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 稱ETH 為幣安訴訟中的商品,凸顯分類的複雜性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於3 月27 日以違反商品交易法和CFTC 規定為由對幣安提起訴訟。根據訴訟,這些違規行為包括與以太幣(ETH) 的交易。乍一看,這一說法觸及了CFTC 與證券交易委員會之間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爭論點。

CFTC 在其訴訟中聲稱,幣安從事“數字資產交易,這些資產是為美國人提供的商品,包括比特幣(BTC)、以太幣(ETH) 和萊特幣(LTC)”。這不是該機構的新職位。 CFTC 在12 月針對FTX 的訴訟中聲稱ETH 是一種商品,主席Rostin Behnam 在3 月8 日的參議院聽證會上表達了他的觀點,即ETH 和穩定幣是商品。

在以太坊合併之前,CFTC 對ETH 的立場相當沒有爭議。在以太坊轉向權益證明共識機制後,SEC 主席Gary Gensler 對質押代幣發表評論說,“從代幣的角度來看, […] 這是另一個跡象,表明在Howey 測試下,投資大眾正在根據他人的努力預期利潤。 ”

Gensler 的評測引起了緩慢的反應。例如,2 月,以太坊聯合創始人兼加密貨幣企業家Joseph Lubin 告訴Cointelegraph,“Staking 不是一種證券”,如果這樣做,“對美國來說是一條可怕的道路”。他補充說,他認為美國法院會同意他的意見,如果將ETH 歸類為證券,“不僅是加密貨幣社區,還有不同的政客和某些監管機構都會強烈抗議”。

CFTC 針對幣安的案件並不像幣安產品的性質那樣依賴於ETH 的性質,但是,將其適用性限制在更大的論點上。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ETH 被視為’商品’而不是’證券’,”區塊鏈Intelligence Group 監管事務主管Timothy Cradle 告訴Cointelegraph。 “投訴提到了與掉期有關的證券。” 搖籃添加:

“包括ETH 在內的產品的經濟性仍可能改變適用於代幣的定義。 例如,ETH 質押仍然可以被解釋為投資合約,作為一種證券。”

Cradle 表示,一些交易,例如涉及ETH 的混合掉期交易,可能會同時受到SEC 和CFTC 的監管,但這“不一定會將ETH 本身定義為證券,因為混合掉期交易還包括商品和貨幣。”

這種更複雜的監管方法並不一定意味著兩個機構之間的合作。 Ice Miller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Yankun Guo 在給Cointelegraph 的一份聲明中談到了這種情況:

“它表明代幣的功能和使用方式的多面性都會導致它們屬於多個機構的管轄範圍。 […] 如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起類似訴訟,將除BTC 之外的所有相同代幣命名為證券,我不會感到驚訝。 ”

一線希望

CFTC 針對幣安的訴訟稱ETH 是一種商品

任務失敗成功pic.twitter.com/8HiF8LUOoi

– sassal.eth (@sassal0x) 2023 年3 月27 日

雜誌:FTX 崩盤後你還能信任加密貨幣交易所嗎?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COINTELEGRAPH。版權歸作者Derek Andersen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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