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在線糾紛解決(ODR)誕生於20世紀90年代。隨著互聯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許多人試圖利用互聯網建立虛擬法庭,以大幅度提高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率。然而,這一願望至今未能完全實現。在某種程度上,早期的ODR糾紛解決機制是一種進步,它簡化了原有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但並沒有產生顛覆性的創新。近年來,一些新的信息網絡技術創新如區塊鍊和加密貨幣的普及,為在線糾紛解決提供了新的製度設計。由於區塊鏈技術和陪審員網絡的去中心化性質,這種新興方式被稱為去中心化司法,能夠大幅提高糾紛解決效率。本文主要研究新興的去中心化司法的主要理論原則和早期實踐經驗。
目次
一、去中心化司法的起源
二、去中心化司法理論
三、去中心化司法面臨的挑戰
四、結語
去中心化司法的起源
(一)在線糾紛解決機制與信任問題
市場經濟關係必然產生衝突,需要建立一定的機制來解決,這種解決機制需要與社會經濟條件保持一致。 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促使了新型的交易技術和新型糾紛產生,同樣也催生並發展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以下簡稱ODR),即使用技術公平高效地解決衝突,並填補“數字司法的空白”。
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有一些公司如iCourthouse 嘗試用綜合人工智能來解決民事糾紛。 21世紀初,eBay 為解決用戶糾紛,專門設立了一個眾包型社區法庭(ECRF)。 ODR 早期被視為調解和仲裁等傳統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以下簡稱ADR)的重大變革。卡什和里夫金在糾紛解決機制中引入了信息技術作為“第四方”。該方式重點在於突出信息技術在引導訴訟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方面的作用。
ODR 可以使各種協議在沒有任何人主持的情況下達成,這與之前的ADR 相比,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法律轉向”,該過程通過服務器來進行操作,並且能夠促使各方之間達成有效協議。儘管ODR 相較於傳統司法有較大優勢,但其發展仍受到了諸多限制。除了ODR 設計本身的原因,還存在其他問題,如對於適用範圍的限制。大多數自動談判系統是由私人公司開發,達成的協議本質上仍屬於合同性質,只有衝突各方在協議上簽字,協議才能被付諸強制執行。因此,ODR 本身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即使ODR 作出了某項決定,也不一定會被各方接受和執行。由於ODR 缺乏司法權威,它僅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保證解決方案得以執行,如糾紛發生在保險公司之間或eBay 等大型交易平台上的消費者之間。
拉比諾維奇·艾尼和卡什指出:“ODR 成功地實現了充分的信任、專業、便捷和效率。”缺乏其中任何一個要素,該制度就無法運行。糾紛解決的關鍵在於合法,但其根本前提是當事人對製度的信任、對程序的信任以及對結果公平的信任,並願意在此基礎上遵守結果。為了推廣ODR 制度,需要選取一個權威機構來啟動該程序,跟踪實施,並確保其公平有效地運行。然而,權威式糾紛解決方式通常成本昂貴,且存在信任問題。例如,德法因斯和魯西認為有效的司法不僅要提供良好的實體和程序規範,還應該激發公民的信任和尊重。保障司法權運行,不僅應從司法系統的內在維度去考量,法律和經濟學文獻也表明,它還有賴於對司法機構的信任。
(二)區塊鏈與智能合約
