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關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金融科技公司Ripple 的訴訟的著名律師約翰·迪頓(John Deaton) 分享了他對為什麼不應將XRP 和ETH 視為證券的看法。
Deaton 是Deaton Law Firm 的管理合夥人,是CryptoLaw 的創始人,CryptoLaw 是一個專注於數字資產持有者的美國法律和監管發展的網站,也是YouTube 頻道CryptoLaw 的主持人。
在一系列推文中,迪頓向他的258,000 名追隨者解釋了與證券相關的關鍵概念以及它們如何應用於數字資產。
迪頓 開始了 通過解決經常被誤解的法律術語“投資合約”和Howey 測試在社交媒體上的誤用。他引用了1933 年的證券法,該法定義了“證券”一詞,但沒有明確列出數字資產或軟件代碼。 Deaton 認為,在涉及Telegram、Kik、LBRY 和Ripple 等數字資產的SEC 案件中,相關術語是“投資合約”。
Deaton 說,根據Howey 測試,數字資產或加密貨幣(軟件代碼)本身並不是證券。但是,他確實承認它可以作為投資合約進行營銷、提供或出售,這可以被視為一種證券。 Deaton 強調,$GRAM 代幣、$XRP 和$ETH 不是證券,即使$ETH ICO 是未註冊的證券發行,Ripple 可能在特定場合將$XRP 作為未註冊證券提供或出售。
他強調,基礎資產——數字代碼——不是證券,在美國歷史上從未有過該資產的二次銷售被發現是證券的案例。 Deaton 以Howey 測試為例,解釋說如果投資者將橙園(來自Howey 案)賣給了不了解Howey 公司的第二個買家,則隨後的銷售不會被視為證券。
Deaton 爭辯說,無論2013 年至2018 年間,$ETH ICO 是證券發行還是Ripple 出售了$XRP 作為證券,$ETH 和$XRP 都不是證券。他指出,無論是否通過ICO,每個山寨幣在首次發行時都可以被視為一種證券。
最後,Deaton 敦促該行業不要允許SEC 和比特幣支持者走違憲的捷徑,將代幣本身標記為證券。
Coinbase 的首席法務官Paul Grewal 同意Deaton 的觀點,即數字資產的二次銷售不應被視為證券,因為沒有投資合約:
迪頓先生是完全正確的。 “投資合約”必須包括“投資”和“合約”,因為這些術語由國會制定並由最高法院解釋。當涉及到數字資產的二次銷售時,兩者都不存在。 https://t.co/9iWYrWwpiI
— paulgrewal.eth (@iampaulgrewal) 2023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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