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NFT 特殊數字藏品如何合規?

又是一年春節來到,自數年前某大廠開啟“集五福”活動以來,這項活動似乎已經漸漸成為當代春節的“新習俗”。諸多平台的陸續加入與獎金池的攀比加碼,讓這項“集郵”活動逐漸充滿著某種神秘的儀式感。今年新開的“福氣店”成為了集福活動的又一大新亮點:用戶可以在其中使用福卡來兌換數字藏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集五福”活動和21家博物館合作,用戶有機會獲得博物館定制的虎文物福卡,集齊福卡後還能用多餘福卡兌換虎文物數字藏品。

但這項活動令人耳目一新的同時也引發出諸多法律相關的思考,博物館是否有權與大廠合作,利用其館藏文物鑄造數字藏品?實務中如何授權才合規?文物數字藏品有何特殊性?今天,颯姐團隊便和大家探討一下相關問題。

一、館藏文物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在談及博物館是否有權授予與大廠合作發數字藏品前,我們需要明確一個問題:館藏文物的所有權(物權)歸誰?因為,文物作為有體物的財產所有權(物權)與文物的著作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二項之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毫無疑問的是,在我國,作為有體物的文物所有權(物權)歸屬於國家。

因此,博物館對其館藏文物並不享有所有權,而是作為國家授權的國有文物管理者,對其館藏文物享有以有利於文物保護和研究的方式,合理的利用和管理的權利。

二、館藏文物的著作權主體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定義,作品是指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以此定義來看,館藏文物當然屬於著作權的客體,其作者的權利應受到保護。但是由於館藏文物歷史悠久,其作者已經不再能夠成為權利主體。那麼館藏文物的著作權主體究竟是誰?

目前,在對文物進行開發利用的過程中,需要獲得博物館的允許,這是否意味著博物館可以代替作者成為文物著作權的主體呢?學界對於此的觀點是否定的。

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著作人身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可見,對於館藏文物的著作權,博物館有權進行保護。

近年來,館藏文物作為優質的文化資源,受到多方關注。盤活如此龐大豐富的館藏文物資源,使其在當代生活中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能夠創造無法估量的經濟價值與文化價值。

但前提是要釐清博物館與館藏文物的關係,使文物著作權有專門且明確的主體享有或管理,才能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在文物作者及其繼承人不明的情況下,作為國家授權的文物管理者,博物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原作者對館藏文物的著作權等其他權利,進行合理的處分和利用。

三、館藏資源著作權授權

2019年9月份,國家文物局印發了《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文件(下文簡稱《指引》),目的是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盤活用好館藏文物資源,推動博物館逐步開放共享文物資源信息,規范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相關授權工作。該《指引》在館藏資源的授權內容、授權模式、授權流程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指引》第二章第一條規定:“博物館館藏資源的著作權權利有: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可體現在具有再次創作特徵的數字信息資源上。數字信息資源包括以數字化處理的博物館藏品和博物館建築的文字介紹、圖像、視頻、三維模型等,以及對博物館藏品的文化內涵、與藏品相關的文化背景、博物館的文化內容,進行深度發掘和梳理的一切資料的數字化資源。

博物館可以將具有再次創作特徵的數字信息資源的著作權對外授權,獲得相關收益。博物館數字信息資源的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書籍、期刊、畫冊等出版物的內容出版;各類網站及自媒體的內容傳播;影視、動漫、遊戲及視頻開發各種程度和形式的仿製品的設計與開發;各類文化創意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設計與開發。 ”

《指引》第三章第一條規定:“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委託授權。博物館綜合評估自身館藏資源、品牌價值、管理運營水平等實際情況,適當選擇直接授權、委託授權等方式,進行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維護自身權益。”

由此可見,館藏文物的數字藏品授權取得來自於博物館,館藏文物的NFT及其他數字藏品的製作需要獲得其所屬博物館的同意與授權。在實務中,各企業應在與各大博物館的合作協議中明確授權類型和所授權的文物,並約定授權文物的具體利用方式,以防止發生法律糾紛。

而根據《指引》中的相關內容,筆者認為,館藏文物的著作權實際上是由博物館來代為行使的,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指引》已經將博物館視為代為管理館藏文物著作權等其他權利的合法主體,由其來授權其他主體行使文物著作權等相關的權利。

寫在最後

在元宇宙的背景下,數字藏品作為元宇宙經濟體系中的一環,已經成為“兵家必爭之地”。此次某大廠在“集五福”活動中嵌入數字藏品相關板塊,便能夠隱隱透露出未來風向。

然而,新鮮的風能夠吹來機遇的同時,也常常伴隨著危險。館藏文物的“數字藏品化”,能夠不斷激發博物館的活力,適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需要。但此過程衍生出來的權利糾紛也應受到多方主體的重視。只有在釐清權利類型、主體、使用方式及授權鏈條的前提下,才能助力元宇宙的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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