2008年10月,化名為中本聰的作者在一個密碼學在線論壇上發表了一篇論文,該文章試圖開發一個去中心化的類現金電子支付系統,解決了在沒有中心機構的情況下如何建立和轉讓貨幣數字產權的根本挑戰。
區塊鍊是一種特殊的分佈式賬本技術(DLT),是一種跨多個數據存儲記錄和共享數據的方法,其中每個數據存儲區都有完全相同的數據記錄,並由一個稱為節點的分佈式計算機服務器網絡共同維護和控制。系統中不存在一個公認的驗證機構,而是依賴於分散的匿名驗證網絡,來維護和更新分類賬目的副本。區塊鏈技術的關鍵創新是驗證者根據正確的交易記錄以巧妙的方法達成共識,這種共識有兩個要求:(1)用戶不會重複消費貨幣;(2)信任驗證器可以準確更新分類賬目。區塊鏈技術一開始應用在金融領域,包括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然而,區塊鏈也為ODR 早期的信任問題帶來了潛在的答案,即信任可以通過數學算法產生。
2015年,以太坊區塊鏈的推出將智能合約的概念帶到了主流世界。智能合約是在滿足條件時自動執行的程序,智能合約中編碼協議不可撤銷地發生效力,無須一個中心機構執行該協議。通過這種方式,區塊鏈可以處理協議並減少參與者的投機行為,還可以提供傳統ODR 所缺乏的法律確定性。區塊鏈將糾紛解決機制編碼為智能合約,就能保障其規則得以執行。
(三)博弈論、機制設計與密碼經濟學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經濟協調是組織和製度相結合的結果,如公司組織、俱樂部組織、公地制度、市場製度、法律制度、貨幣制度、參與者制度。這些組織和製度本質上是規則係統。經濟協調是指在規則係統內調整激勵措施。
機制設計可以被視為經濟理論的“工程”部分,設計者從一個期望的目標著手,然後通過設計機制(激勵措施)來實現該目標。這需要係統地審視各種價值設計,以及機制如何影響那些為實現自身目標而行動的各主體之間的關係。
早期ODR 試圖利用信息技術來構建。原則上,他們並不依賴於固定的機制設計,比特幣是一個成功的例子,機制設計可以有效地激勵匿名計算機的分佈式網絡就賬本的單一狀態達成共識。這門結合密碼學和經濟學理論創建去中心化網絡的新學科被稱為密碼經濟學,被視為機制設計的一個分支。
在中本聰的開創性設計之後,人們意識到了區塊鏈在構建經濟和社會制度方面的潛力。密碼經濟學學者繼而探索設計方案,使人們能夠按照預期目標行事。因此,區塊鏈也是一種創建和執行經濟行為規則(智能合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技術。有關密碼經濟學的設計方案能夠適用於社會各個領域。它通過適當激勵舉措達到預期目標,為權威機構缺席時參與者行為規則的構建提供了一種創新方式。如下所述,密碼經濟學也可能創制出去中心化司法的法律秩序。
去中心化司法理論
(一)去中心化司法的定義
部署在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能夠提供法律上的確定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即智能合約能夠按程序自動運行,但不能處理涉及主觀性的問題。例如,愛麗絲與鮑勃簽訂一個網站建設的合同,若雙方就合同的主觀性內容產生糾紛,單靠智能合約是無法解決的。若代碼自身無法確定交付的網站是否符合愛麗絲的審美和功能需求,當合同存在瑕疵時,計算機代碼對於其在法律上的確定性無能為力。因此,智能合約必須包含一種裁決機制,來解決涉及主觀性問題的糾紛,以免在系統中出現某種失誤。為保證法律確定性和去中心化,需要創制能由智能合約完成的公平、中立和高效的方法。去中心化的解決機制能夠以符合公平和效率的方式解決涉及主觀性問題的糾紛,這說明它具有何種特質?
從法律認識論的角度來看,法院訴訟被認為是一種認識引擎,一種從一系列複雜的線索和證據中找出真相的工具。法院系統的核心是作出公正的判決,經常判無辜者有罪和有罪者無罪的法院將無法取得公眾的信任。除了判決準確性之外,其他重要標準還包括效率和道德。效率主要與成本和速度有關,法院應當經濟、迅速地作出正義的判決;道德則是指判決應當符合社會價值中的公平正義。
綜上可知,司法系統的核心在於:如何設計一種機制,能夠有效地、符合社會道德方式地作出公正判決?
