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有消息稱提供FIL雲挖礦服務的星際某某雲疑似被刑事立案偵查。在消息真偽不明、具體情況尚不明朗的現階段,我們難以作出任何具體的判斷,與其胡亂猜測,不如就讓子彈再飛一會吧。那麼,星際某某雲提供的FIL雲算力挖礦服務是否構成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除刑事外,還有哪些具體法律風險需要注意?今天…
近日,有消息稱提供FIL雲挖礦服務的星際某某雲疑似被刑事立案偵查。在消息真偽不明、具體情況尚不明朗的現階段,我們難以作出任何具體的判斷,與其胡亂猜測,不如就讓子彈再飛一會吧。
那麼,星際某某雲提供的FIL雲算力挖礦服務是否構成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除刑事外,還有哪些具體法律風險需要注意?今天颯姐法律團隊就以此為視角進行法律分析,希望能給關注此事的伙伴們提供一些新思路。
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9月出台並實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下稱“通知”)是挖礦存在行政違法風險的主要法律依據。各省政府為執行該通知陸續出台的打擊挖礦文件在立法目的層面是具有一致性的。
嚴格來說,各部委的立法者並未嚴格區分虛擬貨幣挖礦的類型以及相應的負外部性,正如通知所指出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顯然,通知指向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耗能嚴重的比特幣挖礦,但並非所有的挖礦活動均耗能嚴重。星際某某雲FIL挖礦正是如此,一來耗能遠低於比特幣挖礦,二來具有存儲等實際價值。颯姐團隊認為,直接適用通知對全部類型的虛擬貨幣挖礦進行處罰與通知的立法目的可能相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與分析
目前,認為星際某某雲FIL挖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觀點較為盛行:讓投資者“發展下線”,並讓投資者按照一定層級獲得發展下線的收益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呢?颯姐團隊在此做出分析如下: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雲算力挖礦的規模及金額而言,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層級、人數、數額標准通常不會成為入罪的阻礙,入罪的關鍵在於如下兩方面:
第一,該組織是否直接以法幣或虛擬貨幣為“發展下線”計酬。據颯姐團隊了解,在很多雲挖礦項目中,“發展下線”的獎勵多是某種挖礦的加速權益而非直接的財物,權益能否解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酬”和“利”值得進一步討論。
第二,該組織能否存在“騙取財物”的行為,即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否採取了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在幣圈或礦圈的業務資料中,常存在誇大的、符合“騙取財物”的宣傳方式,亦因此,一旦符合法定條件,FIL挖礦的經營礦場行為就有異化為犯罪的風險。
處罰的範圍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不會以處罰全部的參與人員,根據司法解釋,領導者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而組織者是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因此,除了挖礦項目的高層人員之外,中層的管理者以及負責的宣傳或培訓的業務員或外聘講師均存在被追訴的可能性。
實務中,司法機關通常認為,只要參與人員在組織的建立、擴大中起到關鍵性作用,那麼參與人員的行為便屬於《刑法》應當規制的範疇。
寫在最後
事實上,上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經營模式並非星際某某雲挖礦所獨有,只是實踐中,因定性困難、財物處置複雜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機關傾向於將雲挖礦的經營模式解釋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嚴格來說,雲挖礦經營主體許諾收益回報,提供類金融服務的行為還有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可能性,篇幅所限,本文暫不展開討論,但增加罪名或更替罪名的刑法風險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