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隱私神話:VPN廣告中的承諾往往不切實際


互聯網的中立性無法僅通過更換監督者來保障。 VPN(虛擬專用網絡)被商家宣傳為保護隱私的工具,但這並非萬能解決方案,因為其運行受到技術和法律的限制。許多VPN服務在審查和數據監控下無法保障用戶隱私,而一些國家強制要求VPN提供商交出用戶數據。然而,真正的解決方案應是去中心化的網絡基礎設施,這樣能消除單點故障、提高抵禦審查的能力。同時,公民的技術意識與政治活躍度至關重要,確保中立與隱私的實現。

互聯網的中立性並不能通過替換一個監督者來保障。

最近,vpn商家使用“他們在監視你”,“你的”,“,”,“享受真正的隱私性瀏覽”等廣告來刺激用戶訂閱。 vpn (虛擬專用網絡(虛擬專用網絡

在本文中,我們將嘗試探討vpn為何並非萬能的解決方案,為何僅僅“易手”,“以及這種”隱私幻覺“是如何適得其反的。同時本文將分析”是如何適得其反的。同時本文將分析vpn在技術和法律上的局限性,列舉它們在現實世界中失敗的案例,以及為什麼當我們真正談論數字自由時

問題不在於誰控制訪問權限,而在於任何人都不應該控制它。 ,而在於任何人都不應該控制它。

網絡中立性已蕩然無存

當我們的對話通過即時通訊應用進行,當我們的生活被選擇性地展示在社交媒體上,當我們越來越多地通過屏幕購買產品和服務時,都證明我們早已生活在一個原始的元宇宙中,那些希望從這種新環境中獲利的人(企業或政府,都深諳此道。最終

除了掌握我們生活的一切外,這些大公司也都已涉足vpn業務,開始掌握我們的互聯網接入權。全球許多國家如今也都在積極進行互聯網接入的設計,尤其是在網絡中立性方面。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甚至直接破壞網絡中立性,破壞數據流量平等處理的原則,以便強加優先級、控製或限制等功能。 ,以便強加優先級、控製或限制等功能。

網絡中立性,有時也稱為網絡中立原則,是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必須平等對待所有互聯網通信,無論內容、網站、平台、應用程序、設備類型、源地址、目標地址或通信方式如何,都應為用戶和在線內容提供商提供一致的傳輸速率(即不進行價格歧視)。 ————來源:維基百科

但最令人擔憂的是,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甚至不知道網絡中立性的存在。即使它出現在公,討論中,通常也隱藏在模糊的標題背後

VPN的雙重角色:它能讓你躲避一些人,但也可能讓你暴露給另一些人

數字隱私不再是網絡安全軟件的專屬領域,哪裡有利益,哪裡就有交易,而哪裡有交易,哪裡就有試圖攫取價值的行為者。曾經由早期密碼朋克捍衛的道德哲學高地,如今已被互聯網主要參與者佔領。

菲爾

這並不是要妖魔化國家或大公司;重點是將焦點放在去中心化上。密碼朋克並沒有發明vpn,但他們確實奠定了文化和密碼學基礎,使其能夠作為更廣泛的數字主權生態系統的一部分

VPN的工作原理

vpn在用戶設備和遠程服務器之間創建加密貨幣隧道,OpenVpn,線蟲(IPSec),防止中間人(例如本地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或監控機構)(ISP)讀取或修改傳輸中的數據。雖然此功能至關重要,但保護連接的源頭(即用戶)也同樣重要,但保護連接的源頭(即用戶,甚至更為重要。事實上,甚至更為重要。事實上,正如前文所述

加密貨幣流量以保護隱私隱藏用戶的真實IP地址和位置通過模擬來自其他位置的連接來繞過基於區域的封鎖允許安全的遠程訪問,如企業環境中員工或用戶連接到內部網絡

這些功能解釋了為什麼vpn與數字自由和匿名性息息相關,但vpn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局限,使其保證網絡中立性或不受限制的訪問能力減弱。 ,使其保證網絡中立性或不受限制的訪問能力減弱。

