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法律合規報告(一)

摘要:站在2022年新的起點上,元宇宙的火熱勢頭依舊不減。隨著區塊鍊等技術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果,我們有必要對當前元宇宙行業進行更加細緻入微的研究和考察。颯姐法律團隊力求做到學術與實務相結合,以最獨到和專業的法律視角,與大家分享元宇宙行業法律相關問題。一、元宇宙的法律性質✦ 開宗明義,本報告所研究的元宇…

站在2022年新的起點上,元宇宙的火熱勢頭依舊不減。隨著區塊鍊等技術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果,我們有必要對當前元宇宙行業進行更加細緻入微的研究和考察。颯姐法律團隊力求做到學術與實務相結合,以最獨到和專業的法律視角,與大家分享元宇宙行業法律相關問題。

一、元宇宙的法律性質

開宗明義,本報告所研究的元宇宙,是指基於網絡協議、區塊鏈技術、算法、人類共識等,設立的反映人類想像力與現實人類物理社會相映射的,下一代互聯網形態Web3.0的信任交互系統。

基於法律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學術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將法學理論外化為實踐,並通過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活動體現出來。鑑於此,從法律合規的角度來看待元宇宙,我們就必須明確一個前提,法律視野中的元宇宙應當是什麼樣的?

我們認為,對當前元宇宙的法律性質之界定,首先應當從其具體社會實踐和應用出發。而我們當前目之所及的元宇宙,是作為下一代互聯網的實際應用而存在著的。這也是目前為止最通用、最好理解和可操作性更強的元宇宙概念。

當然我們還應當明確一點,元宇宙的概念是動態而非靜態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區塊鏈技術的日益成熟,元宇宙在現實世界中的實際應用也會隨之變化。這就導致我們對其法律性質的界定也應當是與時俱進、動態調整的。根據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齊延平教授《數智化社會的法律調控》一文中對數智化社會的理解,我們認為作為數智社會的一種形式—-元宇宙所展開的應當是一種超大規模、超複雜的經濟社會關係全新形態。

根據在其中,過往和當下時空中存續的知識與觀念、經驗與文化、財富與權力,以及社會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諸環節,正被加速“一體化”,社會整體結構乃至人的整個精神世界都在朝向數智化方向加速演化。因此,法律所面對和朝向的世界正在被該機制所吞噬、重整和重建。面對這種發展態勢,法律人必須要從法哲學視角追問:基於簡單社會關係、側重事後處置、以權利救濟為核心策略的法律調控模式,如何應對這一新社會形態的挑戰。

二、元宇宙的基本功能

(一)對用戶身份的承載

無論是作為自然人還是社會團體,想要在現代社會中生活、經營、展業或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任何有效的法律關係,都有賴於行為主體存在為法律所承認的有效身份。而有效身份在法律上又被稱之為“適格的主體”。一個自然人或社會團體(主體)是否可以做出這種行為?該行為是否產生法律效力?產生何種法律效力?具有何種法律後果?都取決於在現代社會的法律規則下,該自然人或社會團體是否是法律所承認的適格主體。

換句話說,身份是一種資格,而有效身份是一種在現代社會中生活的資格,一切為法律所確定和保障的法律關係,例如財產的歸屬、債務的承擔、親緣關係的誕生與維繫皆出於此。作為下一代互聯網形態存在的元宇宙,首先應當具備的,就是承載用戶的有效身份的功能。

那麼,這一功能是如何實現的?目前來看,用戶在元宇宙中的身份是基於現實世界的身份構建的,並以“數字分身”的形態存在。與移動互聯網時代不同的是,用戶在元宇宙中的“數字分身”呈現出與現實世界用戶身份不同的映射關係,大致可將其分為三種:

(1)一一映射型。即現實世界的用戶身份與元宇宙用戶嚴格掛鉤。

(2)相互獨立型。即現實世界用戶的身份與其在元宇宙中的身份完全脫鉤。

(3)集成身份型。即每個人除了在現實世界中有一系列身份標識(比如身份證件、生物特徵和社會關係等)以外,在元宇宙中還將有自己的“數字分身”,並且這兩類身份之間將相互影響。

從當前實踐來看,元宇宙對用戶身份的具體承載方式多以集成身份型來實現。

(二)對用戶財產的承載

對用戶財產的承載功能指的是元宇宙對用戶財產所有權的承認。如何判斷某人對某物享有所有權?擁有一個動產或不動產?現實世界中的傳統法律觀點認為,這取決於某人對某物是否產生足以讓人信服的某種權利外觀。

參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之規定。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交付的效力之規定以及民法典內蘊的“公示公信原則”。對於動產而言,某人主張所有權的關鍵在於“實際佔有”,即實際地取得該動產,並公開、合法地佔有該動產;對於不動產而言,主張所有權的關鍵在於是否取得公權力機關的承認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具備上述的權利外觀,我們即可以從法律上初步判斷某人對某動產或不動產享有所有權。基於所有權的確立,所有權人在法律的規定下對自己所有之物產生了得以對抗他人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能。

因此,儘管諸多虛擬資產的法律屬性尚且存在爭論,但在傳統法律視角下,元宇宙是否具備承載用戶財產的功能,首要的關鍵在於其是否可以賦予用戶類似的“權利外觀”。只有具備了這樣的“權利外觀”,在元宇宙這樣一個虛擬世界中,才能夠推定或者評價一樣虛擬財產是否屬於用戶“所有”。事實上,通過虛擬貨幣和NFT,這一功能在元宇宙中是可以被實現的。

