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表示,電商平台預付卡、虛擬貨幣等經銷商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銷售電商平台預付卡、虛擬貨幣等,並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