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數字藏品監管的四大趨勢

目前,法律層面還未對數字藏品做出定性,以及出台明確的法規法規。而隨著數字藏品相關判決案件的出現,在現有的法規下探討數字藏品具有現實和建設意義。

作者| 陳麗姍

2021年始,自NFT傳入國內以來,其迅速爆發的態勢和瘋狂增長的局面使其合規化成為必然。在合規發展要求下,數字藏品應運而生。目前,法律層面還未對數字藏品做出定性,以及出台明確的法規法規。而隨著數字藏品相關判決案件的出現,在現有的法規下探討數字藏品具有現實和建設意義。

在防止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同時,如何兼顧和平衡二級市場成為熱門議題,而對於數字藏品二級市場的建設,已經出現了新的態勢。此外,行業自律成為這一個階段市場秩序的重要規則,各機構和企業也在積極的建立數字藏品技術和服務的相關標準。

一、加密監管下的出路:從NFT到數字藏品

代幣可被分為同質化和非同質化。同質化即產品之間能夠進行無差別交換,如比特幣和以太坊。而非同質化以底層資產作為區分,例如兩幅名畫之間的價值不能夠等同,NFT不能無差別交換。加密貨幣由於其去中心化特性和匿名性,容易被利用於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且缺乏匯兌機制,容易引起通貨膨脹和市場混亂。因此,我國一直以來對虛擬貨幣採取打壓的政策。

表1 加密貨幣相關政策

資料來源: 01區塊鏈、零壹智庫據公開資料整理

由於NFT和加密貨幣在技術邏輯上相似,其容易被混淆,被錯誤定義和發展。在國內對加密貨幣高壓的打擊態勢下,明確NFT與加密貨幣的差別非常重要。

2021年10月份,騰訊幻核APP與支付寶小程序“螞蟻鏈粉絲粒”內頁中,“NFT”字樣全部消失,改為“數字藏品”。此舉是尋求NFT在國內合規發展的重要舉措,數字藏品主要關注收藏功能,強調附著於藏品上實物或者數字資產的價值,而交易和流通受到限制,以此避免代幣化的發展方向。

至此,國內NFT平台,尤其以基於互聯網大廠搭建的聯盟鏈推出的平台為主,多稱為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主要以收藏功能為主,缺乏二級交易功能。例如,騰訊幻核所售數字藏品均不可二手交易,不可轉讓贈送。在阿里鯨探上,數字藏品需要在購買滿180天或受贈滿2年後才能夠進行轉贈。

二、從首例案件,探討數字藏品的法律適用性

目前,我國並未在法律上對NFT或數字藏品做出定義。 2022年4月20日,國內出現了首例NFT侵權案件,判決過程中對於數字藏品的法律定性和適用法律做出了探討。

案情回顧: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該案的原告合法享有某動漫形象著作權財產性權利,而被告作為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戶在上面發布未經授權的該動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認為被告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幫助侵權。

該案經審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台上發布的侵權NFT作品,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

根據審判書原文:

  • NFT本身不具備任何直接轉變為畫面的數據,不能“觀賞”,只是一個抽象的信息記錄。

  • 文學藝術領域的作品通過NFT進行交易的稱之為“NFT數字作品”。 NFT數字作品持有人對其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排他性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等。

  • 當一件數字作品複製件以NFT形式存在於交易平台上時,就被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商品”,NFT交易實質上是“數字商品”所有權轉移,並呈現一定的投資和收藏價值屬性。

基於所涉數字藏品的底層文件屬性,此次判決對NFT的性質、數字作品和數字商品,以及各概念所對應的權利做出了探討。鑑於數字藏品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如數字畫作、音樂、視頻、文字、遊戲道具等,相關存在形式的法律政策對數字藏品在現階段的判決,以及法律建設均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絡遊戲、電子郵件、網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民法典》明確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被納入民事財產權利的保護客體範圍。需要注意的是,NFT仍未被正式納入虛擬財產或者數字資產的範疇。

數字資產

數字資產通常指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非貨幣性資產。區塊鏈去中心化、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的特點支持許多數字化內容成為數字資產,數字資產該概念也出現在多省市發展區塊鏈的政策中。

藝術品

數字藝術品是數字藏品最主要的存在形式。目前,創造藝術品數字藏品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在線創造並形成數字藏品藝術品,二是將線下實物藝術品鑄造成為數字藏品藝術品。 NFT的興起來源於一群先行藝術家探索發展數字化藝術品的可能性,因此,從藝術品的法規做出規定對數字經濟時代的藝術創作有積極且深刻的意義。