根據2013年出台的《防範比特幣炒作風險》,我國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定義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那麼,由於《民法典》同時在第一百二十七條中明確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知,虛擬貨幣本身是作為一種具有價值的特殊的虛擬商品被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從這一點出發,即使元宇宙中存在的虛擬貨幣本身不是也不能充當一般等價物,但只要合法合規地持有和使用虛擬貨幣,其依然可以作為用戶在元宇宙中持有的財產,用戶可以對其主張相應的權利。

當然,由於持有虛擬貨幣的關鍵在於持有密鑰,其占有、使用、處分和取得收益都需要通過密鑰來實現。因此,我們基本可以認為,密鑰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一種權利公示的效果。換言之,只要持有了密鑰,就能夠對外證明其對應的虛擬貨幣歸屬於用戶,這就基本具備了形成傳統財產所有權所要求的“權力外觀”。

如果說虛擬貨幣是種類物,那麼NFT就是元宇宙中的特定物。基於NFT本身的特性,視頻、音樂、藝術作品、文學作品等各種有形無形、有體無體的“物”都可以被製造為NFT,並可以放入各大銷售、拍賣平台銷售。可以說,在虛擬貨幣遭遇強監管的當下,NFT更加容易實現虛擬經濟與現實經濟的互通和價值的轉換。與虛擬貨幣類似的是,佔有、使用、處分和獲取收益的關鍵也在於持有NFT的密鑰。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只有持有NFT的密鑰才足以有效地承載用戶的財產。

(三)元宇宙經濟

作為下一代互聯網形態存在的元宇宙,其具備在內部誕生出一整套經濟系統的能力。也就是說,有效的身份、明確的產權使得商品交換、價值流動成為可能。事實上,元宇宙承擔的是一種新型的媒介功能,它可以保障價值在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中流動起來。

建立於web3.0概念之上的元宇宙,允許我們以不同以往的方式去生產凝結著勞動力的,有價值的虛擬產品。通過鏈上通證化,使誕生於元宇宙的虛擬產品得到確權和保護,借助區塊鏈,虛擬資產可以被定價、流通,只要將分成協議寫入智能合約,生產者就可以在虛擬資產的流動中享受收益。生產者的權益得到了保障,從客觀上就促進了生產。同時,元宇宙也促進了消費需求的增長,推動了價值的流動。

有生產和消費就會誕生市場,而元宇宙不同於當前互聯網技術的關鍵就在於其內部經濟系統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可以想見,也許在不遠的未來,互操作性能促使元宇宙誕生出一個與現有的物質世界虛實相生的,巨大的經濟系統。

當然,應當明確的是,這樣的一個誕生於虛擬世界的經濟系統與現實生活中的實體經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是虛擬經濟體中所獨有的運營邏輯和技術手段所決定的。有研究指出,這種差異可能會大到甚至使得傳統的用於分析經濟運行規律的經濟學理論在該經濟系統中失效,因此如何用新的理論和方法來解決這些差異所帶來的問題,也是之後元宇宙經濟中所研究和討論的重點。

同時,應當明確的是,這樣的經濟系統絕不是自上而下,直接建設而成的。在未來,作為下一代互聯網形態的元宇宙應當是自下而上,由不同的元宇宙平台整合而來的,互操作性的實現是關鍵。因此,當前元宇宙還處於以不同平台各自發展的狀態。

三、當前元宇宙的底線

在互操作性尚未得以普遍實現的當下,合法、合乎倫理道德是自下而上建立的諸多元宇宙平台的基礎和前提。

(一)合法作為元宇宙的底線

此處我們所指的合法更強調相對狹義的合法,即專指合乎刑法的要求。眾所周知,法律是道德的底線,而刑法是法律的底線。刑法作為最嚴厲的製裁手段,其後果往往是直接剝奪行為人的財產、某種特定的資格、自由、甚至是生命。無論從功利還是從正義的角度來看,“刑法是一種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並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統治手段。”因此,違反刑法,承擔刑罰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

刑法自身的謙抑性也凸顯了其作為社會“最後手段”的地位。借鑒日本刑法學者平野龍一教授的觀點,刑法的謙抑性內涵應當包含刑法的補充性、寬容性和不完整性,具體來說,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方法替代刑罰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防止犯罪。

因此,作為下一代互聯網形態的元宇宙平台想要合規經營,必須首先遵守刑法的要求,在合乎刑法的基礎上運營發展,進而去尋求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規定的發展路徑。

(二)科技倫理作為元宇宙的底線

科技倫理是指科技創新活動中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人與人關係的思想與行為準則,它規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體應恪守的價值觀念、社會責任和行為規範。我們對科技倫理的審視和科學道德的反思決定了我們的未來將會走向何處。

猶記得2018年11月左右的人體基因編輯事件所引發的倫理危機和人道主義討論,鑑往知來,我們應當更加謹慎地面對新技術的應用和普及。目前來看,元宇宙平台中同樣存在著突破道德底線的惡性事件,例如前不久在海外某著名元宇宙平台中銷售違禁品的事件,以及我國普遍存在著的,打著元宇宙旗號對辨識能力、自我保護能力較差的弱勢人群,進行詐騙的情形。

毋庸置疑的是,科技應當用於造福人類而非危害人類,但任何科技都存在利弊兼具的情形,對科技倫理的審視如同為利劍加上劍柄,以保障將新興科技作為全人類的財富,用於最有利於全體人類的用途。

關於元宇宙法律合規的內容,我們今天先聊到這裡,後續針對國內預備涉足元宇宙經濟的市場主體,在當下法律環境下應當具備哪些資質、牌照或合規要求進行較為詳盡的闡述,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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