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文謙
吳文謙,現為TKX 資本的合規合夥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執業律師。他曾領導火幣和OKX 加密交易所法律和合規職能,並為累計籌集超過2 億美元的加密項目和加密基金提供諮詢。
2月20日香港證監會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展開諮詢。
諮詢文件下載: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doc?refNo=23CP1
要點:
背景
1. 《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於2022 年12 月8 日通過。
2. 根據新法案,所有在香港從事業務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需要由證監會許可和監管。
3. 根據法案,虛擬資產服務是指在提供服務期間,運營虛擬資產交易所:(a)提供出售或購買虛擬資產的服務;或(b)介紹他人完成虛擬資產的銷售或購買;以及(c)VASP(直接或間接)持有客戶資金或客戶虛擬資產。
4. VASP 主要涵蓋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它也可能涵蓋具有託管功能的OTC 平台(取決於業務模式)。但P2P 交易或DeFi 協議不在考慮範圍之內。
過渡期
5. 證監會建議,為在香港運營的現有VASP,提供12 個月的過渡期。
6. 在2023 年6 月1 日之前在香港運營的VASP,可以在此過渡期(直至2024 年5 月31 日)繼續運營。符合因素包括:
a) 在香港註冊
b) 有在香港的實體辦公室
c) 香港的員工主要管理和控制
d) 在香港有相當多的客戶和交易活動
7. 現有的VASP,如需獲得VASP 牌照,應於2024 年2 月29 日前提交申請。
證監會提出的要求
8. 需要設有不低於五百萬港元的注資資本,並保有不低於12 個月經營費用的流動資產。
9. 證監會建議允許散戶投資者使用已取得牌照的VASP,但VASP 必須考慮投資者的風險容忍度,並可以限制投資者對虛擬資產的曝露。
10. 對於客戶資產的保管– 所有客戶的資金及虛擬資產必須由VASP 的子公司(有TCSP 牌照)持有。現時的要求是熱錢包保管不得超過2%,且種子及私鑰必須存放於香港。
11. VASP 將會在上幣前進行盡職調查,其考慮的標準包括代幣專案團隊的背景、代幣的監管狀態、流動性、安全基礎設施等。然而,散戶投資者只能投資於“大市值” 虛擬資產(主要只限於前3 或前5 代幣)。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的盡職調查要求:
a) 智能合約審計
b) 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代幣不屬於“證券”的定義
12. 證監會理解,要獲得保險以覆蓋客戶存儲在熱錢包和冷錢包的虛擬資產存在實際困難。證監會建議同意補償安排,以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如黑客事件的損失。
13. VASP 不得提供或交易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衍生品。
14. 對VASP 來說,提議取消之前的股權代幣相關要求。
15. 證監會要求VASP 執行“轉賬規則”要求,即VASP 應記錄發送虛擬資產給其客戶和從其客戶接收虛擬資產的人的身份,並且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VASP 交換客戶信息。
16. 證監會提議VASP 不應向客戶提供算法交易服務或“質押”/“賺取”服務。
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和新VASP 制度
17. 證監會強調,舊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OSL 和Haskey 已獲得)是用於監管證券代幣交易,而新型VASP 牌照制度則是用於監管非證券代幣交易。如果一個交易平台希望同時交易證券代幣和非證券代幣,它們應同時申請兩種牌照(單一綜合申請)。
責任官要求
18. VASP 需要至少有2 名責任官(RO)來擔任VASP 的行政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責任官必須居住在香港。其他關鍵僱員包括合規官、洗錢報告官、管理人員(例如風險管理人員)。
19. RO 的要求包括:
a) 合格而且得當的要求
b) 無犯罪記錄,未受任何專業或監管機構的禁止,未被法院從董事職位中撤職,不是破產公司的董事
c) 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HKSI)1 及2 級考試
d) 虛擬資產行業經驗(如果經驗被牌照要求豁免,證監會可以接受非監管行業環境的經驗)
e) 每年至少要求12 小時的持續專業培訓(CPT)
外部評估報告要求
20. 證監會還要求所有VASP 牌照申請者在提交牌照前和批准原則後獲得2份獨立的評估報告。要評估的主要領域包括:
(a) 治理和人員配備;
(b) 代幣准入;
(c) 虛擬資產託管;
(d) KYC、AML/CFT;
(e) 市場監控;
(f) 風險管理;
(g) 網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