從藝術品的定義出發,數字藏品目前並不屬於藝術品範疇,但二者在權屬關係上有較強的相似性。從數字藏品藝術品的法律性質上看,其本質上是一種數字形式呈現的作品。從數字藏品藝術品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上看,其本質也是一種存儲於區塊鍊網絡的電子數據。從數字藏品實物藝術品鑄造權益上看,數字藏品藝術品與藝術品作者、藏家、用戶權益的關係相關。

網絡出版物

網絡出版物的豐富多樣性與NFT相似,且其表現形式都是數字化作品,但二者並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NFT並不等於數字作品,甚至不等於數字作品的存證,其只是數字複製品在鏈上的一種密碼學表達。

從形式上,目前NFT最接近於網絡出版物。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網絡出版物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從操作層面上,法律對網絡出版物的生成與流通做出了政策性的規範。

遊戲裝備

遊戲領域也是NFT最典型的應用,通過將游戲中的角色、裝備和獎勵等確權,使得這類資產具備更高的價值,並具備更強的流通性。但目前,現行有效的法規等並無直接針對網絡遊戲相關的資產以及虛擬貨幣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網絡賬號、裝備盜竊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盜竊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行為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部分法院認為,公民能夠獨占管理的,可以轉移處置的,具有價值性的物(包括無形物),均可以認定為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網絡遊戲裝備及虛擬貨幣等屬於虛擬財產。

三、金融風險管控與二級市場建立

數字藏品有著金融化的潛質。其底層資產的非同質化使其具備獨特性和稀缺性,造成其價值的難以估量且具備較大波動性,這種波動性使得數字藏品具備潛在的收益性。尤其當大量熱錢湧入,數字藏品的需求和價格遭到哄抬時,數字藏品將顯現出流動性和風險性。

當數字藏品展現出金融資產的特性,成為投資獲利和資金融通的載體,其“藏品”屬性將被弱化。這時,購買數字藏品為的是其保值、增值等功能,並以轉售所有權為目的獲利。此外,以利益為導向的方式發展該行業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金融風險,屆時將面臨來自國內金融監管的全面整頓甚至“一刀切”。

國內政策也已經出現遏制NFT或數字藏品的金融化和證券化傾向,以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呼籲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是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二是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

三是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四是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五是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但同時,從數字藏品的長遠發展看,僅僅將其當作文創商品是不夠的。借助數字藏品底層的區塊鏈技術,藏品底層內容能夠被資產化,滿足確權、追踪和價值流通的要求,這補充了數字產權領域的空白。因此,為促進數字藏品在版權保護和資產確權領域實現其價值,國內需要合法合規的交易平台,以健全的市場助力數字藏品的流通。

從目前的趨勢看,由政府以及文化產權交易所(文交所)牽頭建立交易平台准入制度將會是重要的落地方式。文交所是具有官方背景,為文化企業提供交易、拍賣、投融資等服務的綜合服務平台。其作為面向數字文化市場開展確權、確質和確價的權威性專業平台,對數字藏品的交易模式和平台准入制度的建設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表2 數字藏品交易平台相關項目

資料來源: 01區塊鏈、零壹智庫據公開資料整理資料來源: 01區塊鏈、零壹智庫據公開資料整理

四、行業自律與行業標準

對於NFT或者數字藏品,國內的法律法規層面還處於空白,官方文件主要以倡議和風險提示為主。相較之下,現階段國內對NFT或數字藏品的監管更多以行業自律公約的方式出現,通過規範NFT或數字藏品的相關行為,維護行業合法發展和良性競爭。相關行業自律將為之後數字藏品相關監管措施的製定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表3 國內數字藏品行業自律文件

與數字藏品監管並進的是標準的製定。制定標準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通過制定技術標準,能夠推動技術的研發和互通。另一方面行業標準的製定有利於企業規范運營。目前,數字藏品相關標準的製定仍處於初期階段,政企機構正積極合作以建立相關標準。從相關內容看,國內數字藏品的標準化工作主要從理論層面對NFT或者數字藏品的技術和產品做出規範。

表4 國內數字藏品行業標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 01區塊鏈、零壹智庫據公開資料整理資料來源: 01區塊鏈、零壹智庫據公開資料整理

參考資料:

1、《中國NFT行業法律風險2022研究報告》,肖颯法律團隊

2、杭州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浙0192民初1008號

3、《數字作品NFT的境內合規路徑》,中倫視界,樊曉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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