼考慮?」
他翻了翻成交量宗,有些不耐煩地說:「他說代碼是兩個合夥人寫的?B 都死了多少年了,還B 寫的?成交量宗你也看了,A 在這個案子當中一點痕跡都沒有的,連有沒有這個人都不知道,估計是他編的吧,這麼大金額,參考我們辦的其他案子至少也得判7~8 年吧。
這一瞬間,我能感受到他語氣裡明顯的定性傾向——他與公安機關對案情的看法,基本一致。
坦白來說,單從成交量宗來看也確實如此: 與博彩平台對接的是他; 搭合約邏輯的是他; 控制錢包地址的還是他(而且不是多簽); TG 聊天記錄裡,也只有他一個人和平台在溝通。 雖然他說自己只拿固定工資,但又說這麼多年都沒分錢,連是誰拿多少都講不清; 而且在最開始的幾份筆錄裡,他甚至完全沒提過所謂的合夥人。
這種情況下——不說檢察官了,換做任何一個普通人,先入為主的會怎樣想?
怎樣做到有效溝通?
其實在見檢察官之前,我就反复梳理過案件的所有關鍵證據點——可以說,我是帶著明確的溝通目標與準備內容去見他的。他的初步回應並不出乎我意料。
接著,我開始提問對案子的看法。 檢察官一開始對我的意見並沒有很在意,畢竟,這樣認罪認罰+ 數據清晰的案件,辦案人員通常會下意識直接走流程。
但緊接著,我說,如果檢察院不退偵,就這樣把案子訴出去了,您覺得法官會不會要求檢察院繼續補充證據?就是這麼一句話,讓他明顯一愣,緊接著,放下手頭的活兒,拿出筆記本開始記錄。
其實,看似本案的定性沒有爭議,但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上的bug 並不少,例如,虛擬貨幣司法處置變現流程、涉案金額的計算方法、認定方式等,此外,如果輕易的把當事人定主犯,會存在一些後遺症。如果辯護人堅持要求退偵,這會讓本來就第一次辦理涉幣類案件的檢察官也很頭大,因為,能調取的證據早就調了,即便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就本案而言,也很難補上來什麼更有力的證據。
總之,我看到檢察官越記錄表情越凝重,嗯,這說明我的意見引起了他的重視。上午溝通了兩三個小時,最後,他說,行,你的這些意見確實有一定的道理,我都記來了,我需要再和領導討論一下,以及有些內容也需要再向公安確認之後才能答复你。 我知道,這次過來,我達到了本次溝通的目的。
接下來的幾天,我沒有停止推進。我繼續和檢察官持續保持著線上溝通,對案件中的關鍵問題點反复討論、逐項溝通。
如願
最終,本案的量刑建議——從最初檢察官口中的至少七八年,一步步往下調。
先是被我們說服將量刑建議降至五年以下, 再進一步談到三年實刑, 然後是判三緩五, 最後,落在了一個真正讓我滿意也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上: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這對外行人來說,這可能像個奇蹟。
但對我來說,每一步的調整、每一次的說服、每一個溝通節奏的把控,都是按我的工作計劃一步步在穩步推進。限於篇幅,以後有機會再分享辦案思路以及和檢察官的溝通細節。
當最終在電話里和檢察官敲定這個結果的時候,檢察官說:
這個案子院裡領導最終能同意這個結果,確實是你們律師的功勞,辯護人的工作做的確實很到位,我們也承認,你們的觀點確實很有道理。
說實話,這話從檢察官口中講出,執業八年來,我本人也是第一次聽到,畢竟,圈內人都知道,說是」職業共同體「,又有多少案子當中,承辦人與律師之間是彼此相互尊重和認可的呢?
當事人本人對最終這個結果也很滿意,所以,後面順利的簽署了認罪認罰,案子移送到法院。但法院階段,並非一帆風順。
案子進法院沒多久,我的搭檔丁律師就接到法官電話——
這個量刑建議檢察院是怎麼做的出來的?最多也是五年以下,怎麼可能適用緩刑?