VPN無法抗審查

在專制政權或網絡中立性得不到保障的地區,國家通常控制著互聯網接入的主要節點,並有法律依據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協助進行監控、審查或選擇性的進行內容屏蔽,但這也可能延伸到

雖然在大多數國家/地區vpn不被歸類為isp,因為它們不提供直接的互聯網接入,而是加密貨幣和重定向用戶流量。但在對電信由嚴格國家控制的司法管轄區,vpn服務在功能上被視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因此可能出現以下這些情況:

國家可以檢測並阻止未經授權的VPN的使用VPN提供商可能被迫交出用戶數據未經國家授權使用vpn可能是違法的,並會受到懲罰網絡中立性缺失,這意味著任何類型的流量都可能受到歧視

簡而言之,VPN只是一種技術工具。在法律框架和基礎設施主動阻止的情況下,它們無法強制執行自由或中立。 ,它們無法強制執行自由或中立。

從理論到現實:現實世界中的vpn

如前所述,VPN並非源於利他主義運動,亦非捍衛數字自由的哲學回應。它們是由企業創建和開發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地理去中心化的商業網絡內的安全連接。 2001年之後,VPN才作為個人隱私的“解決方案”而流行起來。

但是,那些提供免費vpn服務的平台或公司,通常捆綁其他服務(例如網絡瀏覽器、安全套件等),這是為什麼呢?答案很簡單,“如果你不為產品付費,那麼你可能就是產品本身。”

免費vpn::

數據收集(連接時間、(IP 地址、使用模式):這些數據隨後會出售給第三方,或用於構建高度可盈利的數字檔案;,或用於構建高度可盈利的數字檔案;市場測試:利用用戶群試驗新服務,並驗證其可用性模型;,並驗證其可用性模型;品牌忠誠度和聲譽:免費vpn 可以被用作營銷工具、定位工具,或作為企業社會責任(csr)戰略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與付費產品捆綁銷售時;,尤其是在與付費產品捆綁銷售時;免費增值模式:限速版本、服務器數量限製或數據流量上限,所有這些都旨在將免費用戶轉化為付費用戶。,所有這些都旨在將免費用戶轉化為付費用戶。

這一切中的悖論在於,人們安裝vpn的目的恰恰與最終發生的結果相反:我們把隱私權委託出去,還以為自己在保護它。現在,除了vpn服務提供商可能提供的服務之外

俄羅斯和伊朗:嚴格監管和國家控制

俄羅斯要求vpn提供商註冊用戶並與國家安全部門合作。因此,一些提供商因不遵守規定而被罰款甚至關閉。為了加強這一政策,俄羅斯通過了法律,對未經授權的vpn推廣行為進行處罰。

2024年,Roskomnadzor(Roskomnadzor)的要求

自2024年起,伊朗強制要求vpn獲得國家許可,其中包括系統性地將用戶數據移交給情報部門。伊朗最高網絡空間委員會的一項決議對互聯網訪問施加了嚴格的限制,進一步加強了國家對規避審查工具的控制。 ,進一步加強了國家對規避審查工具的控制。

被動或主動交出用戶數據的VPN

事實上,在一個高度互聯但法律碎片化的世界裡,VPN並非孤島,它們反而是全球鏈條中的薄弱環節。 ,它們反而是全球鏈條中的薄弱環節。

2019年,在芬蘭和德國之間的一起案件中,芬蘭警方強迫一家,Vpn提供商交出用戶日誌以供德國調查,“無日誌” 政策;2020年,一些免費vpn服務被發現將用戶數據出售給第三方,在一次事件中

關鍵問題還在於,即使在vpn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的地方,許多公民仍然依賴它們來繞過審查。然而,當這些vpn來自未知來源或不可信來源時,監控、隱私洩露

