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五月加密世界一連串的大事件以來,無論是虛擬幣還是NFT數字藏品,甚至是元宇宙和區塊鏈底層技術的發展都正在進入寒冬期,自2020年起,火了約兩年的各類加密資產中本身就存在大量的問題,只是在市場發展的過程被非理性狂熱所掩蓋,現如今一一於大浪淘沙中層層浮出水面。
要說Web3頂流,就不得不說到熱度破圈的“無聊猿”(或稱BAYC)與其背後的Yuga Labs LLC(以下簡稱“Yuga公司”)。在加密資產的風口上,Yuga公司成功的通過設計精良、文案誘人的BAYC項目賺取了第一桶金,且在隨後的運營中通過較為開放的商業使用條款賦予了NFT項目更多的可能性和商業價值。雪球滾動之下,Yuga公司已經樹立起一個在Web3世界中足夠巨大,且能與實體商業良性互動的IP帝國(據不完全統計,Yuga生態中已經聚集近百個一線品牌和頂尖藝術家)。
但是,颯姐團隊注意到,一方面,NFT已經成為Web3世界中,與虛擬貨幣並駕齊驅的最成熟且穩定的應用,但另一方面,法律發展的滯後和對虛擬資產的定義模糊正在嚴重製約NFT行業,甚至是整個Web3世界的發展。
今天颯姐團隊來與大家聊一聊,作為Web3“頂流”的無聊猿是如何為“行業之痛”買單的。
一、Yuga公司起訴某藝術家商標侵權案
今年七月,某海外藝術家大規模公開發行涉嫌侵犯無聊猿版權的NFT項目(從商標到作品都與正版極其相似)且指控無聊猿項目方Yuga公司與二戰中某反人道組織存在特定關聯(目前該指控無任何鐵證和實錘),從而導致“無聊猿”項目方Yuga公司正式對該藝術家提起聯邦訴訟,此一事件在NFT和Web3世界裡引發大量關注。事實上,與藝術家的(疑似)侵權行為和嚴肅指控相比,讓吃瓜群眾最好奇的,是在該起事件中Yuga公司讓人摸不著頭腦的一系列迷惑操作。
從目前公開的信息可以基本確定,某藝術家與Yuga公司之間的糾紛主要源於該藝術家的三個行為:(1)公開發行與無聊猿BAYC項目極其相似的其他項目,涉嫌侵犯無聊猿系列作品著作權;(2)在同一領域,未經授權使用無聊猿項目方Yuga公司的商標,涉嫌侵犯商標權;(3)公開宣稱Yuga公司與二戰某反人道組織存在特定關聯,涉嫌侵犯Yuga公司名譽權。也就是說,Yuga公司實際上被侵犯了三項權利,但大家疑惑地發現,Yuga公司對某藝術家侵犯無聊猿作品著作權且獲利數百萬,以及對自身與反人道組織存在關聯的無端指控的行為充耳不聞,反而大張旗鼓地對該藝術家提起商標權侵犯訴訟,給人一種“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感覺。
注:左邊為某藝術家使用的商標,右邊為Yuga商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Yuga公司長期以來由於在項目團隊中缺乏法律背景專業人士的支持,導致自身合規建設和知識產權管理存在漏洞,時至今日BAYC的註冊商標申請還在走相關流程中,Yuga公司尚未真正擁有該商標。但這並不影響Yuga公司獲得該起訴訟的勝利,只要Yuga公司可以證明(1)某藝術家未經授權使用的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2)該藝術家的NFT項目價格與自身BAYC相掛鉤即可,目前來看二者並不難證明。
二、避開著作權,Yuga為何打不還手?
先給結論:我們認為現階段,避開(重)著作權訴訟,轉向(輕)商標權訴訟是明智之舉。
如果Yuga公司想要起訴某藝術家侵犯自家無聊猿項目著作權,首先就要自己就要直面法院的嚴肅審查:無聊猿項目本身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換言之,無聊猿項目中如此多相似而不相同的作品,是否都構成受美國著作權相關法律項下,受保護的“作品”?
無論是國內市場還是海外市場,NFT項目一般存在三種形態:(1)徹底非同質化型:一個項目中僅有一個作品;(2)相對非同質化型:一個項目中存在多個類似但各不相同的作品;(3)同質化型:一個項目中存在多個僅編號不同的相同作品。按照這個分類標準,無聊猿項目實際上就屬於第二種“相對非同質化型”,這種類型的作品集合體,其單一個體是否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單一作品持有人是否享有相關權利?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司法實踐中都難以給出明確結論,存在巨大爭議。
從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來看,認定NFT為作品,首先需要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也對作品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成果。
可見,在我國,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至少需要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獨創性。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必須是作者創作的,能表現自己思想和感情的智力成果,沒有抄襲剽竊他人的作品即可。 (2)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附著於一定的載體,以一定的形式固定、記錄下來,並且可以被大量複製。 (3)作品不違反法律規定。
那麼,無聊猿項目中如此多相似而不同的作品是否每一個都滿足條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作品”?颯姐團隊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極有可能僅將無聊猿項目中最“原始”的IP形象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其他由此衍生(加個帽子換套衣服等)的作品由於缺乏“獨創性”要素而無法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作品”,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因此,一旦法院在審查中對無聊猿項目做出上述認定,那麼這將導致Yuga公司出現無法接受的損失:作為無聊猿買家最核心利益的“IP 所有權”及其他商業授權將變得毫無意義。無法主張的權利非權利,這將直接導致無聊猿項目喪失其核心商業價值,出現Yuga公司所無法接受的後果。
寫在最後
可以說,現階段Yuga公司避開著作權訴訟,以防止法院對其項目作品進行著作權審查是一個明智之舉,但該舉是否會為肆無忌憚的侵權行為創造一個溫床,最終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使得Web3頂流淪落為一文不值的數據塵埃,是難以預測的。
颯姐團隊在常年服務Web3行業的過程中逐漸發現,現階段的法律與Web3世界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匹配,而這種不匹配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法理學研究的滯後性導致的,而這種理論研究的缺失,需要監管、司法實踐與法學研究的積極對話才能解決。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目前來看,這種打不還口罵不還手的荒謬事件絕不會是個例,在不遠的未來將會是大多數Web3企業將要長期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