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數字人民幣”

近日,央行正式官宣,數字人民幣交易額突破875億元,數字人民幣APP已經支持深圳、成都、蘇州等國內幾十個城市的數字人民幣支付應用。根據央行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數字人民幣試點場景超過808.51萬個,開通的個人錢包2.61億個,交易額突破875.65 億元。

今年1月18日,海南自貿港某國企通過數字人民幣對公錢包向稅務局成功繳納1.043億元稅款,這是目前罕見的以數字人民幣繳納稅款的實踐,也是截至目前全國最大金額的數字人民幣繳稅業務,引發廣泛關注。

未來已來,數字人民幣正如春雨一般,細潤無聲的進入我們的生活、改變我們的生活。今天颯姐團隊就和大家聊聊數字人民幣的方方面面。

數字人民幣是什麼?

數字人民幣,又稱e-CNY,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數字人民幣就是數字化的人民幣,其同樣是由國家信用進行背書的、具有強制性和法償性的,可以作為一般支付工具使用的法定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說:“數字貨幣的功能和屬性跟紙鈔完全一樣,只不過它的形態是數字化的。”

數字人民幣的意義、定位和職能

數字人民幣對我國的意義:當前,數字經濟是全球經濟增長日益重要的驅動力。根據央行行長易綱觀點,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和應用,有利於高效地滿足公眾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對法定貨幣的需求,提高零售支付的便捷性、安全性和防偽水平,助推我國數字經濟加快發展。

數字人民幣的定位:紙鈔和硬幣(即M0)的替代品,其與現金一樣是法幣,並保持了現鈔的屬性以及主要特徵,滿足了便攜和匿名的需求,有國家信用背書,具有法償性,任何人都不能拒絕接受。

數字人民幣的職能:

  1. 貨幣職能是指貨幣本質的具體體現,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五大職能。

  2. 數字人民幣具有價值尺度的職能:數字人民幣可以用來衡量和表現商品價值。

  3. 數字人民幣具有流通手段的職能:數字人民幣具有充當商品交換媒介的職能。在商品交換過程中,商品出賣者可以把商品轉化為數字人民幣,然後再用數字人民幣去購買商品。在這裡,數字人民幣發揮了交換媒介的作用,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

  4. 數字人民幣具有貯藏手段的職能:貯藏手段指的是數字人民幣退出流通領域,充當獨立的價值形式和社會財富的一般代表而被儲存起來的一種職能。數字人民幣是具有法償性的一般等價物,可用於購買商品,其能夠執行貯藏手段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貯藏數字人民幣與貯藏各種具有價值之物無甚區別。

  5. 數字人民幣具有支付手段的職能:即指的是數字人民幣在清償債務、繳納稅款、支付工資和租金等活動時所執行的職能。 (作為支付手段的數字人民幣功能尚處在試點和開發中,未大規模普及應用)

  6. 數字人民幣具有世界貨幣的職能:數字人民幣的世界貨幣職能指的是其在世界市場上執行一般等價物的職能。傳統觀念認為,要作為世界貨幣,必須是足值的金和銀,且必須脫去鑄幣的地域性外衣,以金塊、銀塊的形狀出現。而在當前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時代,數字人民幣同樣承擔著作為世界貨幣的職能,在我國政府和央行的大力推動下,數字人民幣的海外支付和結算將會更加便捷可靠。在未來,隨著數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也許除金銀外,法定形式的數字貨幣也將發揮著重要的世界貨幣職能。

數字人民幣的核心特徵

  • 雙層運營:

當前,我國對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方式採取了雙層運營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對公眾發行和兌換央行數字貨幣,而是先把數字人民幣兌換給指定的運營機構,比如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商業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同時,運營機構需要向人民銀行繳納100%準備金進行1∶1的兌換。

雙層運營體系和紙鈔發行的原理和基本邏輯是一樣的,這是為了防止數字人民幣對現有的金融體系產生大的影響,同時保障了實體經濟的穩定。

據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介紹,雙層運營模式的另一個好處就是不對商業銀行的傳統經營模式構成競爭,又能推動銀行和其他機構在技術方面的創新:當貨幣生成請求符合校驗規則時才發送相對應的額度憑證,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數字人民幣不超發。

  • 雙離線支付

數字人民幣採用最新雙離線支付技術,可保證設備在斷網時依然可以進行正常支付,提高了數字人民幣使用的便捷性,對老年群體和不喜歡使用互聯網的群體更加友好。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介紹:“只要你我手機上都有DC/EP的數字錢包,那連網絡都不需要,只要手機有電,兩個手機碰一碰,就能把一個人數字錢包裡的數字貨幣,轉給另一個人。數字貨幣在支付的時候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不像現在用微信和支付寶都需要綁定銀行卡。”

  • 可控匿名

匿名,就是要滿足合理的匿名支付和隱私保護的需求。目前的支付工具,無論是銀行卡還是微信、支付寶,都是與銀行賬戶體系綁定的,銀行開戶是實名制,無法滿足匿名訴求。

而可控匿名的目的即保護用戶隱私安全的同時,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數字人民幣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目前,數字人民幣主要通過錢包分級分類和設置子錢包兩種手段保障用戶隱私安全。

在數字人民幣錢包分級分類方面,數字人民幣採用與銀行賬戶松耦合技術,根據KYC程度的不同開立不同級別的數字錢包,滿足公眾不同支付需求。其中KYC強度最弱的錢包為匿名錢包,僅用手機號就可以開立,當然這類錢包的餘額和每日交易限額也最低,只能滿足日常小額支付需求。如果你進行大額支付,就需要升級錢包,錢包餘額和支付限額會隨著KYC強度的增強而提高。

