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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FTC(商品期貨和交易委員會)認為,許多數字資產僅僅是在不受監管的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責任在於軟件開發人員和治理代幣持有選民。
然而,數字資產並不是國會在通過證券法規時所設想的原始含義中的衍生品。
而且,即使他們是,一個基於披露的製度,正如證券法的作者所意圖的那樣,也足以清除非法的加密貨幣玩家。
如果我們假設大多數代幣是證券,我們也必須承認它們代表了一種全新的證券類型,對於它來說,一個全新的框架似乎是最好的。
任何此類製度都必須堅定地以披露為基礎,公司和項目只需要通過進行必要的披露來保持透明。
它不會以許可為基礎,即執行機構挑選贏家和輸家,通常是基於誰有錢支付監管費用。
相反,監管機構的重點應放在1933 年《證券法》第17 A 條上,該條規定“使用任何設備、計劃或技巧進行詐騙”以及通過使用重大錯誤陳述或遺漏或“獲取金錢或財產”是非法的“從事任何對買方構成或將構成欺詐或欺騙的交易、做法或業務過程。”
通過僅僅關注17 A,美國監管機構可以在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打擊犯罪分子方面大有作為——同時鼓勵創新。
許可與披露制度
證券法背後的最初想法是,只要對證券的性質、風險、團隊和利益衝突進行高質量的披露,就可以出售證券。
多年來,證券法逐漸演變為更加專制的許可製度,要求接受代價高昂的審計,而只有最富有的實體才能遵守。 SEC 可以挑選誰可以參加,誰不能參加。
因此,加密貨幣行業必須提倡披露制度,以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誰有錢來挑選哪些加密貨幣公司可以存在,哪些不能。
安全港的重要性
加密貨幣引入了一種具有不同風險的新型資產。只要人們準確地披露信息並根據需要更新所需信息,他們就應該被允許發行數字資產。
這種“安全港”對於保護創新及其背後的開發人員非常重要。
當實體滿足預先描述的條件時,安全港在法規或法規中提供法律責任或其他處罰的保護。
為了享受安全港保護,加密貨幣開發人員可能會披露軟件協議的審計員、審計結果、利益衝突、代幣分配、安全協議和中心化點等信息以及其他風險。
好的第一步是通過一項法律,讓開發商自願披露某些信息以換取安全港。
如果他們使用該技術違反其他法律——例如使用區塊鏈來販運毒品——一旦被捕,他們將面臨適當的指控。
一旦建立這樣的製度,可能會出現濫用模式,可能需要進一步披露。
DeFi 的命運取決於披露制度
今天的監管機構通過執法來管理加密貨幣,這相當於破壞DeFi 的許可製度。
加密貨幣法規必須尊重公民權利以及純軟件和金融服務中介之間的區別。他們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創新的價值,而不是阻礙創新。
DeFi 允許可擴展的、私有的、點對點的交易發生——所有這些都受到公民權利的保護。
區塊鏈代表了一種可擴展的籌集資金、參與交易等方式。如果美國採取強硬態度,該行業將向海外轉移——對陷入困境的國民經濟的又一打擊。
聯邦證券法通常要求發行人向投資者披露他們做出合理投資決策所需的所有重要信息。
聯邦證券法規定,因誤導性陳述或重大事實遺漏而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訴訟尋求補救。因此,披露要求是聯邦證券監管的核心。
1933 年的證券法提到了“證券真實性”法。其側重於信息披露,要求公開發售的證券如實提供風險信息等。
正如最高法院法官Louis Brandeis 所說,“據說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電燈,最有效率的警察。”
在涉及令人興奮的新興加密貨幣行業時,披露制度而不是許可製度是美國的正確做法。
Kadan Stadelmann 是區塊鏈開發人員、運營安全專家和Komodo 平台的首席技術官。他的經驗範圍從在政府部門從事運營安全工作,到創辦技術初創公司,再到應用程序開發和密碼學。
The US Must Pursue a Disclosure-Oriented Regime Rather than a Permissioning Regime 一文首先出現在The Daily Hodl 上。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DAILYHODL。版權歸作者Kadan Stadelmann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