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涉稅事項多種稅務問題亟待規範


數字藏品的發展在經過幾波的衝擊之後,目前進入了平緩發展的階段,用戶的維權也激發了數藏平台合規的迫切需要,在此前火熱的市場背後被忽視的諸多問題,如今已躍然紙上,其中所涉及的一個問題就是數藏平台的稅務問題。

很多客戶在和颯姐團隊的溝通之中都表示,在近期的一些不利好的消息出現以後,用戶出於維護自身權益的考量向數字藏品平台索要消費發票,搞的他們焦頭爛額。今天,颯姐團隊便就數藏平台中的稅務問題,將團隊的研究成果與大家分享。

國內數字藏品界的首張發票

颯姐團隊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早在今年6月份,在網絡上便已經有數字藏品界的首張發票在流傳。

根據資料顯示,此發票是在平台用戶向稅務機關舉報後,公司在稅務機關的通知下開出的,其內容的真實性目前無從考證,不過結合現在諸多數藏平台已經開始為平台用戶開放發票服務並發布了《關於XXAPP內開局藏品發票》的公告,所以數藏平台毫無疑問可以選擇向平台用戶開具發票,不過如何開具發票?由誰來開具相應的發票?其中仍存在著諸多的問題。

由於數藏平台的業務模式不盡相同,專注的領域也千差萬別,所以並不存在像颯姐團隊此前推出的《XX用戶協議標準模版》一樣,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解決方案。例如根據數藏平台與IP方的合作方式的不同,有的數藏平台需要由IP方開具相應的發票,而其他的一些數藏平台則需要由平台自身開具相應的發票。此處需要提醒的一點是,由於目前關於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並不明確,有條件的數藏平台可以在與稅務機關溝通指導下開具相應的發票。

數藏涉稅之企業所得稅

如果公司或者企業作為發行方出售數字藏品,由於無法準確界定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所以也就會進而導致無法明確公司或企業的該轉讓行為屬於著作權授權還是財產權利轉讓,造成企業產生的究竟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按財產轉讓所得的困惑。而且,如果購買方同樣是公司或企業,又會導致一個新的問題便是數字藏品是否應當按照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一)數藏業務是否屬於無形資產轉讓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所以從中可以得知,無形資產轉讓的前提條件便是對數字藏品具備相應的著作權,要求相應的數字藏品可以滿足我國《著作權法》關於“獨創性”的相關要求,可以體現作者的人格以及精神。但是根據目前數藏平台的發展情況來看,用戶在取得相應的數字藏品之後,並未取得相應的數字藏品的所有權,除部分允許二級市場存在的平台外,大多數平台用戶僅具有佔有、使用和轉增的權利,認定為無形資產的轉讓存在一定的障礙。

(二)數藏業務是否屬於特許權益轉讓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不過,對於通常情況下的數字藏品的銷售而言,與一般意義上的特許權使用費用不同,其源作品的著作權並沒有發生轉移,用戶通過購得數字藏品僅獲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共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從NFT的複制和篡改的角度進行考量,在很多情況下用戶購買的NFT產品,僅僅是提供在NFT區塊鏈上的記錄,而不是提供知識財產權,將數藏業務認定為特許權益的轉讓同樣存在困難。

所以,從上述角度進行考慮,可以發現最關鍵的部分是在數字藏品交易中與數字藏品一同出售的有哪些權利。例如,創作者可能在交易中出售了作品的知識產權及商業使用權、品牌名或其他非實體權利,或僅出售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到底屬於無形資產轉讓收入還是特許權轉讓收入還是其他收入,實踐中並沒有給予確定的答复。

三、數藏涉稅之增值稅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未開票納稅義務期間申報增值稅需要仍然在“未開票收入”欄填列正數銷售額,並保留有關的證據,如合約、收款記錄等,以備日後查證,如果對未開票收入在日後開具發票,則對開具發票期間,申報增值稅在“未開票收入”填列負數進行沖減。對於平台確認為未開票收入,稅務徵管有比較嚴格的要求,而往往平台確認未開票收入後並未保留相關的合約和收款記錄等依據,同時如存在需要補開發票時,平台為避免增值稅申報表比對異常處理也一般不做負數沖減。

數字藏品交易屬於轉讓著作權還是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也會給增值稅處理帶來了不同影響。個人所得稅中,特許使用費所得屬於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而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屬於增值稅免稅項目,但轉讓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並非免稅項目。

寫在最後

目前,數字藏品市場參與者眾多,對於不同利益相關者,數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業務模式、交易性質以及會計處理方法會在很大程度上對其稅務問題產生影響。由於目前各地的稅務機關沒有針對數字藏品交易頒布任何新規定,所以數字藏品涉稅處理的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其根源仍在於數字藏品本身的法律性質界定模糊。

對數字藏品的稅務方面的監管,仍有待市場監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財稅部門等通過合作的方式進行,加強對數字藏品實質、交易方式、發展趨勢等研究,適時對其數字藏品的性質加以明確,唯有如此才能促進該行業實現更加健康的發展,解決數字藏品涉稅問題。

資訊來源:由0x資訊採集自互聯網。版權歸作者“肖颯lawyer”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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