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Lutz Auffenberg 和他的律師事務所Fin Law 專注於金融科技和創新技術領域。尤其是區塊鏈技術及其監管是他的工作重點。在他的客座文章中,他致力於作為加密貨幣管理機構的degelated staking 和BaFin 的評估。
本文首次出現在Fin Law 博客上。
適合所謂委託質押的加密貨幣價值持有者可以將他們的加密貨幣價值委託給質押提供者,以便參與各自加密貨幣的共識機制,以確認網絡中的交易。對於參與,系統以新生成的區塊鏈單元的形式分配獎勵,這些單元在代表和已委託加密貨幣值的質押提供者之間共享。有不同形式的委託質押。它們的共同點是,為了參與共識機制並因此參與挖礦過程,必須將持有的加密貨幣值分配給第三方。但是,對於這種分配的具體形式,存在分歧。
另請閱讀有關加密貨幣市場的規則。德國的dPoS 質押提供商是否需要授權?加密貨幣託管業務不僅可以是加密貨幣資產的託管
任何希望在德國提供加密貨幣託管的人都需要事先獲得BaFin 的批准。根據德國銀行法(KWG)中法律定義的措辭,加密貨幣託管業務包括三種不同的替代行動方案。然後,在為他人保管、管理或備份加密貨幣資產或相關的私有加密貨幣密鑰的情況下,可以履行該罪行。 Staking 提供者,為了委託的目的,實際上將加密貨幣值轉移到他們自己的錢包中,可以在個別情況下實現加密貨幣值的託管選項。根據其在傳單中發布的管理實踐,BaFin 將託管理解為將加密貨幣資產託管為第三方服務,“客戶不再有任何知識,因此不再有可能對其進行處置。他的加密貨幣資產”。因此,只有當他們確實將客戶的加密貨幣價值作為委託質押的一部分轉移到他們自己的錢包時,質押提供者才能考慮加密貨幣託管。
委託質押模型中的加密貨幣值管理
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參與委託質押共識機制並不要求加密貨幣價值的所有者將他或她的部分實際轉移給質押提供者。加密貨幣價值的委託是通過在底層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中相應地奉獻給選定的質押供應商來進行的。加密貨幣價值完全保留在Staking 客戶的錢包中。然而,在某些星座中,BaFin 認為通過為其他人管理加密貨幣值,需要授權的staking 提供商交易。在KWG 中引入加密貨幣託管業務的官方法律依據,以及參考這一點,關於加密貨幣託管業務事實的BaFin 傳單都將管理定義為“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自加密貨幣資產”。 BaFin 還將驗證權和投票權視為來自加密貨幣價值的權利。如果委託人為了參與委託質押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他的質押提供者,根據BaFin 的廣義解釋,可能會有需要授權的其他人管理加密貨幣資產。在這種情況下,BaFin 可以反駁自己的信息表,根據其製定,該信息表要求對所有三種變體的加密貨幣資產進行託管。
無需管理,只需提供Staking 基礎設施
但是,在僅提供技術基礎設施以參與委託質押共識機制的情況下,BaFin 不接受加密貨幣託管業務意義上的管理。例如,在這裡,客戶只能通過挖礦節點的操作來驗證交易的技術選項。在這些情況下,驗證或投票權不會轉移,因此沒有接受需要授權的加密貨幣管理的餘地。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BTC-ECHO。版權歸作者Lutz Auffenberg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0X簡體中文版:委託質押作為加密貨幣管理– BaFin 看到了許可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