審判制度隨著不同時期社會的技術和道德水平的變化而變化。在古雅典,判決由大量隨機挑選的公民進行公投決定;中世紀的商人法院是依據當時的商業習慣法由商人充當法官組成的;現代法律制度將司法權交給專業律師和法官。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互聯網極大地改變了世界經濟體系,提高了人類組織社會合作的能力,全球一體化使人們能夠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在線協作。隨著時代發展,群體智能成功地創造出了維基百科等協作百科全書、Linux 等複雜系統以及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系統。
群體智能能夠引導ODR 的變革。去中心化司法領域尋求利用區塊鏈機制,建立高效、公平的數字時代新型糾紛解決機制。去中心化是指該過程完全由平等主體驅動,並基於區塊鏈技術,不被任何參與者控制。由於這種設計本身遵照了適用對象的公正理念與條件,相較於傳統司法,更容易實現公正。
(二)去中心化司法的特徵
筆者認為,一個合格的去中心化司法機制,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基於區塊鏈技術建立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第二,基於密碼經濟學的機制設計;第三,具有公正感。
1.去中心化和法治
法治是法律秩序產生和持續的必要特徵。法律的產生應當遵守社區成員事先設定的規則,並平等適用於所有公民,對同樣案件應採取同樣的程序,不論當事人是黑人還是白人、富人還是窮人。根據哈德菲爾德和溫加斯特的觀點,法治有以下六個特徵:第一,裁決的邏輯公開;第二,制度化解決糾紛;第三,決策邏輯穩定;第四,案件結果可預期的製度保障;第五,決策機制客觀,不受各方當事人等級或地位影響;第六,可以根據公眾意見改進規則。
在現實世界中,社會建立了製衡機制和官僚程序,以防止強權參與者不當影響法律體制以獲得他們意欲的結果。在數字世界中,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以下簡稱DAO)類似一個穩定的官僚組織。 DAO 實際上是一組綁定在一起的智能合約,一個根據特定規則和程序運行的數字組織。 DAO 中的決策程序直接用計算機代碼編碼,部署在分散的計算機網絡上。成員可以通過類似合作社或民主參與者的投票方式參與決策。程序與區塊鏈的不變性和社區公眾的治理權相結合是去中心化司法的一個關鍵特徵。以太坊等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所構建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符合溫加斯特和哈德菲爾德所稱的法治特徵:
(1)裁判邏輯公開。作為開源項目,去中心化司法系統將其代碼部署在公共區塊鏈上,任何人都可以檢查和復制。
(2)制度化解決糾紛。去中心化司法系統中不同的法院處理不同類型的案件,每個法院都有一套明確的證據規則以及判決標準。
(3)決策邏輯穩定。去中心化司法系統的一般程序規則和每個法院的具體審判規則都趨於穩定,不會頻繁改變。
(4)案件結果可預期的製度保障。法院在過去的判決中積累的指導意見和判例有助於預測特定案件的判決結果。
(5)決策機制客觀。當用戶以假名(如一個以太坊公共地址)與去中心化司法系統進行交互時,當事人和陪審員的真實身份就隱藏了起來,這有助於作出客觀裁決。
(6)可以根據公眾意見改進規則。去中心化司法系統可以允許用戶就該系統的基礎協議提出改進意見,包括設立新的法院、制定法院規則、確定裁決費用以及軟件開發等。
這些特徵保證了去中心化司法符合人們對司法所期望的兩個關鍵特點:首先,系統是值得信賴的。由於區塊鏈代碼的整個程序(證據審查、陪審團意見和判決執行)均以完全自動化和不變的方式運行,保證決策過程完全按照代碼所設定的方式進行,不會受到具有“特殊決策權”參與者的干擾,任何參與者或機構都不能單方面或任意地干涉決策過程。其次,系統由社區公眾管理(通常由持有加密代幣的用戶組成)。更改程序內容必須通過投票進行,有關如何執行規則更改的信息對網絡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是公開的。
這些特徵的結合賦予了去中心化司法的關鍵特徵:公民平等、具有可預測性和社區公共治理。這構成了評估一個糾紛解決機制是否符合去中心化司法要求的第一個考察要點,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糾紛解決程序是否編碼為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2)其是否符合哈德菲爾德和溫加斯特所要求的法治特徵?
