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再發虛擬貨幣監管文件,這次有何不同?

作者 | Richard Lee、谷昱

原文標題:《央行再發虛擬貨幣監管文件,其中有哪些新表述? 》

今日下午5點整,中國人民銀行在官網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引起行業內的高度關注與討論。

過去,央行等監管部門與行業協會曾經發布多份有關防範虛擬貨幣炒作風險的文件,對虛擬貨幣的性質與炒作行為提出明確政策指導。

在過去監管政策的基礎上,央行今日發布的文件進一步更新對虛擬貨幣的概念描述,首度提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追究刑事責任、境外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明確了多項違法行為的處罰機制。

根據央行今日文件以及過去的幾份主要政策文件的對比,鏈捕手對今日文件出現的新表述、新政策進行了梳理,以幫助大家進一步理解央行政策。

一、更新對虛擬貨幣的概念描述

在今日發布的文件中,央行明確指出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此前,央行在各類文件中對虛擬貨幣的表述多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之類的描述,此次文件則首度提出虛擬貨幣具有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

二、十部委參與,各級省政府負總責

在今日央行發布的文件中,文末由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十部委共同署名,為歷次加密監管文件中參與部委最多的一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和外匯局都是首次出現在此類文件中,並提出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

文件還指出,前述十個部門共同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區按統一部署開展工作。

此外,央行還首度提出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相關風險負總責,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以及網信、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統籌調動資源,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有關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文件第七條還提出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線上監測和線下排查相結合,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

三、首度提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在今央行今年5月19日發布的文件中,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本次文件則明確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該文件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首度提出將追究刑事責任

在央行文件第一部分,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活動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這是與今年5月18日央行文件相同的表述,不過今日文件還明確指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在該段文字後方還增加了「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的表述,以及指出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件第十二條還指出,發現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五、首度明確境外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在過去央行發布的虛擬貨幣監管政策中,主要面向國內虛擬貨幣交易所,隨著越來越多交易所向境外轉移,本次央行也明確提出打擊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稱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文件還指出,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六、進一步加強虛擬貨幣相關信息管理

該文件指出,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前述內容與央行5月19日發布的文件內容相同,不過該文件還接著指出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進一步明確處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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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鏈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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