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1月14日報導,《高哲宇與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於2022年12月27日作為指導性案例199號發布。
此前,深圳仲裁委裁決,變更雲絲路企業持有的極驅公司5%股權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股權轉讓款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高哲宇向李斌支付違約金10萬元。高哲宇認為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對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2018)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稱:仲裁裁決裁定被申請人賠償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屬於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了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全文如下:
指導性案例199號
高哲宇與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12月27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比特幣/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點
仲裁裁決裁定被申請人賠償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屬於變相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反了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以下簡稱雲絲路企業)、高哲宇、李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雲絲路企業將其持有的深圳極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驅公司)5%股權以55萬元轉讓給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30萬元股權轉讓款,高哲宇直接向雲絲路企業支付25萬元股權轉讓款,同時高哲宇將李斌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比特幣全部歸還至李斌的電子錢包。該協議簽訂後,高哲宇未履行合同義務。
雲絲路企業、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要請求為:變更雲絲路企業持有的極驅公司5%股權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股權款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歸還與比特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違約金10萬元。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仲裁庭參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佈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比特幣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決,變更雲絲路企業持有的極驅公司5%股權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雲絲路企業支付股權轉讓款25萬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結算為人民幣);高哲宇向李斌支付違約金10萬元。
高哲宇認為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2018)深仲裁字第64號仲裁裁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明確規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規定,同時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進一步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上述文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兌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幣等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影響金融穩定。涉案仲裁裁決高哲宇賠償李斌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上述文件精神不符,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朱萍、梁樂樂、趙雪琳)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