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帶來的法律挑戰


假設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在貨幣框架內外產生了大量的發展和反複試驗,從可行的前景來看,選擇性加密貨幣形式會引發嚴重的法律困難,可能需要控制者進行深入檢查。具體來說,雖然它距離標準還很遙遠,但比特幣在網絡和斷開連接的交易商中的發展速度可能會帶來有關數字罪責和監管方面的重大問題,目前法律似乎無法解決這些問題,或其他正則化框架。

鑑於跟踪未知客戶的個性所帶來的內在麻煩,在許多情況下,數字貨幣被用作混淆貨幣交易來源和目標的一種方式。在許多示例中,比特幣已被用於幫助基於網絡的博彩網站的任務和盜版市場任務,正如Silkroad 案例中所概述的那樣,客戶依賴Peak 和比特幣提供的默默無聞來減少涉嫌犯罪的可能性,例如購買或提供藥物和武器。在一名美國居民通過絲綢之路向一名荷蘭警察提供槍支而被捕後,有人提出了關於是否應該在荷蘭禁止使用比特幣的問題。荷蘭股權與安全神職人員Ivo Opstelten 對此案進行了辯解,並辯稱,雖然事實確實證實了比特幣已被用於犯罪行為,但“犯罪的貨幣交易所不用於加密貨幣分期付款結構。”

在大多數情況下,數字貨幣還可以用於執行各種非法交易,例如敲詐勒索或逃稅(Stirs up,2012 年)——儘管每個交易所的直截了當的人確實可以他們較少以這種方式參與。毫無疑問,根據Burglarize Wainwright(歐盟犯罪知識監管機構歐洲刑警組織的負責人)的說法,“虛擬貨幣標準正被用作處理不法行為的工具,特別是在清洗非法利益方面。” 鑑於數字貨幣(例如比特幣)所賦予的預期模糊性(或假名性),警方越來越難以區分“在默默無聞的網絡”中工作的騙子。歐洲刑警組織以這種方式鼓勵立法者在歐洲層面為警方提供優秀的組件來打擊網絡犯罪。

除了犯罪的可能性之外,選擇性數字貨幣同樣對公共權力構成了可能的危險,因為它們遠離了眾多立法策略的範圍。雖然某些研究人員反對比特幣的指導方針,因為立法機關不應該對現金供應有任何控制權,除非對保證貨幣基礎的安全或與全球經濟中的市場交易合作很重要,但比特幣的去中心化和不受監管的人可能是該國製定的絕大多數貨幣和貨幣方法的風險。以這種方式,稅收評估可能是最重要的問題。考慮到數字貨幣交易所沒有任何貨幣代表,任何人都無法從所有意圖和目的上篩選或控制現金的使用方式。不管所有交易所是否對普通社會都直截了當,但其組織固有的保密性使得數字貨幣形式成為有資格成為另一個消費避難所的最佳可能性。此外,由於大多數可選擇的數字貨幣,而不是國家管理的貨幣標準,其一般市場仍由負責提供現金的國家銀行懸而未決,但可獲得現金的一般衡量標準並未完全在那種框架內確定。請注意,基本約定的特殊性。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焦點機構可以調解其擴張速度的增加或減少,因為它們的價值完全且完全取決於市場利益。

最後,由於它們所傳達的特性的節制,沒有單一的實體負責為這些貨幣標準中的任何一個制定一般融資成本。如果貨幣標準被普遍接受,國家最終可能會失去通過習慣金融方法控制經濟的能力。顯然,雖然這可能(也許)在一個金融戰略糟糕且擴張速度快的國家——比如津巴布韋——大體上是可能的——因為大多數(大部分是穩定的)政府發行的貨幣類型,但它遠遠不夠- 認為像比特幣這樣的加密貨幣將在任何時候充分超越權威現金以真正影響宏觀經濟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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