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監管一根“不高尚”的金條?

索倫之眼

每一次市場巨震的餘波中,都可期待“監管”在漫天灰燼中若隱若現,雖遲但到。

每一次大型遊戲終結時,“狼圖騰”(創新者)們的高光時刻也隨之結束,少不了被千夫所指,有的黯然隱退。但是“狐狸”(投機者)們,總能換個馬甲,隨時附體到新遊戲中。

如果,動物管理員(監管)把狐狸們拉出來吊打的那一天始終不來,那麼最悲傷的劇情就會出現:始於創新崩於濫用,灰飛煙滅後,有一種力量會變得越來越強大——它就是對“創新”寧可錯殺不可漏網的監管理念。 “繩之以法、街頭示眾”也許才是加密領域“擁抱監管”的意義所在。

但是,什麼才是擁抱的正確姿勢呢?一切“監管”都要不假思索的熊抱嗎?

據史料記載,“禁止”一般是新手國家的監管舉動,高手的做法是“容納”,創造一個所有人都可以參與的未來——只要它是和諧可控的,可收稅的,可追踪的,可KYC的,可AML的,可以讓監管像“索倫之眼”一樣,隨時隨地能看到身形的。

幾百年來,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都含有“創建新遊戲規則、抗審查、匿名”的成分。所以在監管之下鼓勵創新,當然最好是把這些特點剝掉,把它們拉回到現實世界的遊戲規則中來——優秀的馴馬師不會暴力製服一匹野馬的靈魂,而是會輕輕地把馬鞍套在它身上,讓馬兒不知不覺地,慢慢地放棄自主權。

現實世界中的反洗錢法(AML)、認識客戶(KYC)、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法(FBAR)、SWIFT、銀行保密法(BS)等等等等——都是把馬鞍套在野馬上的工具。

就像《指環王》中的索倫之眼,它看不到弗羅多,但是可以看見帶上了魔戒的弗羅多;控制不了比特幣,但可以控制被體系“收編”了的比特幣——追踪金融業界裡的“比特幣產品”。機構的介入就像用熒光塗料塗在加密資產上,創建一個“高可見度版本”的加密世界。

除非你願意永遠留在平行世界,否則只要帶上“魔戒”,就沒有什麼是“索倫之眼”看不到的——它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可這裡有什麼問題呢?

(Lord of the Ring——Eye of Sauron)

一個思想實驗

你有兩個朋友,有天找你喝茶聊天。你說:聽說你倆都有金條,拿出來給我看看行嗎?

於是兩個朋友把各自的金條拿出來,放在桌子上,尺寸成色重量全都一摸一樣。不知出於什麼心理,趁他倆不注意,你悄悄把兩根金條對調了。喝完茶,兩位朋友把金條揣回自己兜里,回家了。

第二天,你聽說其中一個朋友販毒被抓,警察沒收其非法所得——其中就包括昨天被你對調的那根金條。此時,這個世界上只有你知道:警察沒收的金條,並不是那根“犯罪金條”。

現在把金條換成比特幣,再做一遍剛才的思想實驗,會有同樣結果嗎?

雖然金條和比特幣都是“同質”(fungible)的,從“資產屬性”角度本應無差別。但別忘了,比特幣和數字資產是“可追溯”的,所有轉賬記錄都在鏈上,兩枚比特幣各自的歷史記錄不可能一摸一樣。

但是問題來了,對於打擊犯罪這件事,贓款“可識別”的意義在哪裡呢?

沒收財產100元,罰沒財產100枚比特幣,只要“100”這個金額足夠即可,警察叔叔並不用關心這100元人民幣是不是當初參與犯罪過程的那100張,也不會要求必須是哪100個編號,只要數夠了罰金“100”這個數字,這100張中任一張的來歷、轉移過程,跟罰金額度本身並無干系。

不管是美元、人民幣、還是金條,從“純資產”的角度,它們“自己和自己”之間是無差別的。而監管的要求和手段,如KYC、AML、反恐怖融資等等,目的是為了定位犯錯誤的“人”——通過定位有主觀能動性的“人”,來阻止錯誤“用途”的發生。

一個人貪污被抓,如果能夠沒收贓款,甚至追回非法所得,執法者會對“非法資金”實物本身有所要求嗎?並不會,執法者需要做的,只不過是針對“拿錢”的人過去的違法行為,來抓捕、定罪、懲罰。而“贓款”的具體形態——美元還是人民幣還是比特幣,並不相關。

所以,“因為是加密資產,所以特別適合被用於違法犯罪”——這樣的監管邏輯聽起來就會有不適。

全世界犯罪分子最喜歡的作案工具,一定是美元現鈔。比特幣還有鏈上歷史記錄可追溯,就算你成功盜取萬枚比特幣,只要一“使用”,哪怕只是在超市裡買一瓶水,都會被發現。而美元現鈔幾乎是可以完全隱身,來無影去無踪。

這麼一來,比特幣和加密貨幣不是反而更容易被監管嗎?數字貨幣需要比現實世界中的“鈔票”更多的監管嗎? “數字貨幣監管” vs “犯罪行為監管”——哪一個才是重點呢?

不管是“套馬鞍”、還是用AML、KYC、FBAR、SWIFT、銀行保密法等等各種顏色的“大號熒光筆”標記在比特幣上,創建一個“高可見度版本”比特幣,歸根結底都應該是為了控制“人”(或者有人控制的“賬戶”)。

但在加密貨幣完全匿名的體系下,植入現實世界的規則;或者把現實世界中監管邏輯,套用在一個純粹的、基於算法的網絡中,真的會發揮作用嗎?除了反洗錢中“兩根金條悖論”中的“目的”和“手段”難分難解,另一種“模糊”情況也會發生——如果比特幣作為大宗商品的一類被CFTC監管,而CFTC監管的重點之一是比特幣對能源的消耗,那是不是需要一碗水端平,所有的大宗商品品類——不管是橘子,豬肉,鐵礦,還是虛擬礦機——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都要放在同一個標準之下,對比之後再決定給誰開罰單呢?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讓“現實世界的歸現實世界,虛擬世界的歸虛擬世界”也許是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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