美國的網絡中立並不自由

(),在像美國這樣科技影響力如此強大的國家,網絡中立也並非一項固定不變、不容置疑的原則。 ,網絡中立也並非一項固定不變、不容置疑的原則。

一個知名案例發生在2014年,Netflix的流量,其網絡管理措施直接影響了內容的質量和速度。此案引發了公眾和政界的強烈反彈,揭露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如何干擾某些服務的訪問。作為回應,2015年,在奧巴馬政府執政期間,FCC),並實施了禁止屏蔽、限流和付費優先優先的規則。 ,並實施了禁止屏蔽、限流和付費優先優先的規則。

然而,在,2017年,在特朗普總統任期內,fcc主席ajit pai的領導下,這些規則被通過行政命令廢除,fcc聲稱這些規則過度監管,扼殺了創新和私人投資。隨著,扼殺了創新和私人投資。隨著2021年總統更迭,拜登和fcc重新點燃了推動網絡中立的熱情。 2024年,他們推出了

隨著政治領導層的再次轉變,在特朗普重返白宮後局勢發生了逆轉。 2025年1月2日,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涵蓋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和田納西州等州日,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涵蓋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密歇根州和田納西州等州)fcc案中裁定,fcc缺乏頒布該令的法定權力。該裁決在保護令在這些州生效之前,通過司法判決將其推翻。,通過司法判決將其推翻。

那麼,目前的情況如何呢?我們可以這樣總結:在聯邦層面,法院判決後

這種碎片化的格局使消費者處於一種境地,即互聯網流量的平等對待完全取決於州法律————以及最高法院的未來裁決或國會立法行動。

歐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VPN監管現狀

歐洲:在網絡中立性面臨的新挑戰下,平衡隱私和安全

在歐盟,雖然,vpn的使用並未被禁止,但人們對即將出台的protecteu和聊天控制等舉措的擔憂日益加劇,這些舉措可能會要求安裝後門或記錄元數據,從而嚴重影響用戶隱私。這些措施是由調查和打擊網絡兒童性虐待材料(csam)的合法和緊迫需求驅動的,它們是保護未成年人並確保數字安全的重要一步。

然而,這場辯論的焦點也必須包括對加密貨幣完整性和網絡中立性的更廣泛影響。削弱這些支柱可能會危及所有用戶的隱私,並為更大的濫用和漏洞敞開大門。 ,並為更大的濫用和漏洞敞開大門。

與此同時,歐洲一直是網絡中立性的堅定捍衛者。 《開放互聯網條例》確保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平等對待所有數據流量———————— 無論發送者、接收者、內容、應用程序或服務如何。其目的是保障最終用戶自由訪問和,享信息,以及使用和提供其選擇的服務和應用程序的能力。

然而,preesteu和聊天控制可能帶來的結果,日益增長的監控和數據訪問壓力可能會與這些原則產生衝突。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被要求檢查或過濾流量,即使只是出於狹義的目的,也可能開創先例,破壞網絡中立原則。焦點應該中心化在安全需求是否能夠與隱私的基本權利和開放互聯網相平衡。 ,破壞網絡中立原則。焦點應該中心化在安全需求是否能夠與隱私的基本權利和開放互聯網相平衡。

拉丁美洲:監管框架內的自由,網絡中立原則作為支柱

在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使用,vpn仍然是合法的,其與網絡中立性原創和數據保護框架的共存至關重要。該地區普遍傾向於保護在線自由,而網絡中立性在這一關注點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相關例子::

巴西:《巴西互聯網民權框架》(Marco Civil Da Internet)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ISP),在處理數據包時不得歧視,從而為在線服務和應用程序(包括通過vpn訪問的服務和應用程序),ISP需要出於司法目的保留流量日誌長達12個月(這體現了自由與監督之間的平衡)阿根廷和烏拉圭:這兩個國家都已根據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獲得充分性裁定。這有利於跨境vpn運營,而無需承擔額外義務,這對於數據和服務的自由流動而言是積極的一步。至於網絡中立,雖然這兩個國家的法律不如巴西那樣明確,但兩國的監管框架普遍支持流量方面的非歧視性。在阿根廷智利:2024 年《數據保護法》改革成立了數據保護機構,並強化了用戶的數字權利。雖然該法案並未直接限製或約束vpn的使用,但個人數據保護方面的這一進步對更廣泛的數字生態系統至關重要。智利是拉丁美洲第一個通過網絡中立法律的國家, – 第20.453號法律( 2010年),(ISP)阻止、干擾、歧視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任何用戶通過互聯網使用、發送、接收或提供任何合法內容、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權利。 (ISP)阻止、干擾、歧視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任何用戶通過互聯網使用、發送、接收或提供任何合法內容、應用程序或服務的權利。

