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監官組織:加密資產的分類及風險

2020年12月,國際證監官組織發布《加密資產投資者教育報告》,其中提出了一個有關加密資產分類的方法。

前言:2020年12月,國際證監官組織發布《加密資產投資者教育報告》,其中提出了一個有關加密資產分類的方法。本人翻譯了該報告的該部分內容,僅供交流。

加密資產(crypto-assets)是一種私人資產,主要依靠加密加密技術和分佈式分類賬技術(DLT)或類似技術作為其被認可的或固有價值的一部分。加密資產可以代表(represent)資產或資產的所有權,例如貨幣、商品、證券或衍生品。

一、加密資產的分類

加密資產可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徵。有些是某個區塊鏈的組成部分,比如比特幣用於比特幣區塊鏈,以太用於以太區塊鏈。此外,智能合約可用於創建各種基於功能的資產,例如在以太網絡內。然後在現有區塊鏈基礎設施(在本例中為以太)內創建和管理這些資產。由於智能合約原則上可以自由編程,這意味著相應的資產可能會有很大差異,因此逐案評估(case-by-case assessment)是對加密資產進行可靠分類的唯一方法。

目前,國際標準制定機構還沒有形成全球認可的密碼資產分類法。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在製定多種國際區塊鏈/DLT標準。然而,國際標準制定機構使用大大簡化的分類,將基於DLT/區塊鏈的加密資產分類為以下三大類加密資產:

1、證券代幣(Securitytokens)

通常提供權利(例如,以所有權和/或類似於股息權利的形式)。

例如,在融資方面,資產代幣可以在首次代幣發行(ICO)/代幣生成事件(Token Generating Event,TGE)的背景下發行,企業通過發行數字代幣來為其項目籌集資金,以換取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

典型代幣:Bitbond。

2、用益代幣(Utilitytokens)

通常允許代幣持有人獲取(access)利用DLT平台提供的特定產品或服務,只能在該代幣發行人的網絡中使用。非常複雜的法律結構通常用於用益代幣。

典型代表:以太。

3、支付/兌換/貨幣代幣(Payment/exchange/ currency tokens)

通常被稱為虛擬貨幣或加密貨幣。通常不提供權利(如證券代幣或用益代幣的情況),但用作交換手段(例如,允許買賣由代幣發行者以外的人提供的商品)、用於投機目的或用於儲存價值。

典型代表:比特幣或以太。

“穩定幣”是一種相對較新的支付/兌換代幣,通常由資產支持(由實物抵押品或加密資產支持),或者以算法穩定幣的形式(算法被用作穩定代幣價值波動的一種方式)。

儘管存在上述分類,但要確定數字資產的性質,仍需要逐案評估,人們必須審查經濟現實,必鬚根據具體事實和情況,並考慮到每個法域的國內法律和監管框架和做法,對每項數字資產進行單獨審查。

二、首次代幣發行(ICO)

加密資產通常在ICO中出售或拍賣。 ICO在經濟上和組織上都有別於首次公開發行(IPO)。 ICO中的加密資產被稱為代幣,在某些情況下,ICO本身被稱為代幣生成事件(TGE)。 ICO的主要目的是從第三方籌集資金,為一個想法(idea)或商業模式提供資金。 ICO為私人投資者提供了類似於風險投資的投資機會,因為它們的流動性更強,但也涉及更大的風險。

ICO經常包括所謂的“白皮書”,旨在概述計劃中的項目,但它們通常不像證券招股說明書那樣提供關於結構、可比性和信息重要性同等標準和詳細的信息,甚至經常令人困惑。 ICO發行人經常使用各種在線渠道(如網站、消息應用程序和其他社交媒體,如Telegram、Slack、YouTube)宣傳其項目。 ICO發行人經常使用現有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來創建和管理他們的代幣,而不是開發一個全新的區塊鏈。

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的虛擬硬幣(coin)或代幣(token)可以是證券。如果它們是證券,這些虛擬硬幣或代幣在ICO中的發行和銷售可能受證券法的約束。

