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新證券交易所/ATS(證券替代交易系統)修正提案已經公佈,同時來自專員Hester Peirce的強烈反對。簡介和號召
SEC 新證券交易所/ATS(證券替代交易系統)修正提案已經公佈,同時來自專員Hester Peirce的強烈反對. 該提案規模龐大,正如Peirce 所指出的,它包含了一個根本性的範式轉變,這在SEC 之前的相關概念發布中沒有考慮到,並將推翻之前的不採取行動指導。它沒有明確提到區塊鏈、DeFi、自動做市協議等,但我仍然相信SEC 工作人員很可能會利用其對證券“交易所”的擴展定義來支持SEC 目前關於AMM(自動做市商)構成的弱論點證券交易所。同時,該提案沒有提供任何可以真正“提供” AMM 協議或其他DeFi 系統的人實際上可以遵循的註冊和報告方法——因此,無論提議的更改在何種程度上可能旨在轉向AMM 和其他DeFi 系統變成“證券交易所”,作為監管,它至少是不負責任和輕率的。因為該提案通過對“通信協議”提供新的限制來實現這種擴展,我認為它作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可能是違憲的。
就像說明這個問題嚴重性的一種簡單方法一樣,根據這條新規則,即使是像Etherscan 這樣的區塊瀏覽器也可以被認為是證券交易,因為它可以被認為構成了一個通信協議,買賣雙方可以通過該協議進行興趣交互,用於智能合約傳達導致交易。如果美國證監會確實有這樣意思的結果,那顯然是不可接受的,應該被視為對言論自由的違憲限制。
說了這麼多,這裡是我的初步筆記和想法,我希望這也能激發行業的其他人爭先恐後地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意見,表明DeFi 不應該被這項新提案所涵蓋。我們只有30 天的時間讓人們聽到我們的聲音。
修訂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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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提案的明確目的是大大擴大構成“證券交易所”的範圍以及誰有義務註冊為“ 證券交易所” 或“ 證券替代交易系統”(ATS)。該提案甚至指出,這樣做將推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先前不採取行動信函和指導意見,以安慰某些類型的系統不是證券交易所。 SEC 主席Gensler 提供的解釋更為廣泛(我會說,範圍非常廣泛),稱這些變化旨在“ 涵蓋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各種資產類別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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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的“交易所定義”和範式從“基於訂單”的製度轉變為“基於交易利益”的製度
該提案通過從根本上將SEC 的交易所監管範式從以匹配證券訂單的監管系統為導向的製度轉變為以製定可用協議的監管系統為導向的製度,從而實現擴展,買賣雙方可以使用該協議來交流他們的證券交易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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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提及或適應區塊鏈、DeFi、AMM 等。
該提案未提及區塊鏈、AMM 或DeFi,並且可以說“提供”AMM*(*見下文)的人不可能遵守註冊/報告要求。例如,註冊ATS 的要求之一是識別、跟踪ATS 用戶的訂單並向SEC 報告信息,這些用戶被描述為“訂閱者”——但那些可以說“提供”AMM 的人(無論是那些被認為是礦工、軟件提供商或前端運營商)沒有此類信息。此外,那些可以說“提供” AMM 的人,因為他們不控制AMM 無法確保證券計劃中不可或缺的證券或代幣不通過AMM 進行交易——只有AMM 的用戶可以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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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塊鏈、DeFi、AMM 等的潛在應用。
然而,該提案可以被視為大大削弱了參與AMM 的人沒有交易所/ATS 規則下的註冊和報告要求的論點。
在建議客戶開發或部署AMM 或客戶提供包含如何通過第三方錢包與AMM 交互的信息的網站不構成經營證券交易所時,我的法律分析(並且,我相信,其他律師的分析)集中在現有的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在傳統的“訂單”概念下(與單純的交易興趣表達形成對比),AMM 中缺少訂單放置和訂單匹配邏輯是讓您對這種法律分析感到滿意的一個重要因素。
然而,在這種新範式下,可以說是“提供” AMM 的人(有關這些人可能是誰的更多信息,請參見下文)可能會更有說服力地被SEC 辯稱具有交易所/ATS 註冊/報告義務,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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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作為特定AMM 池中的流動性提供者,可能會被認為該池中代幣(可能是證券)是交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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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 智能合約或提供有關在此類AMM 智能合約中實施的協議的信息的網站,可能被認為是一種通信協議,它通過這種交易利益的通信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
如果應用於區塊鏈、DeFi、AMM 等未解決的問題。
話雖如此,關於該提案如果被採納,將如何或可能適用於AMM 存在許多問題:
“提供”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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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和發布AMM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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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AMM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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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個幫助人們通過第三方錢包使用AMM 代碼的網站,因為該網站提供了有關可以通過第三方錢包發送到智能合約以實現指定用戶目標的協議命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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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和/或(ii) 與(iii) 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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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能夠與AMM 交互的區塊鍊網絡上的礦工或驗證者?
鑑於新規則基本上將規範言論論壇,與第一修正案相比,新規則是否符合憲法?
鑑於,如果AMM 被涵蓋,則不可能遵守,因為此類系統沒有為任何可能“提供”AMM 的人提供足夠的權力和信息來滿足規則,新規則是否違憲?
SEC 是否認為這一新規則包含AMM,如果是,它認為哪些人是“提供” AMM?它是希望他們註冊/報告(目前看來不可能)還是要使用新規則來維持此類系統的存在是非法的?
這對機構間關係有何影響?如果確實涵蓋了AMM,那麼SEC 和CFTC 的管轄權都會受到牽連,因為通過它們進行交易的一些代幣是證券,而另一些則是非證券。在類似的情況下——例如,對掉期的監管——國會已通過立法,在SEC 和CFTC 之間分配權力,以確保每個平台只有一個監管機構。
此外,通信系統傳統上是在聯邦通信委員會(FCC) 而非SEC 的範圍內——SEC 是否通過尋求監管“通信協議”來侵犯FCC 的權威? (感謝Angela Angelovska-Wilson觀察此潛在問題)。
這種潛在的管轄權重疊需要國會參與進來,而SEC 不得在沒有國會意見的情況下越界並創造可能相互衝突的監管制度。
結論
我們不應低估SEC 這種激進而突然的範式轉變對區塊鍊和去中心化金融運動構成的威脅。我們只獲得了微不足道的30 天時間來表達我們的意見——SEC 必須修改該提案,以明確表明它實際上並非旨在禁止創建和部署純粹用於點對點代幣交易代碼或網站(甚至包括區塊瀏覽器)僅提供有關通過此類代碼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交互信息以及有關如何與此類代碼交互的信息。單純的編碼員或單純的網站運營商無法在FINRA 註冊,跟踪分散式自治區塊鏈系統上發生的AMM 系統的身份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遵守ATS/交易所報告和註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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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Gabriel Shapiro
文章翻譯:Block uni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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