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鍊是智能化元宇宙新賽道的戰略選擇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賽道行動方案(2022—2025年)》(以下簡稱《元宇宙行動方案》)發布。 《元宇宙行動方案》提出要把握元宇宙虛實映射、虛實交互、虛實融合的演進規律,遵循集成創新、聯動發展,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等基本原則,助力上海國際數字之都建設。

《元宇宙行動方案》中明確提到了區塊鏈技術在促進元宇宙基礎設施建設、元宇宙數字業態升級中的重要作用。我們認為,還應積極重視發揮區塊鏈技術應用在創新生態培育以及數字空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築牢元宇宙生態核心競爭力。可以說,區塊鍊是培育智能化元宇宙新賽道的戰略選擇。

一、區塊鍊是建設智能化元宇宙基礎設施的重要技術

《元宇宙行動方案》提出了包括產業高地建設行動在內的四項主要任務,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明確提出發展區塊鏈應用,探索Web3.0技術研發和生態化發展,推動分佈式存儲、可信認證、隱私計算、智能合約等融合應用。

總書記在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把握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方向。我國信息化十四五規劃提出要加快建設高速泛在、天地一體、云網融合、智能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綜合性數字信息基礎設施,打通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大動脈”。

元宇宙是全新智能化互聯網應用模式。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的智能化網絡平台是元宇宙關鍵基礎設施,是元宇宙應用的全新載體,已經成為眾多行業人士的共識。不管是基於許可鏈還是非許可鏈都可以構建豐富數字經濟活動生態。智能化交易形式將各主體、各生態之間的數據要素和數據資產整合、流通,將線上與線下數據要素和數據資產整合、流通,形成物理現實、虛擬現實和增強現實融合的元宇宙經濟生態。

傳統互聯網底層基礎設施是由單一運營商或少數幾個運營和控制,運營環境和運營基礎設施及用戶提供和產生的數據均掌握在運營商手中,而且可以隨時改變規則甚至必要時將其關閉,由此產生諸如互聯網平台壟斷、數據安全、大數據殺熟和數據濫用以及數字鴻溝等諸多數字治理問題,但這些問題卻難以在現有互聯網應用模式中得到徹底解決。通過發展區塊鏈應用,基於Web3.0技術和生態應用,與分佈式存儲、可信認證、隱私計算、智能合約等融合應用一起構建智能化元宇宙網絡基礎設施,是解決傳統數字治理問題的技術基礎。

二、區塊鏈技術應用是元宇宙創新生態培育的關鍵

《元宇宙行動方案》提出了四大主要任務。在數字業態升級行動中,提出“支持運用雲渲染、人工智能、區塊鍊等技術,研發製作可編程、再開發類游戲產品” ,發展虛實交互新娛樂。

在創新生態培育行動中,提出要加強IP培育與保護,加強數字產品、數字創意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創作者群體,推動創作主體集聚,支持發展專業用戶生產內容(PUGC)、職業生產內容(OGC)、多頻道網絡(MCN)等生產新模式,以培育創作者經濟。

如何培育數據產品和服務,引育具有市場影響力的數據交易主體和平台,深化公共數據開放,健全數據產業生態,以促進培育數據流通要素;如何深化上海數據交易所建設,建立數據要素的價值體系和發現機制,構建數據定價、分配、監管等市場運行規則,推動數據要素有序流動,以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如何探索虛擬數字身份和價值體系構成,研究數字身份、數字資產的跨界流通,建立相應標準規則體系,既是《元宇宙行動方案》提出的重點、難點和焦點重大課題,但事實上也是現有互聯網應用模式下一個始終難以突破的時代課題。

傳統模式下的數據處理活動是以企業尤其是互聯網巨頭構建平台為中心。因為數據權利保護主體的法律確定與數據實際控制者息息相關。作為互聯網應用中數據控制者所收集、存儲和加工的數據資產所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是基於中心化的數據控制者,包括大型互聯網企業、行政機關,它在提供網絡服務的同時,也不斷地收集著網絡用戶的個人數據。儘管網絡用戶作為貢獻數據來源的數據主體,但其對自己使用網絡服務時所形成的數據不具有控制的能力。正是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歐洲GDPR等數據規範授予用戶以訪問權、更正權、刪除權等權利,即數據主體有權請求數據控制者告知其個人數據是否被處理以及處理的內容為何;數據主體有權請求數據控制者更正或刪除其所收集的某些個人數據等等。這種權利義務構造,正是以數據控制者作為中心而規定的。

而區塊鏈條件下的數據處理活動有可能構建以用戶為中心的公共互聯網平台。通過分析區塊鏈模式下數據的產生和控制模式,數據控制者與受益人由傳統的互聯網中心化處理者轉變成為用戶,用戶擁有對數據及其相關產品的控制權和收益權。

在討論數據的控制和保護時,我們要把維護區塊鏈的主體與使用區塊鏈的主體分開。一般認為,參與維護區塊鏈的主體對非自己上傳的數據不享有相關權益。從數據產生過程來看,區塊數據打包之後進行廣播,其他節點對區塊數據進行監聽接收和驗證,本質上是記錄與驗證數據,不同於傳統數據控制者基於業務收集數據。維護節點在監聽接收和驗證時,與打包數據參與者是技術分工協作關係,而不是業務合作交易關係。從數據控制主體而言,由於採用對等網絡來進行數據驗證和記賬,區塊鏈系統的節點一般具有分佈式、開放可自由參與等特性,因此區塊鏈應用場景下不存在一個中心式的數據控制者收集、存儲、控制數據。

