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皮劍龍:加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專門立法保護民眾權益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王俊實習生駱婷北京報導

2022年11月,國家發改委關於數字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指出,十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總體規模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但我國數字經濟還存在大而不強、快而不優等問題。數字經濟治理體系還需完善,跨部門協同、多方參與的治理機制還需完善,治理能力仍需持續提高。

接下來如何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推動數字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關於數字經濟的建設是2023年全國兩會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多年來關注數字經濟發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他提出了加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專門立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法治保障體係等提案。

受訪者供圖

建議地方“先行先試” 率先制定本地特色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地方性法規

在皮劍龍看來,資產數字化,是發展新型數字經濟的必然選擇。第3代互聯網(Web3.0)將數據與虛擬財產(數字資產)列為重要支撐,認為下一代互聯網會是價值網,而區塊鏈、智能合約、預言機、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等科技,是資產數字化的重要科技。

他指出,中國特色的虛擬財產是非金融化的,不觸及貨幣,也不是金融產品,而類似於商品的數字化。此類網絡虛擬財產可以映射到實體資產,可以有對應的實體資產在物理空間,這些實體資產是商品(例如酒,茶,食品,藝術品,門票),而不一定是純虛擬資產。中國虛擬財產更重視實體資產,不觸及貨幣或是金融,助力實體產業,包括千行百業。

皮劍龍認為加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立法,既是加強國家競爭力的需要,也是保護民眾權益的需要,同時也是加強監管的需要。

“當前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範疇、保護範圍、權利屬性、權利和義務內容等研究已較為深入,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進行專門立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他指出。

具體而言,皮劍龍建議,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形式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與範圍,清晰界定網絡虛擬財產領域相關主體的法律地位。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將《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法》列入立法規劃,啟動相關立法進程。在這一法律正式頒布之前,建議先由國務院起草頒布《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發布關於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司法解釋,由網信辦、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總行、證監會等部委起草發布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登記、確權、交易的系列相關規章。

此外,鼓勵地方“先行先試”,率先制定具有本地特點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相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技術標準,規範網絡虛擬財產業務與行為;確立網絡虛擬財產損害賠償機制;建立網絡虛擬財產託管中心以及認證中心,建立購買國內網絡虛擬財產保障機制。

制定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確定保護範圍

隨著數據經濟的發展,數據要素的作用日益凸顯,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

皮劍龍認為,數據本身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但經過技術開發或者智力創作後所生成的內容則可以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例如作為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作為數據庫軟件的計算機程序,以及大數據的分析方法等。一般來說,只要數據控制者付出足夠勞動,形成有價值的智力成果,體現人類的創新活動,未來便有可能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

他指出我國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仍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缺乏統籌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尚未建立。二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規範。 “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多的是從著作權法中的彙編作品入手,要求被保護的數據知識產權具有“獨創性”,而對於數據本身並不涉及,對數據本身的保護主要依據《民法典》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樣的保護思路已經落後於數據時代的需要。”他表示。

對此,他進一步指出要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法治保障體系。

首先,健全數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一是製定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通過專門立法確定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界定申請註冊的數據知識產權與產權人之間的關係,保障數據知識產權產權人的產權權益、彌補知識產權產權人的經濟損失。還要結合科技發展需求,給予大數據時代下知識產權衍生品的發展空間。二是完善現行的著作權法保護體系,探索將海量的數據信息納入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中。三是,運用好專利法、商標法進行其他環節的保護。在數據的採集、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技術方案、方法,以及對自己經濟價值較高的數據申請註冊商標等數據知識產權。

其次,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機制。要完善數據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措施,使得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有針對性;也要拓展數據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範疇,減少侵犯數據知識產權現象的發生。

再者,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監控平台,加大侵權處罰力度。

除此之外,要加強數據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建立海外數據知識產權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幫助國內企業進行海外維權,並著力構建企業自主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推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執法交流活動,積極探索數據知識產權領域加強對話與合作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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