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於2022年12月7日通過了《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修訂條例》),這一重磅法案的通過預計將會在未來很短的時期內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建設。
在實際實施《修訂條例》方面,該法案將會在2023年第二季度分階段生效,讓受規管行業有足夠時間接受新的要求。具體而言,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會在2023年4月1日生效,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及其他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的修訂會在2023年6月1日生效。
坊間傳言的“23年6月出台NFT持牌規範”等類似消息,即出於此。那麼,實際上香港針對NFT的持牌要求是怎樣的?颯姐團隊今天就來跟大家深度聊一聊這個問題。
針對NFT,香港怎麼管?
先給一個簡單直接的結論:目前香港針對NFT尚未出台專門的監管規範,NFT是否能被納入證監會現有的監管體系中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和實踐。那麼,既然目前尚未有專門的規範出台,想在香港經營NFT平台的人就必須從理解香港的虛擬資產監管思路入手,合規經營並防範法律風險。
香港目前對NFT的監管思路和態度實際上是參照了美國參議員Cynthia Lummis (R-WY) 和Kirsten Gillibrand (D-NY) 提出的《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S. 4356 – the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簡稱RFIA)。 RFIA法案將虛擬資產一分為二地劃為了“金融證券化”(證券)和“非金融證券化”(商品)的兩個大類,對於金融證券化的虛擬資產由美國證監會(SEC)會同金融監管機構管理,而非金融化的虛擬資產則歸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管轄。
根據RFIA提供的監管思路,香港也做出了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選擇:香港認可金融化NFT的存在,將NFT宏觀地分成了金融證券類NFT和非金融證券類(純數字藝術品)NFT兩部分(詳細分類標準尚未出台)。香港證監會僅監管金融證券類的NFT,對於非金融證券類NFT來說,其活動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
至於這兩類NFT的界限,香港證監會指出,如果某NFT構成了證券或者集體投資下的權益相類似的結構,那麼就被定義為金融化NFT,因而需要持牌發行。另外,也可以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來進行判斷:證券的定義是“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屬於法團)或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者由他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券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這個概念聽起來有些太概括,集體投資權益也被歸於證券中。該定義下,集體投資計劃被定義為包含四要素:“須涉及就財產而作出的安排;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該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有關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或參與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及有關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上述財產取得或管理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符合以上條件的,會被定義為金融化NFT進行牌照監管。
明年如何在香港合規運營NFT平台?
在《修訂條例》出台後,部分客戶認為香港在2023年會出台專門的NFT監管規範,颯姐團隊認為這個可能性較小。如我們一直在文章中提到的,香港政府在施政方面一直秉持著“在最前沿的領域做最保守的事情”,因此在NFT監管方面,香港政府大概率會在2023年出台一系列的公眾諮詢,在公眾諮詢的基礎上才會出台專門的法律規範,這個週期一般會以年為單位計,並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
因此,在《修訂條例》生效後,我們建議想要在香港實際經營NFT平台的個人或法人團隊,首先需要認真審查自身經營的NFT是否構成前面提到的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證券期貨產品。如果屬於單純的數字藝術品交易平台,原則上並不需要持有香港證監會批給的牌照。
其次就是檢視自身是否屬於《修訂條例》規定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
虛擬資產服務
根據《修訂條例》,虛擬資產服務指的是需符合以下兩項標準:
1. 藉該項服務
(1)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或
(2)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辨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經常在有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辨識,而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形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及
2. 在該項服務中,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至於虛擬服務提供商的標準則是:
1.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須視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1)該人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2)該人為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的另一人、代表該另一人或藉與該另一人訂立的安排,而就提供該項虛擬資產服務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
2. 任何人如為有關持牌提供者、代表該持牌提供者或藉與該持牌提供者訂立的安排,而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則須視作代表該持牌提供者提供該項虛擬資產服務;
3. 任何法團如根據第53ZRK 條,獲批給牌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則須視作就該項虛擬資產服務獲發牌;及
4. 任何個人如根據第53ZRL 條,獲批給牌照代表持牌提供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則須視作就該項虛擬資產服務獲發牌。
當然,《修訂條例》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規定非常詳細且繁雜,具體還需要參照《修訂條例》A834-A850的具體條款。在企業自我審查是否構成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過程中,我們建議直接聘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盡量降低誤判風險。
最後,如果對自身風險判斷不准確的伙伴們還可以使用一個比較笨但確實有效的辦法:直接提交香港證監會申報牌照。在申報過程中,香港證監會會對平台的業務模式、經營範圍等做出專業詳細的判斷,最終給出一個確定的需要/不需要持牌的結論。當然,該種方式存在弊端,首先我們提交給證監會的材料必須是真實準確的,否則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甚至是刑法風險;其次,這種方法耗時較長,幾乎需要走完整個申請持牌流程,短時間內難有結論。
寫在最後
站在22年末23年初的這個特殊時間節點上,颯姐團隊認為,總的來說香港政府擁抱虛擬經濟的基本態度不會出現大的變動,在明年甚至會出台一些力度更大、更加利好虛擬資產平台的政策,例如取消“專業投資者”門檻等,也不是不可能。但對於NFT平台來說,在短期內很難有確定的規範性文件出台,但在這段時間內提早佈局並不是一件壞事。颯姐團隊認為,目前還是應當搶抓政策窗口期,儘早持牌更加有利於NFT平台在香港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