(3)系統是否存在用戶改進治理機制、完善系統的治理機制?
(4)是否有參與者擁有改變程序的“特殊權利”?
2.去中心化司法的密碼經濟學激勵措施
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前提是法官或仲裁人員必須肩負誠實信用的義務,法官或仲裁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禁止收受賄賂或作出可能導致偏袒某方的行為。相反,去中心化的司法機制不依賴於參與者的道德水平,而是依賴嚴格的經濟激勵。去中心化司法期望參與者能夠誠實行事(決策保持中立)並非基於道德,而是基於相應的製度規則:只有誠實行事才能保證自身的經濟利益。
代理人的理性、利己行為可以帶來理想的社會效果,這一觀點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對“看不見的手”的隱喻,並且這是代理理論的基礎。中本聰關於比特幣的開創性論文以該理論為基礎,認為只要經濟激勵設計正確,許多匿名的代理人就會合作維護貨幣交易的分佈式賬本。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基於類似的原理:代理人(程序的參與者——譯者註,下同)利用他們的“計算能力”(時間、技術等)在網絡中解決糾紛,表現越好,獎勵就越高。雖然這些機制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不依賴於對代理人“做正確的事情”的道德期望,而是依賴於調整經濟激勵以促進達到預期的目標,即使個體行為有偏差,也會在總體上產生理想的結果。
去中心化司法機制的早期模型靈感來源於博弈論者托馬斯·謝林提出的“焦點”概念。謝林將其描述為“每個人對其他人期望他做的事情的期望”。換句話說,焦點是人們在無法溝通時傾向於選擇的解決方案,因為這對人們來說習以為常。焦點概念可以用這樣一個例子來說明:考慮一個具體場景,其中多個參與者必須獨立選擇以下數字中的一個:3785、4903、5232、9864、3927、1214、1000、2783、4287、3893、2398、8538。參與者被告知,如果他們選擇與大多數人相同的數字,他們將賺取20美元。如果他們選擇不同的數字,就沒有收入。在這種決策場景下,大家往往都選擇1000。即使12個選項中的任何一個都同樣可以被接受,但大家傾向於選擇1000,因為他們希望其他人也選擇該選項。在這種情況下,1000是焦點,也是眾望所歸。
現有的去中心化司法平台,如克萊羅斯(Kleros)、阿拉貢(Aragon)要求用戶存入一種加密代幣,並將加密代幣作為押金。從所有存入代幣的用戶中隨機選擇一定數量的陪審員,一旦被抽中,陪審員將獨立分析案件證據並投票給他們認為正確的一方。如果陪審員與大多數人投票一致,他們將獲得加密代幣的獎勵;如果他們與大多數人意見不一致,將受到扣除代幣押金的懲罰。由於與個人利益相關,陪審員就會被激勵,從而對糾紛中可能達成共識的真相進行投票。此時,真相就是陪審員為了獲得報酬而傾向於共識的焦點。
與其他加密經濟協議一樣,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存在許多博弈論防禦措施,以抵禦惡意用戶的攻擊。有些用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濫用機制,促使去中心化司法平台採用了更優的機制設計,即用戶在一味尋求其經濟利益,罔顧陪審員行為道德的情況下能夠作出公平的裁決。試圖破壞該機制的用戶(例如,收受賄賂或在沒有審查證據的情況下投票)會因為與多數投票不一致,從而導致經濟損失。相反,行為誠實的用戶(例如,不收受賄賂,在審查證據時採取適當的謹慎措施等)會與大多數人投票一致,從而獲得經濟收益。
因此,評估一個糾紛解決機制是否符合去中心化司法特徵,第二個考察要點是:機制設計是否產生了經濟激勵,使該系統作出公平裁決,而不必考慮用戶的道德水平?