非洲:直接限制和內容控制對網絡中立性構成挑戰

在一些非洲國家,直接限制vpn被冠以控制“非法內容”的名義

坦桑尼亞(2020年法規,自2023年起生效):該國禁止未經監管機構事先批准而使用vpn。如果服務未註冊,違規者可能面臨罰款甚至監禁。這是全球限制最嚴格的vpn法規之一。坦桑尼亞缺乏強有力的網絡中立立法,這使得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擁有更大的流量管理自由,包括限製或屏蔽服務,尤其是那些被政府視為有問題的服務。這創造了一個

但值得一提的是,埃及、摩洛哥、南非和尼日利亞憑藉其更發達的數字市場和更明確的監管框架

解決方案:去中心化的網絡基礎設施

當我們連接到互聯網時,我們通過一系列協議棧來實現,這些協議棧從物理層到邏輯層,從傳輸數據到賦予傳輸意義。從技術角度來看,我們討論的層級包括:

((()互聯網((IP層)TCP/UDP(UDP)應用層(我們使用的內容:社交網絡、流媒體、服務等)

真正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傳輸層和應用層之間。雖然傳輸層應該是中立的,即允許所有數據不受歧視地流動

而能真正確保中立、隱私和抗審查的真正長期解決方案,是一個由集體管理和維護的去中心化的互聯網基礎設施。最有前景的方法包括::

網狀網絡和社區網絡:每個節點都是積極的參與者基於區塊鏈的連接激勵協議:像氦或spacecoin這樣的平台使用代幣來協調和獎勵提供覆蓋範圍和帶寬的節點。此外,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資產的成功證明了分佈式激勵機制在挑戰和重塑現有權力結構方面的有效性,證實了基於區塊鏈的模型可以成為電信生態系統變革的真正引擎。 ,證實了基於區塊鏈的模型可以成為電信生態系統變革的真正引擎。 p2p-區塊鏈混合系統:將直接點對點數據交易所與分佈式賬本註冊相結合的平台,允許數據包傳輸和追踪誰提供了哪些資源。 ,允許數據包傳輸和追踪誰提供了哪些資源。

這些解決方案消除了單點故障和控制,提高了審查成本,並使互聯網訪問更加民主化。通過將傳輸層和應用層分配給多個參與者(用戶、驗證者等),它們促進了事實上的網絡中立,能夠抵禦經濟和政治壓力。 ,能夠抵禦經濟和政治壓力。 ,能夠抵禦經濟和政治壓力。

結論

當我們談論中立、隱私和抵制審查時,僅僅設計去中心化的協議是不夠的————我們需要擁有技術意識和政治活躍度的公民。

(我經常會想起關於比特幣(以及它與網絡中立性的緊密聯繫,我經常會想起關於比特幣(以及它與網絡中立性的緊密聯繫)

這種看似輕鬆的數字舒適既創造了自由的假象,同時也強化了順從:我們為了換取一切“正常運行”,真正的戰鬥不僅僅發生在傳輸層或應用層,也不僅僅發生在網狀網絡或智能合約的代碼中,也不僅僅發生在網狀網絡或智能合約的代碼中———

具有公民意識的數字教育,更能產生真正保障中立和隱私。沒有這個基礎,任何去中心化的網絡都有可能淪為一個“軟”,既難以察覺

如果通往去中心化的路徑被控制,那麼去中心化系統還有什麼意義呢?維護網絡自由的唯一途徑是放棄被動的舒適,擁抱技術公民意識。 ,擁抱技術公民意識。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互聯網。版權歸作者Javier Mateos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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