區塊鏈智能合約是進行數據交易的重要技術工具。我們注意到,數字經濟的發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趨勢趨明顯,各類信息數據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越來越高,信息利用和處理越來越智能化,再單純以傳統方式進行數據交易已難以真正充分發揮數據價值,保障數據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打破數據孤島真正實現數據資源的優化配置。

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發展,一方面有能力保障作為數據主體的用戶參與數據交易,在極大釋放數據交易市場潛力的同時,保障數據主體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數據資源的市場價值;另一方面有可能使得互聯網平台底層成為公共基礎設施,更加充分地體現互聯網平台的公共性,有利於更好地保障互聯網平台生態公共性和各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區塊鏈技術應用是培育數字IP市場的確權工具

《元宇宙行動方案》提出建設八大重點工程。其中在關於數字IP市場中規定,在上海數據交易所試點開設數字資產交易板塊,培育健全數字資產要素市場,推動數字創意產業規範發展。並提出,逐步完善數字資產、數字藝術品、數字影視版權等合規交易機制,加強風險監管,探索數字人民幣應用;探索建立多方參與、互聯互通的數字創意聯盟鏈體系。支持原創內容平台、交易平台及藝術家參與全球數字藝術品創制交易及國際標準制定。

元宇宙中數字內容創建與知識產權等權利保護呈現出全新特點。元宇宙是虛擬現實、增強現實與傳統物理現實的融合,數字內容是實現這種融合的核心要素與橋樑。元宇宙是對數字物品的充分流通與利用和數字主體的充分生產與協作,而數字物品和數字主體都以數字內容的生產、傳播與使用為核心。

本質上,數字內容是具有系統性特點的知識與對數據相應分析的信息的結合。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產品和服務的智能化確權工具,區塊鏈NFT產品可以成為數字內容的外在形式和載體。與傳統數字產品相比,NFT產品功能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對用戶的特定數字內容、數字產品、數字資產進行確權,以保障用戶合法權利;二是通過智能合約促進數字內容、數字產品和數字資產利用共享流通,這種利用包括改編與再創作,同時維護包括創作者、利用者、改編者等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更加科學精準地促進各參與方的分工協作,保障治理共擔。在智能化交易背景下,NFT產品使數字內容在傳統知識產權框架下實現創建確權、流通利用和治理保護。

合理構建數據交易所為核心的數據要素和數字資產交易體係是非常重要的,而基於區塊鏈智能合約為特點的數字資產確權流轉也是培育數字IP市場的重要支撐,符合數字經濟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發展方向和本質要求,且數據交易所模式亦可把區塊鏈智能合約交易方式和機制框架納入其中,本質上二者並行不悖,互相促進。

四、區塊鏈技術應用是數字空間風險治理的技術抓手

數字空間風險治理也是《元宇宙行動方案》提出的八大重點工程之一,提出加強未來網絡、雲邊計算、智能交互終端及數字基礎設施的內生安全,保障海量數據的存儲、傳輸和使用。 《元宇宙行動方案》要求強化“元宇宙”領域法治建設,在數字成癮、內容安全、個人隱私等方面推動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市場監管,夯實“元宇宙”數字空間平台主體責任;打擊違法違規活動,防范金融領域過度投機、惡意炒作等現象。

元宇宙是虛擬現實、增強現實與傳統物理現實的融合,數字內容是實現這種融合的核心要素與橋樑。在元宇宙中,數字物品得以智能化流通與利用,數字主體得以智能化生產與協作;而數字物品和數字主體都以數字內容的智能化生產、傳播與使用為核心,以具體的智能化數據處理活動為載體。

基於區塊鏈的NFT產品是數字內容的智能化技術載體,具體而言,NFT產品中的特定元數據,是與數字內容許可確權交易相聯繫的特定對象;其智能合約技術協議,是與特定數據確權交易的技術方式;根據數據內容不同,形成與特定數字內容相聯繫的使用場景;同時NFT產品還可以成為數據、協議、權益相關要素的智能化交易工具。

NFT產品中的元數據相聯繫的數字內容可能構成數字作品,並由此產生了與元數據相關的數字內容、數字作品知識產權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的法律問題。

NFT產品中基於特定數據處理方式相聯繫的算法協議構成其作為數字產品的核心功能,內在要求準確實現保障算法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科學合理、誠實信用的算法功能。

NFT產品中不同的數據內容決定了其作為數字物品的不同業務場景需求。圍繞著特定數字內容的業務邏輯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產品服務功能標準、市場准入、市場運營資質、運營規範、用戶權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等。

NFT產品基於數據要素、技術協議和產品權益通過NFT產品作為載體來進行交易而形成不同的數字資產形態。與特定NFT產品相關的算法與數據、物理數據、應用數據和交易數據所形成的全量信息,構成了其作為數字資產的價值依據。圍繞著數字資產的價值,所產生的數字資產發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資質、投資者權益保障等相關法律問題。

作為數字內容的智能化載體,NFT產品數據安全、算法安全、產品安全、資產安全的監管體系、監管環節、監管手段,法律認定、司法處理、爭議解決和執行方式等構成數字內容治理和法律規制問題。 NFT產品治理相關問題處理,為智能化數字內容治理問題提供一個有效切實可行的解決路徑。

數字空間風險治理的核心是元宇宙數字內容治理,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我們要充分區塊鏈技術,結合技術與法律來系統性地解決相關治理問題,統籌兼顧數字內容相關的合法權益、安全管理和開發利用,以充分發揮數據要素、數字內容在數字經濟發展和元宇宙構建中的引領性、功能性和關鍵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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