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認定比特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

近日,本人作為被申請人代理律師的一起委託管理比特幣糾紛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關於委託購買比特幣合同是否有效這一爭議焦點,仲裁庭認為:本案合同並非違法合同,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於∶

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目前並無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包括BTC 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禁止流通物不得進行交易。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目前,我國並無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比特幣的交易活動。

再次,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 號)並未禁止所有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禁止作為非法金融活動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同樣是禁止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依據該公告第1 條的界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然而,本案合同屬於自然人之間一方委託另一方管理虛擬貨幣,雙方屬於委託合同關係,即申請人為委託人,被申請人是受託人,雙方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虛擬貨幣。本案合同並非上述文件所明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和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不適用上述規定。故此,本案合同並未違反上述規定,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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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北京仲裁委的裁定,符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應有之義。 《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僅僅是強調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但並未完全禁止作為虛擬財產交易。 《通知》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相關”業務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的,才應當受到管制,而並非全部業務,此外對“業務”一詞如何理解也需進一步探討,起碼來說,委託保管的行為,並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法無禁止即可為。 《通知》規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只有投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才能導致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則民事行為有效,有效的後果就是受到法律保護。須當注意,如果認為一切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無效,就沒有必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的”這句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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