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家與創新者——企業家可以從誰建造和誰獲勝中學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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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從三個關鍵原則開始:

原則1:發明者創造一項技術。創新者將技術掌握在每個人的手中。有時發明家和創新者是同一個人。更常見的是他們不是。你可以猜出誰獲得了最多的信用和財務獎勵。

原則2:企業擅長擴大市場,但在創造新市場方面卻很糟糕。初創公司則相反。初創公司本質上是在與巨大的困難作鬥爭,它實際上歸結為執行——根據客戶的期望校準快速完成的工作比緩慢完成的出色工作更可取。

原則3:如果你太提前,你很可能會失敗,因為你不會得到足夠的採用。如果你太落後於時間,你可能會因為競爭太多而失敗。僅僅因為你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領先一步會有所幫助,但不會決定比賽。

現在在三個案例研究中將這些原則付諸實踐:

案例1:施樂vs 蘋果,又名公司vs 初創公司

施樂公司成立於1906 年,製造相紙和設備。隨著1959 年第一台商業上成功的紙質複印機的推出,該公司真正聲名鵲起。該產品和後續產品帶來了驚人的增長,以至於施樂這個詞已成為複印的同義詞,公司開設了世界一流的帕洛阿爾托研究中心(PARC) 於1970 年。 PARC 最終發明/孵化了激光打印機、計算機生成的位圖、圖形用戶界面、所見即所得的文本編輯器、以太坊,僅舉幾例。 1979 年,史蒂夫喬布斯和一群工程師訪問了PARC,他們所看到的給他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剩下的就是關於蘋果如何最終普及大部分PARC 發明並使個人計算機真正可供普通用戶使用的傳奇。

事實證明,Apple 產品發布的時間表與傳說並不完全相符,但教訓仍然存在。第一,PARC 距離施樂紐約州羅徹斯特總部3,000 英里,這意味著科學家有更大的自由來開展他們的工作,但也意味著他們無法說服管理層將其商業化。第二,蘋果當時是一家擁有3 年曆史的初創公司——明年該公司將進行一次令人難以置信的IPO。這也意味著他們有膽量突破界限,而施樂則陷入了傳統創新者固步自封的困境。如需更深入的閱讀,請查看2011 年《紐約客》關於創世神話的文章。

案例2:Friendster 與Facebook 又名初創公司與初創公司

Friendster 於2002 年在MySpace (2003) 或Facebook (2004) 之前推出。是的,之前也有過其他嘗試,但沒有一個達到Friendster 和最終其他網站所做的規模。該公司在融資方面有一個良好的開端,最終從Kleiner Perkins 和Benchmark 等頂級投資者那裡籌集了總計5000 萬美元的資金。當friendseter.com 於2003 年上線時,它在最初幾個月內擁有300 萬用戶。該公司確實處於非常有利的位置,也許是贏得早期社交網絡戰爭的最佳位置。然而,Friendster 在2004 年的瀏覽量方面被MySpace 超越,最終Facebook 使所有人黯然失色。

關於發生的事情已經寫了很多,但有幾個因素突然出現。其一,2004 年4 月,投資人取代了創始人的CEO 一職,他又參與了一年,但權力很小。最高職位繼續洗牌,導致在短短兩年內出現了四位CEO。 Inc 雜誌在2007 年以《如何扼殺一個好主意》為題發表了這個傳奇故事。相比之下,Facebook 一直由產品驅動的創始人掌舵。第二,Friendster 的服務存在技術問題,仍然堅持其最初的願景。 Facebook 也面臨著巨大的擴展挑戰,但該公司總體上相信會根據用戶的需求不斷改進其產品,例如寵物頁面。

案例3:Betamax 與VHS 又名公司與公司

Betamax 與VHS 是錄像帶格式戰爭中最大的一場戰鬥。 Betamax 是由索尼於1975 年開發的,當時該公司正在穩步上漲。第二年,JVC 推出了一種名為VHS 的競爭格式。 JVC 也在穩步上漲,但過去和現在仍然是一家規模較小的公司——如今,索尼的收入和人數都增加了約10 倍。然而,JVC 的格式是贏家,到1980 年佔據了北美60% 的市場份額。今天的Betamax 就所有實際用途而言已經過時了——儘管它實際上具有更好的圖像質量。

此案成為經典的營銷案例,VHS勝出的原因眾說紛紜。壓倒性的共識是它歸結為產品功能。 1977 年,JVC 推出了一項功能,允許消費者犧牲畫質但錄製長達4 小時的內容,而Betamax 最初只能處理1 小時。索尼最終增加了容量,但他們堅持要保護自己的產品,拒絕許可給其他公司。另一方面,JVC 非常公開地分享它的秘密,導致圍繞VHS 建立網絡效應。再加上用戶最終存儲的額外容量超過了他們想要的更清晰的圖片,這決定了Betamax 的命運——這是關於該主題的眾多好文章之一。

最終,企業家的共同教訓——不是最早或最好的產品,而是最能聽取用戶意見的產品。

最初發表在“數據驅動的投資者”上,很高興在其他平台上進行聯合。我是Tau Ventures 的管理合夥人和聯合創始人,在矽谷擁有20 年的公司、自己的初創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經驗。這些是專門針對實用見解的簡短文章(我稱之為gl;dr – 長度不錯;確實讀過)。我的許多著作都在https://www.linkedin.com/in/amgarg/detail/recent-activity/posts 上,如果它們讓人們對某個主題足夠感興趣以進一步深入探索,我會很興奮。如果這篇文章對你有用,請在文章和Tau Ventures 的LinkedIn 頁面上發表評論和/或點贊,感謝你對我們工作的支持。這裡表達的所有意見都是我自己的。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DATADRIVENINVESTOR,版權歸作者Amit Garg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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