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央行等十部門通知後,個人投資加密貨幣是非法行為嗎?

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以下文章來源於廣強經濟犯罪辯護,作者Lizemin,吳說作者|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李澤民律師韓武斌律師

十部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的重磅條款,就是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是非法金融活動。

在其非法金融活動的性質之下,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凡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都會被扣上“違法”的帽子,並被嚴令禁止。這也是業界所稱“封殺”虛擬貨幣的由來。

在大背景之下,很多人就會有疑問,既然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將被禁止,那麼虛擬貨幣能否作為理財產品,供個人去投資?個人投資虛擬幣是否違法?如果個人投資遭受損失,能不能要回?

目前,有很多對該《通知》進行解讀的文章,但是大多數都是強調虛擬貨幣強監管的屬性,強調虛擬貨幣的非法性,告知公眾虛擬貨幣交易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但是在強監管的態度下,個人就真不能投資虛擬貨幣了嗎?個人投資就違法嗎?

1 防止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與“禁止投資虛擬幣”

個人能否投資虛擬貨幣,取決於國家出台《通知》的目的。 《通知》標題指明了整個《通知》的出台是為了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其重點是“炒作風險”。

《通知》開頭也進一步闡明,“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經過仔細分析,就可以得知,虛擬貨幣要防範的是交易炒作,防範虛擬貨幣被用作於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因此,凡是與虛擬貨幣發行、交易、兌換、以及各種輔助性的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都被納入禁止範圍,原因就是這些服務或者業務活動不可避免的會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進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由此可知,上述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必然會引起虛擬貨幣的“炒作風險”。

故,只要不會引起“炒作風險”,以及沒有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就不會成為《通知》所要防範的對象。

2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是非法金融活動與“個人投資違法”

很多人認為既然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是非法金融活動了,那麼個人投資,包括個人參與現貨交易、槓桿交易、合約交易,也就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了。這是一種錯誤認識。

前文已說到,《通知》為了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止虛擬貨幣成為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禁止的是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通俗的講,就是禁止任何人面向公眾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任何服務。

《通知》其實是明確現有面向公眾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的主體,是非法金融活動,自己要及時停止一切活動,同時,也告知任何主體不得開展面向公眾提供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正如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傑律師所說,“通知第二條所針對的主體和行為模式是個人或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工作或商業行為,而非偶發性的交易活動或者業餘性、非計劃性、低頻次的個人投資者。”

事實上,《通知》第(十六)條,也說明了圍繞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而非個人投資的違法性。

“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

3 參與虛擬幣交易存在法律風險與“禁止投資虛擬貨幣”

《通知》之(四)規定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很多人據此認為,個人投資虛擬貨幣將不被允許,實際上,這是對投資虛擬貨幣的誤解。該規定只是履行告知義務,旨在提醒民眾,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所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不被認可。

比如,個人參與的某些主體提供的虛擬貨幣質押、礦機租賃挖幣、衍生品交易,如果發生損失,或者對方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那麼個人與對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可能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導致雙方之間的投資理財行為在法律上不受保護,最終個人自行承擔所遭受的損失,無法採用法律手段將其追回。

事實上,《通知》之四與九四公告的精神仍然保持一致,即個人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由此導致的風險自擔。但與九四公告不同的是,個人參與的虛擬幣交易的類型被法律不予認可的範圍已經擴大到衍生品交易,因此,個人在投資虛擬貨幣時,應當加強自身的風控義務。

4 其他

同時《通知》雖然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這一規定是針對於開設交易所,提供虛擬幣服務的主體,並不針對於個人投資。

實際上,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態度,與外匯保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的態度一致,即國內不允許相關主體組織進行外匯按金交易和外盤期貨交易活動,也不允許國內相關主體為境外主體提供相應的服務,但是個人參與到境外主體組織的交易活動並不禁止。

綜上,十部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雖然對幣圈而言是沉重一擊,但並不意味著個人投資虛擬幣,參與虛擬幣交易就被禁止。

《通知》的主旨是在於通過明確虛擬貨幣相關義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通過禁止相關主體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防範虛擬貨幣炒作,和防止虛擬貨幣被用作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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