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周杰倫4月1日上了熱搜,有媒體報導,因為他持有的價值300多萬元人民幣的數字藏品BAYC #3738NFT被盜了。此事件讓NFT虛擬資產的安全性以及監管問題再次被公眾普遍關注。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宇給出的治理建議是,將NFT的“技術層”和“應用層”從法律上切割開來,針對NFT潛在的廣泛應用,建議實行分場景、分類型、動態調整的“敏捷治理”。他指出,NFT的發展必須充分汲取國內虛擬幣發展的前車之鑑,從一開始就追求與洗錢、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斷根”。
周杰倫社交賬號截屏
近年來,非同質通證(Non-Fungible Token,簡寫為NFT)逐漸引起國內外的密切關注,NFT市場迎來了“爆發之年”,“元宇宙”的活躍更使其“鮮花著錦、烈火烹油”。與此同時,NFT的風險也越來越受各界關注。
最近一位著名藝人聲稱價值不菲的NFT被盜,反映出NFT的安全性仍存在一定缺陷;微信、支付寶等互聯網平台加大了對數字藏品平台整頓的力度,折射出數字藏品二次交易和二級市場尚未獲得充分的合法性基礎,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NFT的複雜風險仍然難以充分預測和掌控。
儘管同為“token”,同樣在以太坊獲得最主要的動能,非同質通證與同質通證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模板”。
同質通證預設的原型是“貨幣”,此後則延伸至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因此許多同質通證天然地具備強烈的金融屬性;非同質通證預設的原型是“物”,標記特定物品或稀有物品(目前多為數字藝術品或虛擬數字形象),往往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
“標記”的維度賦予了NFT更廣闊的應用場景和更豐富的利用潛力,但也意味著NFT的風險可能更隱蔽、更複雜,精準治理的實現也更具挑戰。
深入認知NFT:
不是數字代幣,更不直接等同於“數字藏品”
治理NFT,需要首先深入認識NFT。 NFT遠不等於一般的數字代幣,更不直接等同於“數字藏品”。
NFT不僅可以應用於數字文化藝術市場,更可以被廣泛應用於製作幾乎任何具有唯一標記及限定數量的可追溯電子憑證,在物流服務、教育管理、電子政務、智慧司法等眾多領域均有應用潛力,理論上還可以承載精細的數據開發利用收益分配機制,助力數據要素市場發展。
正因如此,NFT必須首先從定性上“去金融化”,在現行法律規範及監管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迎接更廣闊的天地。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委《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一概禁止,對包括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在內的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通知》的監管範圍不僅是針對“虛擬貨幣”,更將“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概念亦囊括其中。
如果在定性上不與虛擬貨幣及其他公鏈加密資產徹底切割,NFT恐怕亦難逃數字代幣之覆轍。
如果直接將其限定為“資產”或“財產”,恐怕不僅將人為堵塞NFT的應用途徑,還將不利於將NFT與各種設計時就瞄準虛擬貨幣的數字代幣進行有效切割。這種切割並不意味著NFT只剩下了“數字藏品”這個領域,更豐富的可能性正需要業界在監管政策的指引下積極發掘和實現。
NFT未來的“敏捷治理”:
分場景、分類型、動態調整
在未來的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中,NFT的底層技術比既有的應用更重要、更關鍵。
標記功能與智能合約的結合,可以藉助區塊鏈完成相當複雜的操作,締造豐富而靈活的權益結構及控制體系。
因此,一個值得探索的方向是將NFT的“技術層”和“應用層”從法律上切割開來:一方面,NFT技術將有可能成為未來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重心之一,需要我們“加快推進核心技術突破,為區塊鏈應用發展提供安全可控的技術支撐”;另一方面,針對NFT潛在的廣泛應用,建議實行分場景、分類型、動態調整的“敏捷治理”。
根據NFT在不同區塊鏈類型、不同應用場景中的風險評估結果,穩妥有序地開展和推進業務試點。
可以率先在若干風控機制較完善的聯盟鏈範圍內展開探索,尤其如果能結合NFT的技術特點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需求,推出可流轉電子證照、票據、資格、配額等與社會民生直接相關的產品與服務,更有利於為NFT打開局面。
相關探索可以在“監管沙盒”內進行,監管規則、治理措施與試點業務可以實現同步發展。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成熟一種業務則放開一種業務,成熟一種場景則支持一種場景,監管者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監管政策,這種謹慎探索、漸進發展的路徑幾乎是NFT目前唯一有望實現的合法發展道路。
NFT業務和市場的發展必須充分汲取國內數字代幣領域的前車之鑑,從一開始就追求與洗錢、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斷根”。
只有在“敏捷治理”基本成型、風控機制整體成熟的基礎上,NFT品類、業務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才會看到曙光。
作者:蘇宇
《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