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礦機”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這類風險要防範

現代快報訊,近日,江蘇省連雲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比特幣” 礦機” 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相關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要求返還租金和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請求

許某是一家網絡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經人介紹與許某認識。 2019 年9 月7 日、8 日,鹿某累計向許某個人銀行賬戶轉款35 萬元,剩餘3 萬元鹿某稱已通過虛擬貨幣支付。同年9 月26 日,雙方簽訂《比特幣礦機租賃協議》,約定鹿某租賃許某比特幣礦機360 天,租金38 萬元。還約定許某收取礦機維護管理費能夠產生收益,協議租賃期限屆滿次日按鹿某實際支付的租金全額返還,以當日同等價值的交換租賃礦機算力替代履行支付義務。若出現因比特幣市場價值、全網算力和電費波動因素致礦機客觀盈利不能的情況,許某有權決定礦機開停,租賃期限未滿的,自決定開機當日起租賃期限重新計算。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鹿某向許某主張返還租金38 萬元並交付挖出的1.5 個比特幣價值35 萬元。 2020 年10 月14 日,許某通過手機銀行向鹿某母親的銀行賬戶轉款10 萬元。許某稱因受整體市場持續虧損的影響無法開機,剩餘租金無法支付,且無實際盈利,返還比特幣兌現價值不具備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該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 礦機” 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 挖礦” 活動。此類” 挖礦” 活動對電力資源造成浪費大,不符合我國” 雙碳” 目標要求,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並且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無實際的價值支撐,其生產、交易環節衍生諸多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法院駁回原告鹿某要求返還租金38 萬元和比特幣收益35 萬元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就在半年前,北京朝陽法院曾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 挖礦” 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2019 年5 月,豐复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服務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复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 即” 礦機” ) 、提供比特幣” 挖礦” 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豐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 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 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 礦機” 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 礦場” 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 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 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北京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 礦機” 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 挖礦” 活動。此類” 挖礦” 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 挖礦” 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 挖礦” 協議,此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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