3.公平
法院系統的核心價值在於審判結果公平公正。公平是一個很難定義的概念,哲學家對公平有不同的定義。丹尼爾·迪莫夫一直致力於開發一個模型,用於評估眾包在線糾紛解決機制(CODR)中的程序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確定某一特定程序是否有助於公正結果的若干標準。迪莫夫審視了兩種類型的程序公正:客觀程序公正(程序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歐盟消費者替代性爭議解決指令》定義的公平標準)和主觀程序公正(個人對程序公正性的主觀看法),然後將其合併到一個框架中,該框架可用於評估糾紛解決程序的整體公正性。迪莫夫的框架認為,可以從十四個方面評估眾包在線爭議解決系統的公正性:
(1)專業性:中立的第三方應具備糾紛解決領域的必要知識和技能。
(2)獨立性:陪審員在裁決糾紛時必須不受任何脅迫。
(3)公正性:中立的第三方不得對某些當事人或糾紛標的的某些要素有任何內心的偏見。
(4)透明性:糾紛解決過程應該公開,必要時可以復現。
(5)公平聽證:應向各方提供一份通知,告知其糾紛解決程序的啟動,並提供機會陳述其觀點以及反駁對方。
(6)平衡性:應消除先前雙方財務狀況和計算機技能方面存在的不平衡。
(7)合理的程序期間:糾紛的裁判結果應在糾紛解決機構收到完整起訴文件之日起90個日曆日內作出。
(8)提供理由:陪審員必須向當事人說明裁決依據的理由。
(9)過程控制:增加對案件信息的管理利用,這些信息將構成裁決的基礎,從而加強程序公正性。
(10)決策控制:各當事人能夠對第三方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
(11)一致性:糾紛解決程序必須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給予各當事人相同的時間安排。
(12)準確性:糾紛解決過程中使用的案件事實信息由雙方事先約定。
(13)可糾正性:糾正決策的機會加強了決策過程公平性。
(14)倫理性:符合道德標準能夠提高程序公平性。
對這些標準的評估有助於判斷糾紛解決過程的公平性,一個去中心化司法機制需要符合其中多數標準。
因此,對於評估一個糾紛解決機制是否符合去中心化司法的要求,第三個考察要點是:機制設計是否能夠確保程序和裁決的公平性?
為了符合去中心化司法的要求,ODR 需要符合以下特徵:
(1)該機制為部署在區塊鏈上的DAO。該程序完全自動化,並在智能合約中編碼。參與者可以通過具有明確規則的機制對系統進行更改。
(2)該機制使用密碼經濟學來激勵參與者作出公正裁決,不依賴於參與者的道德。
(3)該機制有一個公平的程序,並作出公平的裁決。
去中心化司法面臨的挑戰
作為一個新的行業和研究領域,去中心化司法面臨著許多挑戰。
(一)技術挑戰:去中心化司法可行嗎?
去中心化司法依賴於博弈論和機制設計,以便更有效地作出公平的裁決。然而,如何更好地設計該機制仍有待討論:
(1)密碼經濟學能否創建一個既有效又安全的去中心化司法機制?
(2)激勵措施是否能引導一般用戶(其行為可能偏離理性)按照機制設計行事並作出公正裁決,同時又能把另有所圖的用戶和故意搗亂的用戶排除在外?
(3)謝林點(焦點)是不是去中心化司法機制的最佳設計理論?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更好的博弈理論?
(二)市場挑戰:去中心化司法是否能產生經濟效益?
網絡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小額糾紛的興起,需要一種比傳統ODR 更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關於去中心化司法機制的經濟可持續性,以及從長遠來看,該機制在哪些方面可以產生更大的影響,存在以下問題:
(1)去中心化司法機制能否設計一種更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法,以便適用於當今缺乏有效解決方法的大量小額索賠糾紛?
(2)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如何推廣適用?
(3)體現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價值的商業模式是什麼?
(4)去中心化的司法機制是否只適用於數字糾紛領域?可否被傳統司法機構使用?
(5)與人工智能等其他新興糾紛解決技術相比,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在市場上的地位如何?
(三)法律挑戰:去中心化司法合法嗎?
