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資產交易平台Kraken (Payward Ventures, Inc) 被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處以125 萬美元的罰款。根據CFTC 的一份聲明,Kraken 提供數字資產的非法場外交易,並且未能按要求註冊。
CFTC 的命令發現,大約在2020 年6 月至2021 年7 月期間,Kraken 向不符合資格的合約參與者的美國客戶提供數字資產的保證金零售商品交易。根據該命令,Kraken 作為唯一的保證金提供者,並在客戶的未平倉保證金頭寸期間維持使用保證金購買的所有資產的實物和/或推定保管。
CFTC 代理執法總監文森特·麥格(Vincent McGonagle) 表示:
這一行動是CFTC 為保護美國客戶所做的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向美國零售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槓桿或融資數字資產交易必鬚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在適當註冊和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 ”
該命令要求Kraken 支付125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並停止進一步違反商品交易法(CEA) 的行為。
同時,專員Dawn Stump 就CFTC 的執法行動發表了獨立聲明。 Stump 專員稱該決定為“未知領域”,承認新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挑戰。 Stump專員的聲明在下面重新發布。
我同意委員會關於Payward Ventures, Inc. (d/b/a Kraken) 的和解令。如訂單所述:
Kraken 是一家數字資產公司,其主要業務是運營在線數字資產交易所。該交易所使客戶能夠從事零售商品交易——特別是買賣數字資產,包括比特幣。[1]
我單獨寫信評測委員會的調查結果的某些影響,即Kraken:1) 從事被禁止的零售商品交易,違反了商品交易法(“CEA”) 第4(a) 條[2]; 2) 違反CEA 第4d(a)(1) 條作為未註冊的期貨佣金商(“FCM”) 運營。[3]
被禁止的零售商品交易調查結果:編纂我們的指南
儘管在和解令中沒有提及,但委員會關於Kraken 從事被禁止的零售商品交易的裁定是根據其2020 年發布的涉及某些數字資產的零售商品交易的最終解釋性指南(“指南”)而得出的。[4] 該命令中描述的Kraken 的行為與指南中討論的一些說明性示例一致,並且該命令將“相關時期”定義為從2020 年6 月開始——即時任主席塔伯特於3 月宣布的三個月後——這並非巧合2020 年“在90 天內,CFTC 將禁止針對以下方面採取執法行動 [the Guidance] 這在之前的CFTC 指南、執法行動和判例法中並不明顯。 ”[5]
當時,我同意該指南“提供[d] 一種有效而靈活的方式來傳達機構對第2(c)(2)(D) 節中實際交付例外情況的當前看法 [of the CEA bringing certain retail commodity transactions within the scope of Section 4(a)] 可能適用於各種情況。 ”[6] 然而,隨著《指南》與委員會的執法計劃越來越相關,我認為委員會有責任進行規則制定程序,通過採用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的規則來取代《指南》,為市場提供確定性並達成共識。 “交通規則。”[7]
當然,指導有其作用。但我之前曾說過,在適當的情況下,將我們的工作人員發布的解釋編纂成法典的好處,[8] 這與委員會指南的編纂同等重要。正如當時的Behnam 專員當時所指出的,這一特別的指南在提出後將近兩年半,以及在公眾意見徵詢期結束兩年多後獲得通過。我同意他的觀點“[i]在快速發展的數字資產世界中,兩年就是一生”[9] – 然而現在我們又過了一年半。因此,我認為委員會應該採取行動,以基於市場參與者和公眾成員的當前意見的規則取代該指南。[10]
未註冊的FCM 調查結果:澄清我們的監管機構
正如指南中所述,委員會長期以來一直認為,某些涉及槓桿的投機性商品交易是期貨合約,根據CEA 第4(a) 條,必須在指定的合約市場(“DCM”——或,以非CEA 語言表示的期貨交易所——受委員會監督)。然而,法院判決對涉及零售參與者的某些槓桿交易提出了質疑。[11]
在多德-弗蘭克法案中,[12] 國會在CEA 中增加了第2(c)(2)(D) 條,以明確這些零售商品交易必鬚根據CEA 第4(a) 條在DCM 上進行交易,“就好像”它們是期貨合約一樣。但它沒有全面解決如何監管這些交易——而且,在《多德-弗蘭克法案》頒布後的十年裡,委員會也沒有。
委員會認為Kraken 違反了CEA 第4(a) 條,因為它從事CEA 禁止的零售商品交易,除非在DCM 的規則下進行交易或受DCM 的規則約束——Kraken 既沒有要求也沒有授予這種註冊名稱. 但它也發現Kraken 在這些交易中作為未註冊的FCM 運作,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如果Kraken 試圖在委員會註冊為FCM,它會如何運作?如果沒有這些交易發生在DCM 上,即使Kraken 有FCM 註冊,它們仍將是非法的。此外,Kraken 將如何作為FCM 受到監管並不完全清楚,因為委員會對傳統FCM 監管的許多規則不適合Kraken 作為交易所的角色。一個實體同時註冊為DCM 和FCM 也是前所未有的。
簡而言之,目前將委員會的FCM 規則應用於進行零售商品交易的交易所是一個未知領域。我同意Kraken 的活動符合CEA 中規定的FCM 定義,[13] 並且Kraken 因此作為FCM 運作而沒有註冊(儘管我會注意到這是對傳統應用程序之外的定義的相當廣泛的解釋)。我認為,如果委員會要讓一家交易所在零售商品交易方面作為未註冊的FCM 運營,委員會有責任以透明的方式解釋對此類尋求註冊的實體的相關法律要求作為FCM 以及委員會將如何應用它們使實體能夠與美國客戶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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