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電子化也好,數字化也罷,關鍵在於,賬戶體系的變化與演進,並不在於貨幣形態或其物理形態的變化。
“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電子化也好,數字化也罷,關鍵在於,賬戶體系的變化與演進,並不在於貨幣形態或其物理形態的變化。
研討數字貨幣時,“電子貨幣”往往如影隨形,彷彿數字貨幣只是電子貨幣的“升級版”,甚或認定兩者本沒有根本的區別。由此,必須明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電子貨幣”,遑論電子貨幣與數字貨幣的混同了。為什麼不存在所謂的“電子貨幣”呢?
假設存在“電子貨幣”,那麼,誰是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中沒有所謂的電子貨幣,且現金投放中只是現鈔和硬幣;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發行權,在其運行中,是否提供了新的貨幣形態電子貨幣呢?當然也不存在這種情況。因為,無論是銀行,還是“電子貨幣”的使用者,都無法確切地給出其各自相應時點下的電子貨幣數額,更沒有相應的電子貨幣賬戶或會計科目。也就是說,在相關政策上、法律上,以及財務會計操作上,都不存在所謂的“電子貨幣”;換言之,並不存在同紙幣或硬幣相似地位的“電子貨幣”。即便如此,仍要使用“電子貨幣”這一概念,便不具備任何政策、法律、財務會計上的意義了,由此,也便無所謂學理意義了,······
那麼,所謂的“電子貨幣”又從何而言,究竟指的是什麼呢?
實質而言,“電子貨幣”指的是“電子支付”,但其也不能覆蓋支付的全流程,嚴格地說,僅指“電子支付指令”而已。具體來說,發出指令後,完成支付還須後台系統的操作;根本而言,是否完成支付取決於後台,並非指令發出者。這個後台系統當然就是商業銀行電算化的賬戶體系。由此而言,所謂的“電子貨幣”只是電子支付操作過程中所發出的而有待完成的“電子支付指令”。顯而易見,電子支付指令完全不是電子形態存在的貨幣,不是可同紙幣、硬幣等相提並論的某種物理形態的貨幣。
在貨幣支付活動中,人們可以通過紙幣、硬幣,或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等,來發起或完成支付,但是,並不意味著就存在著相應的貨幣形態。單憑這種樸素而直觀的支付感受,並不能照貓畫虎般幻化出貨幣形態的演進。相對來說,用紙幣或硬幣支付,與刷卡、刷手機相比較而言,似乎後兩者更接近,反正都是看不見、摸不著貨幣的情形下,就完成了支付。那麼,既然刷卡的電子支付與刷手機的數字支付之間的個人體驗幾乎差別不大,且刷手機與刷卡是相通的,於是乎,將電子支付與數字支付混淆後,便“順理成章”地將所謂的“電子貨幣”與“數字貨幣”混為一談,越錯越離譜,越描越黑了······
既然沒有所謂的電子貨幣,那麼,就不存在將所謂的“電子貨幣”攀比“數字貨幣”來作討論的餘地了。但是,進一步來說,貨幣的電子化,與貨幣的數字化,是一回事兒嗎?
既然沒有所謂的“電子貨幣”,就沒有所謂的貨幣電子化的問題;或者說,貨幣電子化的指向並不是造就出電子形態的貨幣,即電子貨幣,而是貨幣支付的電子化。這是貨幣支付功能的提升,並非貨幣形態的演進。
貨幣支付的電子化提升,是如何實現的呢?簡單說,就是將銀行賬戶體系運行的電算化。電算化之前銀行賬戶體係是如何運行的呢?主要來說,就是櫃檯操作,通過紙質表格指令來完成相關流程作業。當然,銀行間存在著電傳往來。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創立伊始,銀行機構間的資金往來就有所謂的電傳往來,即Fed- wire。這個體系拓展開來,有了現而今的RTGS系統,即全額、實時的銀行間交易系統。這個系統是不是電子支付系統呢?還不好這樣比擬。該系統僅限於成員銀行機構,並不對非成員銀行、企業或個人開放,更為重要的是,RTGS系統做到了“支付即結算”。
作為銀行支付體系中的電子支付系統,並不是實時支付的,無法做到“支付即結算”。現鈔、硬幣支付即“支付即結算”,數字貨幣是“支付即結算”。作為銀行支付體系中的電子支付系統,並不是實時支付的,無法做到“支付即結算”。電子支付屬於銀行支付,必然經過支付與結算的不同過程。由此,即便從個人支付的角度來看,電子支付與數字支付的差異不明顯,但是,電子支付並不能如數字支付一樣做到“支付即結算”。這也是不能將所謂的“電子貨幣”與“數字貨幣”混為一談的根本原因之一。
“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電子化也好,數字化也罷,關鍵在於,賬戶體系的變化與演進,並不在於貨幣形態或其物理形態的變化。 《人民銀行法》的修訂意見中所稱的“人民幣的數字形態”,並不是貨幣的物理形態從金屬貨幣、紙幣,等進一步的延伸,而是指,貨幣的“非物理形態下的數字形態”。數字人民幣不是任何一種物理形態的貨幣,當然也不是所謂的電子形態。
貨幣賬戶體系的數字化,不是對既有的銀行貨幣賬戶體係作升級改進,而在既有的銀行貨幣賬戶體系之外,建立起“全新”的賬戶體系,其技術依據不是既有的銀行賬戶體系,也不是所謂電算化的賬戶體系,而是全新的網絡數字化的賬戶體系。數字形態的人民幣與既有銀行體系下的人民幣的關係中,最為重要的聯繫在於,數字支付與電子支付的關係。不過,兩者關聯關係的研擬與設定,完全不需要藉助於“電子貨幣”的概念創造來作“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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