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建鵬:虛擬貨幣交易亂象的法律規制研究

【摘要】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是區塊鏈金融領域的重要應用,但其依托底層技術區塊鏈,具有匿名性,無准入門檻,存在無資金合法性來源審查等問題,在合規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應用項目缺乏明確的法人實體,給監管帶來障礙。為此,監管機構一方面應依據法治精神嚴格執法,推進區塊鏈金融合規建設;另一方面應研判未來如何加強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監管性,使代碼開發團隊與風投機構受到有效約束。

【關鍵詞】虛擬貨幣區塊鏈金融比特幣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虛擬貨幣交易亂象的表現與原因

區塊鍊是依靠分佈式數據庫存儲、點對點傳輸網絡和非對稱加密算法等支撐的新型技術。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是區塊鏈金融領域的重要應用,依托區塊鏈底層技術發行的虛擬貨幣近年來引起人們高度關注。特別是自2020年下半年以來,因為產量減半效應,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市場價格快速上漲。與此同時,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業界稱“Defi”)推出各種聲稱具有高收益的“流動性挖礦”;出於對美聯儲因疫情原因增發天量美元引髮美元貶值的擔憂,歐美一些投資機構重倉主流虛擬貨幣;境外個別高科技界知名人士為特定虛擬貨幣“喊單”,這些因素共同助推了主流虛擬貨幣價格在2021年上半年進一步猛漲。快速的財富效應引發國內不少“散戶”迫不及待地跑步進場,金融風險高度聚集。

近年來一些交易平台推出的基於虛擬貨幣的各類投資理財多缺乏投資者適當性控制。虛擬貨幣沒有錨定現實社會的資產,其價格漲跌與投資者的共識、未來預期和情緒密切相關。因此,虛擬貨幣價格的暴漲暴跌往往是常態。此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多為境外法人實體,遠離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交易所往往向廣大缺乏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提供高倍槓桿現貨交易及期貨交易,供投資人在虛擬貨幣市場做多或反向做空。但是,虛擬貨幣價格很容易因為各類消息風吹草動而發生巨幅變化,特別是一些市值較小的幣種則極其容易受到莊家操控,莊家或大戶能輕易控盤某些虛擬貨幣的交易價格甚至全網合約交易市場,使不明真相的大量散戶成為莊家、大戶與交易平台聯合收割的“韭菜”。在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過程中,大量散戶屢次被爆倉。對缺乏豐富高風險投資經驗的散戶而言,“跑步進場”很可能演變成噩夢一場。自2021年上半年以來,國內已發生若干起因從事高倍數虛擬貨幣期貨交易而傾家蕩產的極端風險事件。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中頻繁的爆倉風險可能影響傳統金融市場,衝擊中國金融市場穩定,進而影響國家金融安全。

此外,在2021年上半年以前,我國比特幣礦機算力長期佔全球算力的70%以上,這為“礦工”們帶來巨額財富。所謂“挖礦”是以專用計算機節點為比特幣系統計算隨機哈希函數的正確答案,以競爭區塊的記賬權,從而獲得比特幣獎勵。比特幣系統利用人性自利(獲取比特幣作為經濟激勵)實現利他(運維比特幣系統、提升系統安全)。運行這些網絡節點的個人或機構被業界俗稱為“礦工”,這些計算節點是“礦機”。為提高算力,使競爭比特幣區塊記賬權的概率增大,近年來成千上萬台“礦機”集聚一起,形成超大規模的“礦池”。不過,比特幣“礦機”耗費巨大電能,大量依賴火力發電的“礦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及空氣污染。在碳達峰和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我國監管部門對比特幣“挖礦”帶來的高能耗問題深為憂慮。

