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產業委員會:不得以虛擬貨幣作為數字藏品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據同花順財經11 月4 日報導,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元宇宙產業委員會發布關於鼓勵數字藏品發展和第三次自律規範的通知,其中提出,不得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數字藏品非同質化特徵,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ICO)。不得為數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不得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為數字藏品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要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確保證照齊全,資質完善。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保護消費者權益,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巴比特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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