聽到這話,我們心頭一緊,畢竟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只是建議,最終的拍板權還是在法官手中。
這中間的曲折就不再細說了,總之,有驚無險,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決結果正式落地: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說個題外話,法官人也是挺有意思,事後又悄悄的問我們,你們是怎麼和檢察官溝通下來的?他們平時都不弔我們的? (法官原話如此)
复盤· 在夾縫中尋找希望
我常說,刑辯律師的工作,很多時候是在夾縫中尋找希望。
案件取得理想結果的背後,其實是建立在律師訴訟策略的周密分析,每一步和承辦人的良好溝通基礎上的,每一步的工作,都需要踩准節奏、把控好分寸。
案件本身定性明確,涉案金額高,當事人又自願認罪,表述對事實無異議,對辦案單位統計的金額也無異議,就是這麼一個看似沒有任何空間的案件。但我始終認為,再疑難復雜的案子,只要沒有最終判決,就一定存在溝通和調整的空間。問題不在於去否認什麼,而在於:如何找到突破點,在現有的證據結構內,推動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更有利的判斷。
本案的突破點,不是去質疑定性明確的案件基礎事實,而是要精準識別辦案人可能的顧慮,找到他們」最不能接受的風險「,再從這些風險出發,推動案件處理方式的調整。
整個辯護過程,我們沒有迴避案件的嚴重程度,也沒有盲目挑戰定性,而是站在一個」讓案件順利走完程序、又能把懲罰拉到合理區間「的角度,做策略設計。總之,站在辦案人員的立場,做到充分的換位思考後提出相應的辯護觀點,進而為當事人爭取到有利結果,是本案取得良好結果的關鍵因素。
感謝同行的信任
這起案件,其實是經上海數科律師事務所丁悅律師介紹,家屬才找到我的。
坦白說,做律師這麼多年,我有不少案子是同行介紹過來的。但其實,同行之間的這種信任並不容易,畢竟,這種推薦本身就是一種專業背書,如果介紹的律師把案子搞砸了,介紹人自己的面子也掛不住。特別是像本案,案件新型複雜,涉案金額高,對於任何律師來說看起來都是個十分棘手的案件。
但丁律師卻沒有絲毫猶豫,第一時間向家屬推薦了我。她對家屬說:邵律師辦理虛擬貨幣類案件、開設賭場類案件比較多,經驗相對豐富,希望我能加入到本案當中。
我聽完其實挺感動的。我們倆此前並不認識,但她卻願意在沒有任何私交的前提下,真誠地把我推薦給家屬。這種信任,本質上也是把當事人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
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我們配合得也非常順暢。無論是案件策略的研討,還是家屬溝通、材料的準備,都能夠完美的配合。與此同時,我也很認可她在整個案件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專業度,她的真誠、善良,以及她對當事人和家屬的責任心。
後記
寫完這篇文章,我還是想補充幾句,也許和案件本身無關,但卻和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這個常被反复提起的話題有關。
可能有人會說,這種案子有什麼好辯護的,博彩害了多少家庭,這種人就該重判你們律師就是幫壞人脫罪的,把黑的說成白的
但辦理了大大小小上百起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也看到了,作為刑事律師,我們所面對的,從來不是抽象的「罪名」,而是一個個具體的人。而每個人的背後,都是一個甚至是幾個家庭。
以及,每個人的行為即便最終被定性為犯罪,從他們的角度來說,也有其具體原因。
像這起案件,當事人為謀生計,多年來一直在國外打工,因為本身就有炒幣經歷,且又是程序員,擅長寫代碼,經人介紹開始做這個「幫平台處理資金結算」的工作。這個決定當然是錯誤的,但他的初心,是想多賺點錢,給家里人更好的生活。
雖然這兩年因為這個業務確實賺了不少錢,但他的生活一直都很節儉,這也是為什麼他在交易所賬戶中的錢基本沒動過的原因,除了在需要時少量變現、寄給國內家人生活費之外,剩下的錢,他都攢著,準備給孩子將來讀書和生活用。因為他知道,自己的病,可能等不到孩子上大學的那一天了,所以才拼命賺錢,想趁還活著的時候多給孩子留一點。
是的,他確實違法了,但也已經承擔了相應後果:被羈押了大半年,也繳納了違法所得和罰金。但如果將來他還要繼續被長期羈押,他這一家老小,會陷入更深的困境。
我們從不否認犯罪的危害性。 但很多時候,律師不僅僅是在為一個被指控的人辯護, 也是在挽救一個已經瀕臨崩盤的家庭。 這,或許正是刑辯存在的意義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