監管機構的應對及法治思索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與各地方政府重拳出擊,打擊虛擬貨幣交易亂象,短期內,虛擬貨幣交易市場馬上“冷卻”,收到了一定的預期效果。當然,在依法治國時代,規制虛擬貨幣交易亂象的長效機制應是未來政策制定的重點考慮方向。為此,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一是推動“良法與善治”,釐清區塊鏈金融領域的“清”與“濁”,嚴格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二是面對前沿科技與區塊鏈產業的飛速發展,監管方式應具有前瞻性,對未來虛擬貨幣亂象的新形式提前作出預判,進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監管手段。

“良法與善治”是法治的核心內涵。 “良法”意味著通過科學與民主立法的形式,集思廣義,使好的法律法規表達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志,給合法的市場主體穩定的經營預期,防范金融風險,制裁違法違規者,有效保護投資者財產權益。具體而言,在區塊鏈涉及的各種細分產業中,虛擬貨幣交易亂象容易侵犯投資者權益,極端情況下甚至引發金融風險。但是,其它一些區塊鏈細分領域可能對社會福利的提升富有正面價值,如區塊鏈司法存證對當事人取證、法院鑑定證據等有著低成本、高效率的價值,基於區塊鏈的司法存證系統──天平鏈已經被北京互聯網法院等所應用。運行於以太坊、受監管的美元穩定幣USDC等具有良好的支付便利性,受到交易者歡迎。有監管的穩定幣可能為中國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國際化實踐提供參考。因此,應謹慎區分區塊鏈領域的“正反面”,避免出現“一刀切”式立法。監管者在出台政策時,可根據重大會議決策執法,事先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參與討論,致力於製定“良法”,克制監管者個人意志成為政策制定的唯一導向。

“善治”意味著監管機構嚴格依法行政,實施法治化監管,同時要防止具體行政行為過度跳躍,背離法治精神,避免給合法市場主體帶來經營風險。在區塊鏈產業領域貫徹法治精神,應賦予相關企業行業發展的確定性和市場的可預期性。法治化監管意味著監管者應使現有法規得到普遍執行,監管者依靠好的立法與政策,而非依據一時意志作出決策。為此,無論是打擊虛擬貨幣交易亂象,還是有效規範區塊鏈在其它金融領域的應用,均應考慮出台長效監管規則,改變在極端風險事件衝擊下簡單回應的思路。

虛擬貨幣交易亂像還帶來突破外匯管制、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難題,現階段可通過管控法幣匯兌通道加以解決。不過,中國目前尚不禁止個人持有虛擬貨幣及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金融監管機構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公眾提供兌換服務,同時禁止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商品及服務。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不明,涉及虛擬貨幣的買賣、計價、支付和兌換等問題及相關訴訟,給司法機構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及判決帶來諸多困惑。比如,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如果以人民幣計價,是否合規?個人之間的虛擬貨幣或穩定幣借貸,是否應受到司法保護?這些問題在當前法治框架內尚無明確答案。未來,中國立法機構可以進一步考慮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將其納入更加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從制度上有效保障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使打擊虛擬貨幣交易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法可依。

區塊鏈金融的合規建設與參考

與互聯網不同,區塊鏈技術天然具有運用於金融的偏向,但是區塊鏈的金融應用多缺乏合規性,隨著區塊鏈金融應用普及,合規成為區塊鏈金融發展中的嚴峻問題。要進一步抑制虛擬貨幣交易帶來的金融風險及合規風險,一是應鼓勵聯盟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二是重點加強公有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合規建設。推進自主可控的聯盟鏈,是近年加強監管政策選擇的結果。聯盟點的網絡節點有限,系統相對封閉,必須受到聯盟許可方能接入節點,通常要求嚴格的用戶身份識別,因此金融風險一般可控。基於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複雜要求,當前大部分傳統金融業務(如一些大型國有銀行的區塊鏈業務試點)僅在聯盟鏈上開展。

