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炒“泰達幣”虧了十幾萬?法院:合約無效全數返還


前段時間,因網劇被爆炒的“魷魚幣”

上演清零式暴跌

眾所周知

虛擬貨幣的價格彷彿過山車

但不少投資客依然想下水撈一筆

專業操盤手樂見其成

於是,雙方一拍即合,約定委託交易。

那麼,虛擬貨幣委託交易是否有效呢?

來看看,近日黃岩法院審結的

一起委託合約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3日,家住台州市黃岩區的黃甲經人介紹,與張乙簽訂了《數字貨幣量化委託協議書》一份,約定黃甲以個人名義轉賬給張乙20萬元用於購買泰達幣(USDT),由張乙投資運作,協議到期後保底歸還黃甲合約簽訂時購買的等量數字貨幣;張乙定期向黃甲結算相應收益,合約到期時結算所委託的數字貨幣;協議期限為一年。

合約簽訂後,黃甲立馬給張乙匯去了20萬元,等著穩賺一番。然而,市場行情並未像黃甲預期的那般良好,眼見著自己的投資就要打水漂,黃甲急了,多次微信上向張乙催討委託款。而張乙亦無法控制虛擬貨幣市場的行情變化,陸陸續續返還給黃甲投資款95760元,剩下的款項遲遲未能返還給黃甲,更別說當初承諾的收益了。

眼見投資回本無望的黃甲,一紙訴狀將張乙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其返還投資款,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

本案的案涉標的物泰達幣是一種虛擬貨幣,國家相關文件明確了包括比特幣、泰達幣等在內的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的標的物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之一,並非由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當作為標的物在市場上流通並交易。

由於本案案涉標的物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原、被告關於該交易物的委託託管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原、被告於2019年9月3日簽訂的《數字貨幣量化委託協議書》屬於無效合約。

對於被告,其依無效合約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原告,被告應返還原告剩餘的104240元投資款。

對於原告,其應當明知虛擬貨幣的投資不受國家法律所保護,而仍然委託被告進行投資,本身存在過錯,故其請求賠償利息等損失的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今年9月,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提醒投資客和金融從業者,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通過合規合法渠道進行投資交易活動,避免造成損失。

資訊來源:由0x資訊採集自互聯網。版權歸作者“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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