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跑分洗錢可能會構成哪些犯罪? (一)

跑分洗錢是什麼? USDT跑分洗錢有什麼特點?其與傳統跑分洗錢的區別又是什麼?參與USDT跑分有可能會構成哪些犯罪?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以案說法,給讀者們深入分析目前頻繁出現的USDT跑分洗錢究竟是怎麼回事以及具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USDT跑分的前世今生

“寶媽在家不用工作年薪百萬”、“在家就能做的兼職,拿錢到手軟”、“19歲室友實現財富自由,躺著賺錢,日進斗金”……諸如此類的廣告、推送消息充斥著各類網站。不知是否真的有人相信,但天下絕沒有白吃的午餐。

跑分,是一種早已有之的傳統洗錢方法。在支付寶、微信等尚不能提供支付服務的年代,跑分洗錢用的最多的就是銀行卡,俗稱“跑卡”。 “跑卡”的原理並不復雜,需經過三個階段。

1. 搭建資金池階段:由上游洗錢者非法搭建一個跑分平台(支付管理後台),為境外賭博網站等平台提供資金支付通道服務。

2. 推廣運營階段:犯罪分子在論壇、貼吧、群組、各種網站等社交發達、流量較大的平台,以發推廣、打廣告的方式尋找有非法資金結算需求的境外網絡賭博、詐騙等犯罪團伙,以及相信只要出借自己的銀行卡就能躺著賺錢的跑分人員。

3. 跑分洗錢階段:跑分參與者首先須向平台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隨後就可以在平台上接單。接單後平台直接扣除跑分人員之前繳納的等額保證金,並將相應的銀行卡卡號提供給賭客,隨後賭客將與保證金等額的貨幣轉賬至跑分人員的賬戶,最終實現洗錢的目的。

事實上,利用USTD(泰達幣)洗錢的行為與傳統“跑卡”並無太大區別,USDT洗錢依然需要經過搭建平台、推廣運營招募客戶及跑分者最後跑分洗錢這三個階段。最主要的區別無非是利用了虛擬貨幣去中心化、難以監管、全球流通等優點將“跑卡”環節中使用到的“押金”更換為USDT泰達幣而已。

也就是說,在USDT跑分洗錢中,跑分人員須先註冊某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再將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微信支付碼、支付寶支付碼等具有支付功能的工具整合到一起,提供給賭客等有充值需求的人。再將賭客等人充值來的資金兌換為虛擬貨幣,最終提交給上游人員。跑分者此時獲得了返利,“黑金”同時轉換成了虛擬貨幣完成洗錢或再由上游人員轉向境外再次進行跑分。幣圈老人應該都記得,曾經著名的巔峰跑分平台(已被依法取締)就屬於典型的USDT跑分平台。

二、典型案例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USDT洗錢有諸多法律風險,今天就擇其一,以真實案例為大家講一講什麼樣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一)案情概要

案例:孫某某、邢某某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2021)湘0102刑初803號

2020年12月,外號“小寶”(身份不詳)邀被告人孫某某提供銀行卡為賭博資金通過買賣泰達幣“跑分”洗錢,承諾以每天下午2點的價格購買USDT泰達幣金額的4%給孫某某計提非法獲利。孫某某等人邀請被告人邢某某提供銀行賬戶參與買賣泰達幣“跑分”非法牟利,邢某某相繼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和龐某某(在逃)、曾某(在逃)提供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微信支付和支付寶賬戶參與“跑分”,孫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用李某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參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進行資金結算。

期間,孫某某共因此牟利8000元,邢某某因此牟利24000元左右,李某某因此牟利1100元。至案發,李某某提供的七張銀行卡共計轉入236萬餘元,其中中國民生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422112元;中國工商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43萬餘元,譚某被騙2000元轉入該賬戶;中國興業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16萬餘元;中國郵政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353746元;南京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54000元;農業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50000元;招商銀行卡賬戶轉入資金895465元。

(二)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某某、邢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相關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三)案例分析:該案中,被告人被法院認定為“幫信罪”的關鍵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1. 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本案中,對於數名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並無爭議,已有證據證明“小寶”一開始便說明並邀被告人孫某某等人提供銀行卡為賭博資金通過買賣泰達幣“跑分”洗錢,並承諾以每天下午2點的價格購買USDT泰達幣金額的4%給孫某某計提非法獲利。

同時,檢察機關有證據證明,數名被告人在洗錢的過程中利用了“蝙蝠”聊天軟件。在洗錢犯罪中,跑分人員通常在上游人員的要求下使用蝙蝠、Telegram等通訊軟件進行“接單”,此類通訊軟件對聊天信息保密程度很高,且可以實現單獨一方即可刪除全部聊天信息的功能,取證程序繁瑣且不易。但反過來說,一旦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查明被告使用了類似聊天軟件進行交流,則一定程度上可以作證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2. 被告的行為構成客觀上的“幫助”行為

什麼是“幫助”行為,要看司法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下稱《意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的“幫助”行為: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本案中,數名被告人在犯罪分子“小寶”的利誘下,將自己的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微信和支付寶支付碼、微信和支付寶賬戶提供給其用於吸收賭客賭資,並用於購買泰達幣以實現法定貨幣向虛擬貨幣的轉化,最終在跑分平台上實現跑分洗錢。其中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微信支付碼和支付寶支付碼及賬戶均屬於《意見》第七條中規定的幫助行為。因此法院認定本案屬名被告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並無不妥。

三、寫在最後

利用USDT跑分平台進行洗錢的行為具有極高的刑事風險,除本案中分析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容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錢罪。並且USDT跑分平台與“跑卡”一樣,真難辨的充斥在互聯網上,“殺豬盤”、“資金盤”等騙局比比皆是。幣圈玩家一定要注意在鑑別的基礎上謹慎投資,遠離USDT跑分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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