聯盟鏈與公有鏈的核心區別在於前者需網絡授權進入,僅對聯盟成員開放。由於聯盟本身類似於超級權力,對交易者賬戶擁有實際上的控制權。因此其重點通過以下兩個方面推行合規建設:僅允許通過聯盟審批授權的交易者加入區塊鏈系統;僅允許通過聯盟審批的節點維護網絡。當然,聯盟鏈因其一定的封閉性,犧牲了區塊鏈的許多優點,比如開放性、靈活性,以及因為開放性所帶來的各類金融應用項目的自由編程,互相兼容,多元化靈活組合,極大地提升資金利用效率,等等。不過,聯盟鏈雖然較為封閉,但提升了安全性與合規性。

公有區塊鍊是完全開放自由的系統,虛擬貨幣的發行及部分交易業務依托公有鏈,這對金融監管、合規要求提出了挑戰。因此,基於公有區塊鏈的金融合規建設理應成為當前監管者推動的重點工作。參照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底線要求,區塊鏈金融合規建設應包括交易者實名制、基於交易的合規審查、金融中介參與支付審核等。區塊鏈金融的合規建設涉及推動公有鏈在底層集成去中心化數字身份,設定智能合約執行權限、識別用戶身份等監管解決方案。筆者認為,以下行業實踐可為我國提供合規建設參考。

首先,以公有區塊鏈恆星鏈(Stellar)為例。恆星鍊為銀行業提供跨境支付網絡,其合規協議層主要包括賬戶實名註冊認證,用戶交易需經過可信節點(銀行)審核,用戶地址便於身份識別。恆星鏈技術方案的合規建設思路在於放棄網絡節點間的對等性,由擁有超級權力的可信節點審查賬戶交易信息。恆星鏈保持部分開放性,通過身份識別的用戶可自由加入網絡。

其次,閃電網絡提供了另一種區塊鏈金融合規建設思路。閃電網絡類似於基於比特幣系統的二層清算協議,兩個用戶間可創建鏈下支付通道,承擔鏈下交易記賬的工作,並由智能合約自動實現。但閃電網絡中需要類似金融中介的服務商角色,以承擔支付通道中轉站,降低用戶直接創建與對手方的支付通道的成本。因此,閃電網絡角色適合合規建設:保持區塊鏈的開放性,部分節點擔任流動性提供商角色,為各交易者創建鏈下支付通道,但不影響系統維護方——“記賬”節點的權力對等。閃電網絡具備實現交易者實名制的基礎——創建鏈下支付通道的服務商節點可完成交易者身份識別驗證。不過,對於服務商本身的合法資格審查,則需要金融監管機構介入。

最後,自2017年9月4日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發文禁止國內開設虛擬貨幣交易所之後,針對中國公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平台主要源自境外,這些境外平台均游離於中國監管機構範圍外。虛擬貨幣交易具有金融或“類金融”屬性,此類交易完全缺乏中國有權機構的監管,成為出現虛增交易量、人為拉抬(或打壓)虛擬貨幣價格、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各類交易亂象的重要原因。為此,中國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可發函警告境外平台應提高交易准入門檻,要求其落實交易者身份識別、反洗錢、投資者適當性控制等機制,供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備案審查;另一方面,對侵犯中國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境外交易平台,監管機構可探索“長臂管轄”機制的可能性。對存在境內實際控制人或關聯公司的境外交易平台,中國司法機構可以“刺破境外公司的面紗”,通過訴訟落實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要求。

推動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監管性”

自2020年以來,隨著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各種應用的爆發,虛擬貨幣交易亂象逐漸蔓延,推進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監管性”當成為監管機構預判下一步對策的重要工作。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將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類金融產品”轉化為不需要中心化中介機構(比如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就可以運行的商業模式。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是便利任何人通過互聯網連接訪問的全球化金融服務,這種新型商業模式和經由程序設定的自動交易協議通常部署在無需許可的區塊鏈上(以太坊為代表)。