央行不能通過電信運營商查詢用戶用於開立數字人民幣的手機號,來獲取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根據工信部《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九條: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第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因此,用手機號開立的錢包對於人民銀行和各運營機構來說是完全匿名的,只有在有權機關嚴格依照程序出具相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電信運營商才能為有權機關提供相應的用戶數據,進行數據驗證和交叉比對,為打擊違法犯罪提供信息支持。

在子錢包方面,基於銀行賬戶的每一筆線上交易都會留下“數字足跡”,而其中最具關鍵的的就是各類金融信息、消費信息。一些互聯網平台、第三方支付機構正是追踪並獲取了大量用戶的此類信息,才能進行用戶畫像,進行大數據推送。

為破解這一問題,在數字人民幣的線上消費場景,用戶支付信息將會被打包加密處理後,用子錢包的形式推送至電商平台,平台無法直接獲取用戶個人信息。甚至連提供服務的銀行、線下收款的商戶、收取轉賬的個人等都不會獲取支付用戶的個人信息,數字人民幣錢包之間的交易已通過技術和製度實現了匿名化處理。可以說,數字人民幣對用戶隱私的保護,在現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級最高的。

數字人民幣的其他技術特徵:

(1)高安全性:如果真的發生了盜用等行為,對於實名錢包,數字人民幣可提供掛失功能;

(2)多終端選擇:不願意用或者沒有能力用智能手機的人群,可以選擇IC卡、功能機或者其他的硬件;

(3)點對點交付。通過數字貨幣智能合約的方式,可以實現定點到人交付。民生資金,可以發放到群眾的數字錢包上,從而杜絕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的可能性;

數字人民幣面臨的主要風險

  • 法律規範尚不完善

我國當前現有的法律監管體系針對的對像以傳統人民幣(紙幣、硬幣)為主,針對數字人民幣的立法尚待完善。數字人民幣在發行和使用、流通、監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

儘管微信錢包、支付寶等轉賬支付方式得到普及應用,但微信和支付寶並與數字人民幣本質上完全不同。當前試點中的數字人民幣僅限於零售支付,尚未用於結算,因此,數字人民幣在普及推廣過程中仍存在問題。例如在信息網絡領域廣泛存在的黑客網絡攻擊等問題,存在嚴重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潛在風險。

對此,我國的立法和相關研究必須盡快跟上,以保障數字人民幣的推廣和應用。同時,完善和加強關於數字人民幣的相關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樹立數字人民幣的權威。

  • 技術安全存在風險

基於區塊鏈技術誕生的數字人民幣與傳統實體貨幣相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防偽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數字人民幣就是絕對安全和萬無一失的。

數字人民幣是由我國國家信用背書的特殊的虛擬貨幣,因此其與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在技術上有相似之處。海外各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由於技術安全缺陷和漏洞而導致的用戶虛擬貨幣被盜、丟失等案例屢見不鮮。

2014年初,總部位於日本的比特幣交易所Mt Gox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由於技術漏洞而遭受了大規模黑客攻擊,損失了大約740000比特幣,價值相當於4.6億美元。雖然最終找回了20萬枚比特幣,但剩餘的65萬枚卻未被找回。

因此,數字人民幣雖然在技術上與傳統虛擬貨幣不同,其可控匿名性也為數字貨幣的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我們不得不警惕各類網絡攻擊有可能對數字人民幣產生的威脅。

  • 可能被利用作為犯罪對象

當前數字人民幣雖然剛剛進入推廣試點不久,但已經進入犯罪分子的視野,成為違法犯罪的工具。當前數字人民幣主要具有洗錢、詐騙、造假等刑事犯罪風險。

被利用作為洗錢工具。 2022年1月7日,山西省晉城市公安局獲破獲一起利用數字人民幣洗錢犯罪案件。專案民警輾轉福建、廣東兩省,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查明涉案金額上億元,破獲涉及新疆、黑龍江、吉林、湖南、江蘇、廣東、山西等7省份的20餘起冒充公檢法類電信詐騙案件。

經查,該犯罪團伙冒充公檢法人員詐騙得手後,分別在福建寧德和廣東揭陽的團伙成員利用境外聊天軟件同上游犯罪人員溝通聯繫,按照對方要求,通過數字人民幣的形式轉移涉案贓款,隨後通過境外虛擬幣平台,以低買高賣虛擬幣的方式從中非法牟利,涉案金額上億元。

數字人民幣造假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表示:“當前央行已經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假冒的數字人民幣錢包。”數字人民幣也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因此,偽造數字人民幣和數字人民幣錢包,持有並使用偽造的數字貨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偽造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或“變造貨幣罪”等罪名。

在詐騙罪方面,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數字人民幣誕生不久,民眾對數字人民幣認識不足等便利條件,以代為兌換、代為設立數字人民幣錢包等手段作為騙取他人財物的噱頭,從而構成詐騙罪。這種犯罪本質上就是傳統電信詐騙的衍生和發展,數字人民幣還常常在該種犯罪中充當資金流轉的工具。

寫在最後

數字人民幣交易額突破875.65 億元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但嚴格來說,數字人民幣仍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目前開通試點測試的城市地區僅有幾十個,且各種功能還有待開發和加強,很多應用程序依舊只支持微信,支付寶支付。雖然數字人民幣的成熟還需要時間,但未來已經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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