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NFT平台如何防範版權漏洞?

“挖坑式”NFT維權層出不窮

原標題:《又現版權漏洞,NFT平台還有救嗎? 》

NFT行業內捲程度,絕不亞於任何一個行業。已出現競爭對手之間的互相抹黑,甚至出現了系列訴訟案件。 “挖坑式”NFT維權層出不窮。各平台一方面要追逐大IP的光環和獨家,另一方面還得面對消費者的瘋狂和失落。

今天就颯姐團隊代理、協助處理和觀察到的現象進行抽象總結,給諸位老友提個醒,盡量減少糾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 “九曲十八彎”之轉授權

傳唱度高的歌曲,人見人愛的動漫,其身價自然高聳。初期的NFT平台還在打信息不對稱,不少傳統藝術家和畫廊等對於NFT處於試水階段,不太懂技術,又看著海外同行眼熱,彼時拿授權相對比較容易,幾乎喝場大酒就能搞定。但可惜的是那時候NFT平台多為毛頭小子們的草莽平台,授權合同粗糙到不忍直視。對於NFT鑄造和銷售必備的複制權和信網權並無直接約定,埋下了隱患,導致後續糾紛爆發。

我們看到過各種奇葩授權,就不一一展示了(主要是太有特色,怕對號入座)。提示諸位,在簽署IP授權協議時,注意以下幾點:

(1)詢問權利人是否是作者,如權利人係作者,可要求其提供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

(2)若對方不是作者,詢問其如何取得授權,要求其展示取得權利的合同,並察看上游權利來源,判斷信網權和復制權是否一直流轉完好。注意審查授權鏈條是否完整,防止出現授權人自身就沒有權利的尷尬局面。否則,一旦鑄造發售NFT,持有人的權利無法保障,一旦在社群內發酵,將發生涉眾風險。

(3)留存談判的痕跡,如微信聊天記錄;

(4)盡量爭取獨家,確保稀缺性;

(5)次選優先發售,後發售者須間隔一段時間且不能一模一樣;

(6)注意授權時間,如今有些判決書誤導NFT為物權,又不給予“權利用盡”(非法律粉,請直接問本單位法務),最終購買者和平台會出現巨大矛盾,務必提前在註冊協議中說明。

二、維權路徑的選擇

好不容易,A平台爭取到了發行NFT的相關著作權授權,結果IP方背信棄義,對雙方的授權合同略作修改又授權給了平台B、C、D發行NFT。導致該IP項下的NFT價格下跌,持有人倍感失落,甚至出現客訴。在這種情況下,獲得著作權授權的A平台是否可以起訴其上游IP方? A是否有權起訴B、C、D?

需要分情況討論。

(一) 非專有使用權重複授權時,在先被許可人之困

當IP方對A平台是非專有使用許可時,IP方有權就同一項著作權財產權進行多重使用許可,即有權許可平台B、C、D使用,因此,IP並未對A違約,A無權主張IP方違約,也無權起訴B、C、D。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A不僅受困於非專有使用許可可能導致的稀缺性不足,而且因無法預測、控制、決定更多的B、C、D甚至E、F、G平台就同一作品在不做任何改編、修改的情況下,直接以該作品發行海量NFT的可能,從而該作品NFT可能構成三協會倡議中提及的“不通過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進而引起監管部門對基於該作品鑄造發行的NFT進行一體化監管,強制下架等措施,並引發涉眾風險。

(二) 專有使用權重複授權時,在先被許可人如何維權?

1、向著作權人主張違約或侵權

當IP方對A平台進行專有許可的情形下,顯而易見,A有權起訴向其授權的IP方。例如某畫家自己創作的版畫作品,直接授權給NFT平台鑄造發行,合同約定為專有使用許可,許可內容包括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卻又授權他人就同一作品進行NFT發售,授權的權利內容同上,那麼,平台A可直接起訴這位畫家,案由是違約之訴,至於是否能提起侵權之訴還存在一定爭議,但颯姐團隊認為侵權之訴也有請求權基礎。

違約之訴的理由顯而易見,按照約定,在專有許可的情形下,著作權人按照約定不得就同一表達再行許可第三人專有或者非專用使用。

颯姐團隊認為,侵權之訴的請求權基礎是,IP方侵犯了A平台的專有使用權。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例,因為IP方在明知已授予A平台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使用權的情況下,再就相同的權利進行許可授權平台B、C、D,無疑侵犯了在先被許可人A平台的專有使用權。

對於這一情況下,對於享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的認定,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在甲公司與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再審案件(案號: (2021)京民再77號)中,北京高院認為先簽訂合同的被許可方享有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裁判理由為:“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某甲公司在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間享有涉案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且某甲公司獲得該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時間明顯早於某乙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時間。故根據前述規定,在未經某甲公司許可的前提下,某乙公司在此期間通過其運營的“XX網”手機客戶端對涉案作品進行傳播,侵害了某甲公司享有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

2、可要求在後被許可人停止侵權,在後被許可人具有侵權故意時,可主張損害賠償

那麼,另一個問題隨時而來,在先獲得專有許可的A平台,能否起訴在後獲得使用許可的平台B、C、D,要求其停止侵權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呢?

如前所述,A平台享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使用權。因此,在先被許可主體A平台已取得專有使用權的情況下,在後的被許可平台B、C、D未經A平台的許可行使該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使用權,侵犯了A平台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使用權。

那麼,A平台應向B、C、D主張何種權利呢?一是有權要求B、C、D停止侵權。一般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停止侵權並不以侵權人存在過錯為前提。前述(2021)京民再77號再審民事判決也持此觀點。二是在能證明平台B、C、D主觀上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主觀過錯的證明,是一個技術活,在本普法文章中不做展開,有需求的讀者可聯絡颯姐團隊提供支持。)

三、被忽略的音樂作品

受海外NFT市場的影響,國內NFT主流還是圖片類或視頻類,圖片以炫酷頭像為主,視頻百花齊放。為減少侵權作品上傳導致的法律風險,合規的NFT公司有專門的審查崗,在圖片庫裡每天辛苦地檢測是否存在侵權作品上傳。殊不知,音樂作品,被製作為NFT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在我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議是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應當與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也就是說,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就其管理的音樂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簽訂合同,向使用者發放許可證並收取使用費。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的權利,按照該協會《章程》第九條的規定,包括: (1)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2)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廣播;(3)使用音樂作品製作、複製、發行錄音錄像製品;(4)使用音樂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5)以攝製電影或者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音樂作品固定在載體上;(6)以信息網絡傳播的方式向公眾提供音樂作品;(7)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音樂作品的使用。也就是說,為保護音樂的多樣性,向中國音協支付使用費即可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便捷高效。

但這裡值得注意NFT平台經營者註意的是,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前所述,在僅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的非專有許可的情況下,NFT平台可能面臨相應NFT稀缺性不足、監管及涉眾風險等。

寫在最後

NFT行業還在持續發展之中,在數字經濟大潮裡,將文化產品與科技相結合是一次有價值的實踐。我們期待行業健康發展,不希望行業異化為非法集資和傳銷的重災區,請諸家平台守住初心,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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