去中心化司法機制的運行邏輯與傳統法院構建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建立在《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之上的仲裁框架背道而馳,該公約對於一個裁決能否在成員國中得以執行設置了諸多條件。去中心化司法的新形式對傳統法律和區塊鏈法律之間的關係提出了許多挑戰,其中一些關鍵問題包括:
(1)從現實法院對待其裁決效力的角度來看,去中心化司法是否合法?
(2)根據《紐約公約》作出的裁決是否可以接受現實法院的司法審查?
(3)去中心化司法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仲裁的實質性正當程序原則,如獨立性、公正性、管轄權、有效性、可及性、自由、合法性、專業知識和程序公平性?
(四)道德挑戰:去中心化司法公平嗎?
去中心化司法是一種全新的糾紛解決方法,它引入了經濟激勵措施,而不依賴決策者的道德水平。為了蓬勃發展並獲得認可,它必須讓公眾和決策者相信它在解決糾紛時遵守了實現公正的條件。一些新出現的問題包括:
(1)評估去中心化司法機制的標準是什麼?
(2)在某些領域或類型的案件中,適用去中心化司法機制是否更公正?
(3)某些特定文化領域或社區是否更可能將去中心化司法視為解決糾紛的公平方法?
結語
2001年,在線糾紛解決之父伊森·卡什指出:“技術產生糾紛的力量超過了技術解決糾紛的力量。”在此背景下,去中心化司法作為一個新的糾紛解決方式應運而生。
本文介紹了去中心化司法的概念、前身、定義和未來的挑戰。
第一部分分析了去中心化司法誕生涉及的一些學術領域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從理論角度來看,去中心化司法來自密碼學、計算機科學、博弈論和群體智能領域的研究。
第二部分介紹了去中心化司法的主要特徵。將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定義為:符合法治特徵的分散化自治組織依靠密碼經濟學設計激勵措施,採取公平的程序獲得公平的裁決。
第三部分提出了去中心化司法成為可行、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所面臨技術、市場、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挑戰。互聯網的出現帶來了新的規則,這些規則以信息法的形式出現。這是一個習慣規則和技術標準體系,由全球互聯網上互動的用戶制定。該系統跨國界運作,獨立於國界和國內法。在線服務提供商通過限制在數字平台上執行的操作類型,單方面將信息法強加給其用戶。但這些規範並不是用戶意願的直接表達,僅代表負責維護平台的人員的利益。
目前,在線糾紛解決平台並沒有產生巨大影響,因為它們僅僅利用數字工具來簡化舊的法院程序,而不是思考如何使用數字工具重新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如能夠產生數字法治能力的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啟用了一種新機制,該機制依賴於技術手段來規範人的行為。區塊鏈協議建立的規則是由公共社區製定的,並且必須通過網絡參與者的分佈式共識機制來執行。區塊鏈創造了一套全新的法律系統,該系統由自動執行的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組織管理的規則組成。對這個新系統,有人將其稱為萊克斯密碼學(Lex Cryptographia),獨立於第三方機構或中間運營商運行。基於創新的密碼經濟體系的去中心化司法機制可以提高解決糾紛和執行裁決的效率。但能否被廣泛採用,還需要滿足人們對法治的追求,即透明、問責、可及、公平和正當程序。
去中心化司法尚處於發展初期,有很大的創新和改進潛力。其目標明確,即創建一個互聯網時代原生的基礎治理機制。正如加密貨幣為無銀行賬戶的人提供銀行服務一樣,去中心化司法可以幫助“未獲得公正的人”獲得公正。
作者:費德里科·阿斯特(Federico Ast),克萊羅斯(Kleros)司法區塊鏈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本文是作者參加盧森堡馬克斯·普朗克程序法研究所召開的“區塊鏈與程序法:去中介時代的法律與正義”研討會的部分發言內容。布魯諾·德法因斯(Bruno Deffains),巴黎第二大學教授。
-END
文|[阿]費德里科·阿斯特、[法]布魯諾·德法因斯
編譯|張智豪 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本文原載《中國應用法學》2021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