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加密項目頻“跑路” 國內投資者如何維權?

在時間進入五月以後,加密資產圈裡動盪不安,海外項目方“跑路”消息頻傳。就在幾天前,BSC鏈上疑似又跑路了一個項目:穩定幣兌換自動做市商StableMagnet Finance捲走了用戶2200萬美元。區塊鏈安全公司PwckShield表示,StableMagnet Finance的SwapUtils代碼未經過驗證,與主Swap合約不一致。這個項目跑路的金額高達2200萬美元,也就是近兩億人民幣。

事實上,海外項目圈錢詐騙再捲款跑路的事件已經屢見不鮮。據彭博社報導,海外加密貨幣投資平台Africrypt創始人目前已經失聯,平台上6.9萬枚比特幣(當前價值23億美元)被轉移,目前無人知曉去向。還有加密貨幣歷史中的跑路大事件——BitClub Network 被稱為最大的加密貨幣龐氏騙局之一,該平台利用營銷倡導者和非常可疑的營銷策略來吸引資金,最終該騙局頭目在2019年12月從投資者那裡捲走了大約7.22億美元。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在我國的性質

5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浦江天平”在“案例參考冊”欄目發布了一則有關於比特幣的案例。上海高院分析稱,關於比特幣的法律認定,學術界存在很多爭議,而這些爭議的實質是想從傳統的民事權利理論中,尋找到認定依據。但是,在多重學說的討論之下,無法對比特幣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故而從司法實踐方面尋找答案。 “司法實踐中,法院本著司法實用主義的態度,並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作出直接判斷。因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符合財產屬性,故適用財產權法律規則進行保護。”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指出,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比特幣的法律定位形成統一意見,認定其為虛擬財產。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受保護

目前法律層面上尚無關於比特幣性質認定的規定,僅有2013年12月3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兩個部門規範。根據上述規範規定,比特幣是虛擬商品而不是法定貨幣,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金融機構等不得從事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從規範來看,我國目前僅否認比特幣的貨幣性質,對其虛擬商品的性質予以肯定,但也不等於確認比特幣屬於虛擬財產,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通常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財產。雖然比特幣等“代幣”、“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的合法性,但其具有財產作為權利客體所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可支配性,應具有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並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

海外平台跑路,國內投資者能維權嗎?

當然,加密資產不止虛擬貨幣一種。由於2021年以來的火爆發展,NFT也已經成為當前加密資產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至少在當前,中國並沒有專門針對NFT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對企業沒有一個明確的定性,涉及NFT的交易並不違法。另外,眾多DeFi項目和DAO也並不一定就會涉及虛擬貨幣交易,在考慮其合法性和維權路徑時,我們需要分情況討論。

虛擬貨幣

我國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打擊力度一向非常嚴格,2021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部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被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 《通知》中還明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由此也可以明確得出:我國公民投資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海外加密平台“跑路”,我國公民作為投資者很難採用我國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NFT、DeFi及其他加密資產項目

前面說過,當前中國涉及NFT項目的交易與虛擬貨幣定性不同,並不屬於違法行為,雖然NFT的法律性質並不明確,但並不妨礙其在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中作為一種有價值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前涉及加密資產的投資項目有相當一部分在海外運作,項目方一般也會選擇以肉身出海的方式,在一些監管規範較適宜運行項目的國家和地區展業。這就使得中國公民在海外投資加密資產項目存在較大的風險,一方面海外蓬勃發展的加密資產圈確實帶來了財富和機遇,但另一方面,同樣也為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活動創造了生存的土壤。那麼,中國公民投資海外NFT、DeFi和DAO等項目遇到詐騙該如何處理?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中國刑法對發生在海外的,針對中國公民的犯罪是否具有管轄權?答案是:有。

(一)保護管轄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條【保護管轄】之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案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據此,當實施詐騙行為的項目方人員是外國人時,我國司法機關可以依據保護管轄之規定,對境外針對我國公民的犯罪行為取得管轄權,我國公民作為受害者可以請求中國司法機關的救濟和保護。但是事實上,由於此種跨國犯罪的複雜性(取證、執法等皆存在較大困難),往往需要境外司法機關的協同執法,受害人權利的保障並非易事。

(二)屬地管轄

由於虛擬貨幣、NFT等區塊鏈應用的特殊性,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其視為某種計算機數據進行保護的先例,入侵他人計算機竊取比特幣的行為有可能被評價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那麼,針對虛擬貨幣和NFT的犯罪就有被歸類於“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範疇的可能。

對於此類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因此,在詐騙罪中,即使行為人身處海外,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實施詐騙行為的,只要符合犯罪過程中(1)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為中國,或者(2)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在中國,我國司法機關就可以依據屬地管轄原則追究詐騙者的刑事責任。

(三)屬人管轄

“中國人不騙中國人”是近年來的熱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事實:在海外網絡上針對我國公民實施的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行為有不少是由我國公民實施的。與國內傳統電信詐騙唯一的區別,就是犯罪者將實施犯罪的陣地從國內轉移到了國外。

對於實施詐騙行為的加密資產項目方主要責任人員是中國人的,根據中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屬人管轄】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一般來說涉及加密資產的詐騙犯罪金額都較為巨大,即使是按照當地法律來看,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最高刑(注意,此處指的是特定罪名可能判處的最高刑刑期,而不是指實際判處的刑期)都在三年以上。我國司法機關針對該種有本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針對中國境內公民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另外,近年來犯罪活動日益呈現出國際化、全球化的趨勢,中國與不同國家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越來越頻繁,在國際追贓追逃方面也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幣圈老人應該都知道,數年前一個以虛擬貨幣挖礦投資為由頭的傳銷團伙,專門在境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給我國公民造成了數百億的損失,最後該團伙的實控人在國際刑事司法的合力協助下,於太平洋某島國被抓獲,最後引渡回國。可以說,國境已經不再是犯罪的保護傘,中國公民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等權益的保障也已不是空談。

寫在最後:

雖然維權並非不可能,但確實並非易事。由於海外經營,這些平台運營主體較為隱蔽,其通過頻繁變更網站域名和服務器地址,以及採取線上導流線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監管部門打擊,其運營主體註冊地、辦公地以及業務開展區域常常不同,消費者往往無法確定運營者身份,一旦發生財產損失很難追回。

廣大消費者、投資者應主動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要盲目跟風參與相關投機行為,如發現有任何機構涉及此類非法金融活動,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或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對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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