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出台的意見談及虛擬貨幣

6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表示,電商平台預付卡、虛擬貨幣等經銷商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銷售電商平台預付卡、虛擬貨幣等,並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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