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項目創建了新的金融服務模式。此類應用項目為藉貸、交易虛擬貨幣及基於虛擬貨幣的投資理財提供了無許可的機制。近年來,基於虛擬貨幣的各類質押借貸產品、儲蓄理財產品、期權投資產品及各類金融衍生品迅速豐富起來,應用人群不斷擴大。當前,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行業主要有穩定幣、去中心化借貸市場、去中心化交易所三大領域。與傳統金融業相比,去中心化交易所不需要辦公場所,不需要線下實體點,可以不分節假日持續提供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與代碼自動運行,有著低成本優勢。不過,目前區塊鏈金融的虛擬資產多用於“炒幣”,或所謂“流動性挖礦”,缺乏真正的價值創造,與服務實體經濟的國家目標存在差距。更重要的是,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直接挑戰了監管機構的執法能力。與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同,此類新型商業模式不受特定法人主體控制。傳統金融業均具有可監管性,監管部門一方面發放稀缺的金融牌照,要求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風險控制能力達到相應標準,提升金融機構“違規成本”,確保金融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可信服務。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要求金融機構通過投資者適當性控制,減少金融風險引發的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穩定。

但是,以虛擬貨幣、穩定幣、智能合約及公有區塊鍊為“基礎實施”的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是自由開放的新型金融體系。這種金融體系的風險主要在於:無任何准入門檻(如牌照管制)與退出許可,無任何交易者身份識別機制,無資金來源合法性審查。這種金融應用項目僅是一段部署在區塊鏈上的程序,並非特定法律主體。開發團隊將去中心化金融應用項目部署上鍊後,幾乎沒有人能關停。這種新金融形式使得法律監管缺乏明確的對象。為避免其風險,就必須加強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監管性,確立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特定主體,從而有效落實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要求。

筆者認為,應明確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中發揮核心影響力的主體,這是促成去中心化交易所可監管的前提。首先,核心代碼開發團隊塑造了區塊鏈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基本架構、商業模式和經濟激勵方式,是能夠被明確的責任主體。其次,多數著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背後,往往有知名風投機構為推手。這些風投機構提供的大量資金或人脈資源直接影響了項目發展進程。最後,近年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項目迭代或參數變動等更新升級,往往倚靠社區投票表決決定,也即採取所謂“去中心化”治理(DAO)模式。持有去中心化項目發行的治理代幣數量決定了投票權權重。而治理代幣的權力主要集中在代碼開發團隊以及風投機構手中。因此,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背後實質上有著典型的中心化色彩,監管機構以代碼開發團隊及風投機構作為重要抓手,有助於強化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監管性,落實法律的要求。

在監管機構的推動下,區塊鏈可能在合規金融體系中推動一些變革,比如通過技術信任(共識算法、不對稱加密等)部分取代牌照信任、個人徵信信用等,通過區塊鏈的技術“自治”(如代碼和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和社區自治(區塊鏈社區參與者投票表決治理),部分替代現實社會的法律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效率,最終整體上降低金融運行的成本。因此,區塊鏈金融總體上存在正面價值。但不可否認,近年區塊鏈金融在國內更多表現為虛擬貨幣的炒作,倒逼了監管者出台嚴厲的管制措施。

通常,金融監管多針對已經比較成形的金融行業設定監管規則,但金融創新意味著某種金融產品或服務以前未曾出現。對金融創新如果同步實施過度管制,有可能阻礙新型金融產品的誕生與成長,給提升金融效率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適當鼓勵金融創新與放開金融市場,將有助於深化中國金融市場建設。長遠而言,通過精心研判區塊鏈金融的行業發展態勢,出台更加柔性、智能的監管政策,將有效推動區塊鏈金融的合規建設,強化去中心化金融的可監管性。

作者: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注:本文得到中央財經大學新興交叉學科建設項目“金融系統安全與區塊鏈監管科技”資助】

【參考文獻】

①鄧建鵬、李鋮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糾紛的中國司法管轄權認定問題研究》,《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②張守文:《經濟法的法治理論構建:維度與類型》,《當代法學》,2020年第3期。

③楊玉曉:《區塊鏈金融衍生品刑法規制研究》,《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④顧功耘、邱燕飛:《區塊鏈技術下金融監管的困境及法制進路》,《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2期。

本文正式發表於《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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