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流動性難題:NFT租賃

NFT的流動性,似乎成了行業內不約而同想要發力的方向。

NFT賽道發展至今,NFT的流動性,似乎成了行業內不約而同想要發力的方向。除了多次聚焦NFT二級轉讓市場外,颯姐團隊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討論過關於NFT出質與抵押借貸的問題。今天,颯姐團隊想要跟大家探討“流動性”的另一個話題——NFT租賃。

NFT租賃的實際操作與背後邏輯

眾所周知,在NFT市場發展蓬勃且多元的海外市場,NFT的落地場景包括頭像圖片、遊戲資產、元宇宙虛擬土地、域名等,持有這些NFT資產的用戶可以將其用於展示,或者在遊戲中使用。可是,很多持有者和平台並不滿足於這樣的使用場景,他們將NFT開發出另一種變現方式——“出租”,於是,就有了相應的NFT租賃市場。

在NFT租賃市場中,一般是由出租方來定義NFT資產的租賃價格、抵押品和最長租賃期限。承租人選擇租賃期限並支付抵押品和租金。目前,NFT租賃主要應用於鏈上游戲場景,可出租的NFT資產多為遊戲裝備、道具或遊戲人物。 NFT租賃平台應用代表——reNFT

reNFT支持NFT持有人出租NFT資產獲得收入,併計劃將鏈下具有出租屬性的資產鑄造為NFT上鍊,解決出租方和承租人的信任和安全問題。在reNFT平台,NFT藝術品、虛擬土地NFT、遊戲的NFT資產、NFT域名等均可出租給有需求的用戶,持有者們可以通過固定價格、期限和抵押品數量選擇出租他們的NFT。

reNFT事實上通過租賃形成了一個讓NFT匹配用戶需求的市場,比如有人擁有多個域名NFT,但他沒有那麼多的使用需求,便可以通過租賃市場釋放閒置的域名NFT給有需求的人。租賃市場的爆發可能還需要等待整個NFT市場的成熟,包括用戶、遊戲公會和項目方持有NFT的閒置程度,也包括NFT租用與借貸的區分等事關市場風險的規則明晰。

NFT租賃對應國內法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知出租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用或者收益。根據前文所述,NFT的租賃目前主要常見於遊戲裝備、道具與人物等。這樣的租賃行為一般意義上的確是為了滿足使用或者收益的需要。但是,由於我國目前NFT對應的鏈遊發展還不完善,NFT各種應用場景仍然處於開拓和發展之中,國內NFT如果想要發展到海外鏈遊這樣的應用程度,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雖然NFT的法律性質目前仍未有定論,但是其可以受到虛擬財產的保護幾乎是一種共識。在NFT租賃的相關法律問題上,我們也不禁聯想到網絡遊戲賬號網絡裝備租賃這一問題。由於目前網絡遊戲賬號權屬、網絡遊戲賬號租賃交易平台的規範可以說是均處於法律空白地帶,而網絡遊戲賬號租賃交易平台的正當性認定與網絡遊戲賬號權屬認定以及是否符合相關部門監管密不可分,這導致了網絡遊戲賬號租賃交易平台的存在是否正當的問題存在不少爭議。有觀點認為,網絡遊戲賬號租賃交易平台是明知網絡遊戲行業禁止遊戲玩家交易遊戲賬號的行業通用處理規則和商業模式,仍組織、誘導、幫助他人出租、轉讓、出借網絡遊戲賬號,惡意破壞和乾擾了網絡遊戲賬號的正常商業模式和經營秩序,破壞了公平、公正的遊戲秩序,危害遊戲安全性和遊戲體驗,並非正當商業模式,甚至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之嫌。

NFT租賃平台的合規風險

滋生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綜合Glassnode等多家知名區塊鏈數據分析公司的報告,我們可以大致得出一個數據:截至21年底發送至高風險地址的虛擬貨幣價值約為250億美元,其中被盜虛擬貨幣佔90%以上,其次是暗網、詐騙和勒索軟件。 NFT市場正在接收到越來越多的非法資金。根據Chainalysis報告,2021年第三季度,非法地址發送到NFT市場的非法獲取的虛擬貨幣數額大幅躍升,超過100萬美元。這一數字在第四季度再次增長,增長到近140萬美元,這些非法資金大部分來自盜竊和詐騙犯罪。隨著NFT等數字藏品市場的進一步繁榮,NFT租賃、抵押借貸等新玩法的不斷推出,未來幾年將會有大量的非法資金的快速而隱秘地湧入市場,滋生以洗錢為主的各類犯罪,這也是平台需要加大力度防範的方向。

著作權方面的糾紛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從法律規定看出,我國似乎只賦予“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著作權人以出租權。儘管一些學者認為《著作權法》這樣的規定並不合理,應該擴大享有出租權的作品範圍,但是目前法律規定仍然採用上述範圍。那麼對標NFT,是否可以歸入“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行列中呢?筆者認為有一部分以視聽作品形式表現的NFT是可以納入到此範圍中的。但是目前市面上的NFT主要以電子圖像的形式展示,如果權利人或者NFT平台想要獲得此類NFT出租權的授權,又該如何確定權利來源以及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呢?筆者認為這仍然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

寫在最後

與海外發展脈絡不同的是,我國對於NFT一直採用謹慎的態度,以防其擾亂原有的金融秩序,給經濟、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所以自2021年開始,NFT的發展路徑是其不斷去除“金融化”屬性的過程。我國數字藏品的定位是文化數字化的媒介、工具和成果,是數字藝術品、數字文化產品,其價值和意義在於保護、發展和促進文化創新,目的在於促進文化繁榮,絕非是讓人用來炒作賺錢的。因此,在面對“流動性”問題時,仍然要把握數字藏品的核心定位,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規制。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行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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