ICO中發行的加密資產是高風險投資,ICO的結構使它們特別容易被濫用和欺詐。 2018年對1450個ICO進行的一項審查顯示,271個ICO(約18%)包含抄襲投資文件、保證回報的承諾,或者缺少或虛假的管理團隊。投資者應預料到其高波動性,並考慮其投資完全損失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早期實驗項目中。當投資者在ICO中購買代幣時,發行人可能不在投資者的母國。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保護和投資者所在國家的個人數據保護可能不適用。評估與ICO相關的風險的能力需要對ICO本身性質有深入的了解,特別是技術上的理解。 ICO通常發生在金融行業的非監管領域,並利用監管較為寬鬆的法域。一些IOSCO成員國已經對ICO發行人和關聯方採取了監管行動。

三、風險

與加密資產直接相關的首要或主要風險包括:

市場流動性風險:缺乏流動性或扁平的市場結構削弱了在不影響價格的情況下出售或購買加密資產的能力。退出加密資產市場並將加密資產的價值轉換為法定貨幣可能很困難。

波動性風險:由於缺乏“真正的”標的資產,加密資產的估值和定價都很困難。因此,存在較高的波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遭受較大損失。

交易對手風險:加密資產的所有者可能面臨來自加密資產經紀人、加密交易平台、錢包提供商和其他中介機構的風險。識別和/或定位加密資產的發行人、交易平台、錢包提供者或中介可能很困難,甚至不可能,尤其是在跨境情況下,可能也很難確定適用那種法律。因此,即使投資者擁有債權(請求權,claim),可能也很難起訴發行人或錢包提供商並強制執行其權利。

投資金額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投資的本金沒有保證,與投資相關的風險可能在加密資產發行人發布的文件中沒有明確說明。

信息披露不足的風險:有關項目及其風險的信息可能缺失、不准確、不完整和不明確。文件可能是高度技術性的,需要復雜的知識才能了解加密資產和/或項目的特徵。

項目風險(Project risk):在許多項目中,加密資產的價值和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加密資產或ICO背後的項目團隊的技能和勤勉程度。 ICO背後的項目可能無法實現,這最終會使加密資產一文不值。

技術和操作風險,包括網絡安全風險:加密資產還帶有技術和操作風險,例如網絡攻擊或延遲或失敗的交易。這種風險,特別是對正常運作的IT基礎設施的高度依賴,對服務提供商和加密資產交易平台也存在。此外,訪問代碼的丟失可能導致無法轉讓加密資產投資,從而導致資產損失。

欺詐風險:加密資產發行人和投資者可獲得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加密資產證券本身的複雜性使投資者很難理解他們的目的,從而更容易成為欺詐的犧牲品。欺詐者經常利用創新和新技術實施欺詐性的投資計劃。此外,欺詐者可能會通過兜售ICO投資作為進入尖端領域的“機會”來吸引投資者,承諾或保證高投資回報。

缺乏監管的風險:只要加密資產不受監管,持有者既不能從監管中受益,也不能從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中受益。例如,在託管錢包提供者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沒有存款保護。根據每個加密資產的法律分類,沒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對每個加密資產的明確認定標準。

四、簡評

國際證監官組織的上訴分類只是對加密資產分類的一種嘗試,可以看到,其分類方法有一定的價值,但也存在明顯局限,突出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功能相互重疊,無論是證券代幣,還是用益代幣,均可以成為直接的支付、兌換工具,特別是在存在流動性較強的二級市場的情況下,從而發揮“貨幣功能”;二是具體代幣分類重疊,如以太幣既被歸類為用益代幣,也被歸類為支付/兌換/貨幣代幣;三是未區分虛擬貨幣與除虛擬貨幣外的其它加密資產的區別,本質上虛擬貨幣與其它加密貨幣的區別在於其不存在資產儲備支持,而無論證券代幣、用益代幣或者穩定幣均具有相應的儲備資產支持。但報告有關加密資產風險的分析全面且較為深入。同時,也應當看到,報告本身也注意到了需要對具體加密資產屬性進行逐案審查,儘管存在以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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